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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意见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30号)和《**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方案》(冀政〔**〕110号)精神,确保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我市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科研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根据《国发〔**〕30号》和《冀政〔**〕110号》文件要求,这次改革要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合理布局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发挥其主导和带动作用,切实解决新形势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存在的体制不明、机制不活、队伍不稳、保障不足等问题。

根据《**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要县、乡统筹考虑,科学设置机构,理顺管理体制。我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设置县、乡两级。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整合分散设置在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水利、农业机械各行业内的专业站,能够综合设置的要综合设置,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突出的可设置专业站。县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设置,挂县畜牧站牌子。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按照“县办县管”的要求,17个县(市)全部推行跨乡镇设置区域站模式,桥东、桥西区、大曹庄管理区和开发区原则上由区级农技推广机构直接服务乡镇或向乡镇派出人员。乡级动物防疫站承担畜牧技术推广职能,挂乡级畜牧兽医牌子。水利、林业可按照实际需要设置区域站。

二、科学核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

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编制,要根据职能和任务,整合原有县、乡编制资源,合理确定,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编制标准按**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局《关于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市、县(市、区)种子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冀机编办〔**〕92号)进行测算,按程序审批,所核定人员编制一律在本县(市、区)已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公益性专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拟定的编制数额,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农业、水利、林业、畜牧、农机等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审核报省审批后实施。

三、关于人员配备问题

按照《**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方案》要求,这次改革要落实聘用制度,对进入基层公益性推广机构的人员实行聘用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机构人员编制经批准后,要尽快配备人员,要将县、乡农技人员统筹考虑。对于空编人员,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考试考核,岗前公示等程序,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推广队伍。

四、加大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支持力度

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县级财政对公益性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要给予保证,对新建的区域站要核拨必需的开办经费和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各县(市)在进行机构建设的同时,要通过整合现有资产设施,为新建的区域站解决办公场所,并逐步增加投入,支持区域站进行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办公条件。

五、加强领导,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

为加强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指导,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农业、林业、畜牧、水利、编制、人事、发展改革委、财政、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具体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制定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全市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等工作。各县(市、区)要把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作为**年重点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议程,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制订实施方案,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按时完成。

**年7月10日前,各县(市、区)要完成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经县政府常务会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核,由市政府统一报省政府审批。各县(市、区)改革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审批后,要抓紧组织实施,确保9月底以前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市政府将在10月份对各县(市、区)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