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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通知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通知

为确保完成全市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任务及与我市签订的《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现将全市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计划下达给你们(见附表),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目标任务

(一)新增任务

全市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总目标任务为67104套、户(其中省增加实物建设任务6657套),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20000户(其中新增1000户)。

(二)开工任务

全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年内开工47104套。

1.新增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合并计算)2880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9294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1703户;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570户;国有垦区危房改造80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按照中央下达补助资金计划执行。

2.省增加实物建设任务6657套(均为公共租赁住房)。

省增加实物建设任务纳入2013年计划。

(三)竣工任务

年内全市各类保障性住房竣工52939套,其中年续建项目全部竣工,年新增任务除省增加部分外,基本建成60%。

二、进度要求

(一)开工时限

1.年新建项目8月底前全面开工。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力争3月份、4月份、5月份开工一批。全市5月底开工量须达到30%、6月底须达到60%、7月底须达到80%、8月底须达到100%。

2.省增加任务开工时限为8月份,最晚不得超过12月底。

(二)竣工要求

年12月底全市基本建成各类保障性住房力争达到5.3万套以上。

1.各县(市、区)年结转续建项目,多层建筑于年10底前基本建成;高层建筑于12月底前基本建成。

2.年新增任务,12月底前多层建筑基本建成60%,高层建筑完成项目工程量的60%以上。

3.省增加任务于12月底前完成总投资额的10-20%。

三、督查考核

(一)加强工程督查调度。一是坚持周报制度,每周对各县(市、区)进度情况进行排名通报;二是每月进行一次调度,了解各地开工、竣工的情况;三是每季召开一次调度会,通报各地开工、竣工情况,总结经验做法,解决困难问题。

(二)建立工程巡查制度。从3月起,由市监察局牵头,成立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督查组,对各县(市、区)的开工、竣工情况进行巡查,并向全市通报巡查情况,对开工、竣工进度快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表场;对开工、竣工缓慢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通过多次督导仍然处于进度缓慢的县(市、区),将在新闻媒体曝光,启动约谈机制。

(三)强化目标任务考评。除做好日常的巡查督导外,年10月份,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年结转续建项目进行验收,对未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启动约谈机制。12月份对年新建项目基本建成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进行排名,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考评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继续实行问责制,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的第一责任人。继续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二)确保土地供应及时。有存量土地的县(市、区),应优先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5月份前未落实建设用地的,将停止对新增用地的审批,确保新建项目及时开工。

(三)确保配套资金到位。中央、省补助资金将按上级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下拨至各县(市、区);各县(市、区)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入、财政性预算支出必须及时落实和配足,确保在建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开工和竣工。

(四)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今年将对各县(市、区)组织2次以上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三个百分之百”全面落实。

(五)加强部门之间协调。各级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房管部门负责督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和数据汇总;各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督导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发改部门要抓好建设计划编制下达和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并具体负责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财政部门要抓紧落实与拨付建设资金,并做好资金监管工作;国土部门要做好土地供应工作;林业、农业部门分别具体负责林区棚户区改造和垦区危房改造工作;金融、税务、审计、监察、民政、统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各地要切实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绿色审批通道,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手续齐备、符合要求的项目,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土地审批必须在11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