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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加强政协半年总结

县委加强政协半年总结

政协半年工作总结

政协半年工作总结

,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加强我县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和自身建设,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的领导,充分发挥县政协在加快推进富民兴梁、构建和谐XX的伟大事业中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政协事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贯彻落实《意见》的重大意义

(一)人民政协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风雨同舟、团结奋斗的伟大成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坚持和完善人民政协这种民主形式,既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又体现了中华民族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大团结大联合的组织。人民政协的基本属性、主要职能、组织构成、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是紧密相连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

(二)《意见》是中共中央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意见》高度概括了中国共产党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人民政协事业的重要论述和以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对人民政协工作的新思想、新要求,肯定了人民政协成立以来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作出的重大贡献,阐明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规定了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肩负的历史任务和工作原则,规范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程序和机制,明确了搞好人民政协自身建设的任务,提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要求,是指导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学习贯彻好《意见》,切实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对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对于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贯彻落实《意见》是加快推进富民兴梁、构建和谐XX的必然要求。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和XX直辖以来,县政协在县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能,在促进我县的社会主义建设、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奋力推进富民兴梁、构建和谐XX大事业中,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优势和作用,有利于促进全市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有利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XX强大合力;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加强同人民群众的广泛联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各镇乡和县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支持县政协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实现我县加快推进富民兴梁、构建和谐XX的伟大事业共同奋斗。

二、坚持人民政协工作的主要原则,进一步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一)坚持人民政协工作的主要原则。人民政协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科学发展观、把促进发展作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坚持把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政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深化对人民政协主要职能的认识。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政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县委要高度重视政协的政治协商,切实做到对重大问题协商在县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切实做到先协商后决策、先协商后决定、先协商后通过,并加强决策执行过程中的协商,避免政治协商的随意性,不得以通报代替协商。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对于执政党来说,更加需要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督。

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政协的各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

(三)明确政协履行职能的主要内容。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改革措施;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报告;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领导班子换届时,县委推荐的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县委、政府、政协提出的其他政治协商事项。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我市地方性法规在本地区的实施情况;县委、政府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行政区划变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社会问题的解决情况;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承办单位办理政协建议案、提案的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

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是: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四)规范政协履行职能的主要形式。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是: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政协党组受县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的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县委和政府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与其他监督形式相结合进行监督;参加县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等。

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是:对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县委和政府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认真搞好政协的政治协商。县委安排全年工作时,要把政治协商列为重要内容,纳入全局工作计划,做到统一研究、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密切协商与决策、执行的配合,创造各方面重视协商、支持协商的良好环境,使政治协商规范有序、生动活泼、富有成效。要进一步完善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县委、政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年初研究并确定在政协协商的议题;政协党组根据县委的统一部署,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县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政协要及时整理并报送会议的提出意见和建议;县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协报送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主要领导应亲自阅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抓好落实,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其中,政协的建议案应提交县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六)积极推进政协的民主监督。县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倾听来自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在知情环节,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县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每年应定期向政协通报有关情况;县委、政府组织的重大问题调查和专项考察等活动,应邀请政协委员参加,畅通委员了解全局、熟悉政策、知晓重大决策的渠道。在沟通环节,坚持县委、政府领导及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同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制度,定期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政府部门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应邀请政协委员参加。在反馈环节,建立健全政协意见和建议、有关报告、委员举报、社情民意等办理及反馈机制,县委、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督办。要进一步推进党的纪律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与政协民主监督的有机结合。县委、政府的监督机构要密切同政协的联系,有关专项检查可邀请政协参加;新闻媒体要通过开办相关专栏,使舆论监督与政协的民主监督形成合力。要切实发挥政协提案、建议案在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政协提案、建议案交办、督办和回复机制,坚持由县委、政府领导阅批、牵头办理政协重点提案、建议案和向政协常委会议通报政协提案、建议案办理情况的制度。各镇乡和县级各部门对政协的提案、建议案要认真办理,及时给予正式答复,对答复后不满意的,承办部门要认真研究,主动听取意见,并根据政协的建议重新办理。每年应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政协重点提案、建议案的办理情况,进一步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要支持政协对部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被评议部门要认真进行整改

(七)切实开展政协的参政议政。县政协要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要运用包容各界、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有利条件,了解和反映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要求。政协专门委员会要积极开展与工商联、人民团体的联合调研。要建立健全政协参政议政的各项工作制度,形成合理有效的工作机制。县委要给政协出题目、交任务,指导和支持政协围绕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搞好参政议政。县委、政府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委托或联合政协通过议政会、论证会、专题协商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对县委和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支持政协开展专题调研、民主评议、咨询论证、反映社情民意等活动。县委和政府组织的重要考察活动及重大外事活动应邀请政协领导参加;对政协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促进政协调研成果的转化落实。

三、按照《意见》提出的新要求,切实加强政协的自身建设

(一)注重发挥政协的界别优势。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组织的显著特色。要根据界别的特点和要求开展活动,认真探索发挥界别作用的方法和途径,充分调动各界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要进一步完善政协界别活动的组织机制、党政职能部门与政协界别的联系机制、政协机关为界别活动提供服务的工作机制,为发挥界别作用创造条件。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并合理设置界别,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要通过界别渠道密切联系群众,充分运用界别讨论、界别发言、界别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形式,及时准确地向县委、政府反映各界群众的诉求,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积极开展县委、政府有关部门同政协有关界别之间、政协不同界别之间的协商交流,通过界别渠道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引导各界群众充分理解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团结和谐,使党和政府的决策成为最大多数人的自觉行动。

(二)切实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政协委员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各族各界的代表人士,是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要通过组织学习、举办培训班、开展委员活动日和组织视察、参观、调查等多种形式,为政协委员知情参政提供条件,促进委员提高自身素质,遵守政协章程,履行委员职责,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委员充分发挥作用的各种机制,对模范履行职责的优秀政协委员,应给予表彰;对不履行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委员,应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调整。要倡导全社会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为他们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大力支持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在时间、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保证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到影响。

(三)大力加强政协机关建设。政协机关是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服务的政治机关,要着眼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全局,大力加强政协机关建设。要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干部职工头脑,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提高全局观念、服务意识和政策水平,努力创建学习型、创新型、务实型机关。要完善为政协履行职能服务的各项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保证机关工作协调统一、规范有序、精干高效地运行。要根据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和政协工作实际,设置与政协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并配备人员编制和职数。要把政协机关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纳入党政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适当配备专职政协常委从事政协工作,逐步培养一批专职政协工作干部;加大政协机关干部与县委、政府机关之间干部相互交流的力度;积极探索建立拟在县委、政府部门任职的优秀后备干部先到人大、政协机关任职锻炼的制度;加大对政协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和挂职锻炼的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学识丰富、业务熟练的高素质政协工作干部队伍。

(四)主动为政协履行职能提供物质保障。县政府对政协工作和政协机关各项经费的定额标准应与县委、人大、政府一致,政协委员活动经费应与县人大代表活动经费一致,对政协各种专项工作经费要给予支持和保障。要努力改善政协机关的办公条件,支持政协机关加强办公自动化、信息化建设。

四、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的领导,为政协履行职能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一)切实把政协工作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县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的领导,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支持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要深刻认识政协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善于运用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要把是否重视政协工作、能否发挥好政协作用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干部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届县委至少要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县委常委会每年要听取政协党组的工作汇报,研究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县委、政府主要领导联系政协工作的制度;坚持县委、政府领导参加政协会议的制度,县委、政府领导根据会议议题,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通报情况、参与讨论、听取意见;坚持党政有关部门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制度,积极支持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并认真开展对口协商。坚持不是县委常委的政协主席或党组书记列席县委常委会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的制度,政协党组成员参加县委中心学习组学习的制度,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列席的制度。坚持及时批转县政协党组的请示、报告的制度,认真处理、及时批复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制度,健全社情民意阅批、重点提案督办、专题调研报告回复的制度。县委和政府对政协的干部交流、活动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切实帮助解决。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县委关于政协工作的指示意见的贯彻落实。

(二)充分发挥政协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县委要重视政协党组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向政协党组交任务、提要求,通过政协党组实施对政协的领导。政协党组是党在政协中的派出机构,肩负着实现党对政协领导的重大责任,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自觉坚持党的领导,重要问题、重大事项主动向党委请示汇报,把党委的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政协的全部工作中去,通过自己的工作,推动参加人民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使党的主张成为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广泛共识,保证政协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政协党组要按照党委统一部署和政协章程的规定,配合县委组织、统战部门一道研究政协换届时有关界别设置、政协委员名额、人选和常务委员人选以及届中委员调整的有关问题,并及时向县委提出建议。

(三)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在政协组织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政协委员中的共产党员和政协机关中的共产党员,是受党组织委派从事政协工作的,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合作意识,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和能力,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带头遵守政协章程,继承和发扬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广交、深交党外朋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外人士的监督,努力成为履行职能的模范、合作共事的模范、发扬民主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

(四)努力创造全党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工作的新局面。县委要积极组织并大力推动关于人民政协的教育、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把人民政协理论作为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学习安排;把人民政协理论列入党校、行政学校的教学计划,作为必修课,安排专人从事研究和教学工作,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有关人民政协理论的培训;把对人民政协的宣传列入年度宣传工作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新闻媒体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宣传政协履行职能的情况和政协委员发挥作用、奉献社会的情况。要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营造有利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不断开创我县政协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