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意见

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7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109号)精神,为切实保障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流动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巩固“两基”和高标准“普九”成果,提高义务教育水平的重要抓手,是统筹城乡均衡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落实“富民强市”战略的迫切需要,更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其重要意义,扎实做好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确保流动儿童少年“有书读,读好书”。

二、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统筹安排。保障教育领域的社会公平和公共利益是政府管理教育的基础性责任,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流入地政府为主的责任,完善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建立以政府为主,公办学校为依托,教育、人事、公安、劳动、工商、计划、财政等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统筹机制。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流动儿童少年的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外来民工子弟学校,确保流动儿童少年能读上书,读好书。市本级将在袍江工业区新建一所现代化的民工子弟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纳入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工作范畴,积极创造条件保障流动儿童少年依法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民工子弟学校的指导和帮助。公安部门要在每年6月份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适龄流动儿童少年的有关情况;发展计划部门要将流动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纳入城乡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建设、规划部门要把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流动儿童少年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工商部门要加大对用工单位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教育、工商、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办学者处罚力度,保证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安全与质量。

三、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流动儿童少年主渠道作用。要坚持搣以流入地公办全日制学校为主攠的管理要求,在教育资源配置上,要充分考虑流动儿童少年的入学需求。各级政府应组织教育、公安、建设、民政、规划等部门做好流动儿童少年分布、数量以及教育需求等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把解决本辖区内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并切实落到实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可对流动儿童少年在公办学校入学实行“入学绿卡”制度,并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施教区域,以方便入学。指定接收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少年入学。

流动儿童少年要求到流入地公办中小学申请借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流动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

(二)法定监护人与当地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当地经商并取得工商执照,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一年以上。

(三)流动儿童少年的父母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建立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每年要从预算经费和教育附加费中专门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当地实际给予民工子弟学校适当的经费补助。要把流动儿童少年中贫困学生列入政府“教育券”发放对象,纳入“希望工程”、慈善总会及关工委的资助范围,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流动儿童少年。

要采取切实措施减轻流动儿童少年教育费用负担,流动儿童少年在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办中小学校就读,学校可按照国家、省规定收取借读费、课本费、作业本费,此外不再收取其它费用。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应酌情缓交、分期交或减免借读费,并列入学校帮困助学对象。

五、切实加强民工子弟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要把民工子弟学校的师资管理纳入地方人事管理范畴,民工子弟学校招聘教师,必须通过人才市场。对于聘用的教师,可参照企业化人事管理办法,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和养老、大病保险等待遇的落实。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做到教师资格认定、职务晋升等与公办教师一视同仁;免费提供条件对民工子弟学校的校长、教师进行定期岗位培训;积极鼓励优质公办学校参与民工子弟学校的建设,通过输出管理、名师带徒、资源共享等形式,大力提升民工子弟学校的办学水平,使流动儿童少年教育逐渐融入本地的义务教育。

六、切实加强对民工子弟学校的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对民工子弟学校给予关心和支持,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工子弟学校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完善民工子弟学校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能降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对民工子弟学校卫生工作的指导与监督,预防和控制各类传染病的发生,及时处置食物中毒、传染病的群发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工子弟学校的督查、评估、指导工作,对办学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和必要物质奖励,对存在问题特别是有安全隐患的学校要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对未经办学所在地教育部门审批同意的民工子弟学校,要坚决依法取缔并将在校学生妥善安排到其它学校就读。学校要积极推进教育公平,做到流动儿童少年在文化教育、评优奖励、入队入团、参加校内外活动、困难补助等方面做到与本地学生一视同仁。

七、加大宣传力度。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及时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经验,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以确保这项工作不断发展,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