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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意见

国企改制意见

为支持和服务全省国有企业改制,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提出如下支持政策措施。

1、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其有效期内的前置审批证件可继续有效。

2、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只须提交股东会决议。

3、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允许企业职工和其他出资人以技术、科研成果、有效注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

4、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净资产为负值,新股东可以实际投入的资本作为新公司的注册资本,不需对原有负净资产抵补填平。

5、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其净资产为正数,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债权外,经债权人、新公司的其他出资人同意,均可实施债转股。

6、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允许在原名称上冠用“*省”或“*”字样;支持具备条件的公司在其名称中取消行政区划,积极帮助其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无域名企业名称;因特殊原因仍需保留原企业名称,可在营业执照中注明原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为2年。

7、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经营项目跨三个以上国民经济大类,名称中可以不反映行业特点。

8、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下岗失业职工成立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首期到位10%,1年之内到位30%,其余2年之内到位。

9、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其拖欠职工工资款或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经职工同意,可转为职工个人投资。

10、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吸收本企业职工入股,其出资人超过法定人数的,允许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本企业职工持股会或本企业工会,代表全体或部分职工作为公司的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或发起人的职能。

11、大型国有企业整体改制时,只要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可以凭验资报告等有关文件、证件予以登记注册。

12、国有企业实行整体改制或出售,其资产评估报告超过一年有效期,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重新予以确认或经审计部门调整。

13、鼓励外国企业和个人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外商购买我省公司股份的,可按内资企业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原名称可以保留。

14、国有企业改制后新成立的企业,使用原企业办公、经营场所,不需再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15、国有企业办理抵押担保登记,其抵押物价值大于担保主债权价值,允许抵押物的余值可以再次抵押。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抵押担保,可以办理抵押物登记。

16、被认定为省级和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国有企业,实行改制成立新企业,申请继续授予“守合同重信用”称号,优先考核,个案认定。认定后,时间可连续计算。

17、国有改制企业,申办动产抵押物登记,其时限由7个工作日调整为2个工作日,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全,当场办理。

18、整体改制的国有企业,其注册商标,在改制终结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帮助企业尽快办理商标权移转手续。

19、国有改制企业申办登记,其提交的文件、证件符合要求,当场办结。

20、深入改制企业,提前介入,现场办公。登记前,提供咨询服务,帮助理清登记的法律关系。登记中,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方便,快捷办理。登记后,跟踪全程服务。

21、全省各级工商局企业登记注册部门,开通工商红盾信息网,设立公开触摸屏,为国企改制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22、设立国有企业改制登记专门窗口,选派政策性强,业务精通的骨干专门办理国企改制的登记业务。

23、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国有改制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