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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工程和资产处置实行公开招投标的若干意见

农村集体建设工程和资产处置实行公开招投标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和村集体资产处置活动,维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农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和村集体资产处置都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拍卖),除应在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外,总投资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建设工程和价值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集体资产处置,必须到乡镇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

二、各乡镇要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建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交易中心,为公开招投标(拍卖)工作提供统一的平台。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结合本乡镇实际,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切实加强管理,保证招投标(拍卖)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乡镇纪委要加强对招投标(拍卖)活动的监督,严肃工作纪律,查处招投标(拍卖)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对不进行公开招投标(拍卖)和不按规定进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拍卖)的,要进行严肃查处,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四、规模较小,可以不进入乡镇交易中心的项目,由村两委自行组织进行公开招投标(拍卖),但须有联村干部参与指导监督,报乡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各乡镇要从防范腐败、推进源头治理的高度来认识这一工作,严格按照工作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县纪委、监察局将把农村集体建设工程和村集体资产处置公开招投标工作列入乡镇年度工作考核之中,进行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