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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范文第1篇

杨麟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一、背景

根据2002年3月5日颁布的总统令1,美国对包括钢材、长板在内的主要进口钢铁品种采取保障措施,实施为期3年的关税配额限制或加征高达8%-30%不等的关税。这是迄今为止美国对进口钢铁产品采取的最为严厉的贸易限制措施。和以往出台的保护钢铁产业的贸易救济措施相比,此次钢铁保障措施具有涉及国家众多、被调查产品范围广、保护措施持续时间长的特点。

由于此次钢铁保障措施调查是在世界经济衰退,钢铁生产能力过剩的背景下进行的,所以其调查伊始就遭到了世界主要贸易国的强烈反对。欧盟、日本、韩国、巴西和中国等国家向WTO提出申诉,要求成立专家小组审查美国此次保障措施调查是否符合WTO的有关规定。欧盟、日本和韩国等主要钢铁出口国还纷纷拟定了总金额高达数亿美元的贸易报复清单。美国国内的钢铁产品进口商和下游产业生产商也对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提出了批评,认为其破坏了正常的贸易渠道,并造成了下游产业原材料成本的大幅攀升和产品市场竞争力的下降。

在国内外的巨大压力下,美国政府不得不考虑对钢铁保障措施所产生的严厉后果进行修正。自2002年3月20日钢铁保障措施正式实施以来,美国贸易代表处(USTR)根据总统令授权陆续共了八批钢铁产品豁免清单,对数百种进口钢铁产品豁免适用保障措施2。

二、产品排除在美国201钢铁产品保障措施调查中的作用

美国在201钢铁保障措施中采取产品排除,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平衡的需要。与反倾销和反补贴一样,保障措施作为一种贸易救济措施,其目的是为因国外产品进口而遭受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一国国内产业提供救济。但是保障措施的调查和实施往往涉及众多利害关系方的利益,除国内产业外,还有被调查产品下游产业的利益、最终消费者集团的利益以及可能受他国贸易报复影响的产业的利益,即公共利益。实际上,产品排除就是在国内产业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提供了一种利益平衡的机制,在保障措施过于严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通过产品排除来弱化保障措施的效果,以取得各利害关系方之间利益的重新平衡。

自美国政府启动产品排除措施以来,多达数百种的产品得到了豁免,其主要受益方为欧盟和日本,这有效地缓解了美国与其主要贸易伙伴之间因201钢铁保障措施所产生的贸易摩擦。事实上,自美国公布产品豁免清单以来,欧盟和日本实际上已经放弃了进行贸易报复的计划,而转向争取更多产品豁免的谈判。

三、美国201钢铁产品保障措施调查中的产品排除与反倾销调查中产品排除的区别

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调查中的产品排除与反倾销调查中的产品排除存在如下两点主要区别:

(一)法律依据: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调查中产品排除的法律依据在于利益平衡的要求,即平衡要求采取保障措施的国内产业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产品排除既不能妨害已经实施的保障措施的基本目标,同时应考虑国内其他利益集团的要求。反倾销调查中产品排除的法律依据在于“一种产品一个案件”的原则,即一次反倾销调查只能针对一种产品进行。为保证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仅在调查机关确定的一种产品的范围内进行,调查机关可以通过审查产品排除的申请,将与被调查产品无关的其他产品排除出调查范围。

(二)实施效果:由于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因此在实施效果上也存在相应的区别。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调查中的产品排除是保障措施适用范围的排除,即在决定对被调查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后,再通过产品排除的程序,将特定产品排除在保障措施适用范围之外。反倾销中的产品排除是调查范围的排除,即在确定了被调查产品后,通过产品排除的程序,将特定产品排除在调查范围之外。

四、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调查中的产品排除实践:

以下是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调查中关于产品排除的几个主要问题,从中可以了解美国产品排除实践的主要依据和法律程序:

(一)产生过程:WTO的《保障措施协定》和美国201条款均没有对产品排除做出相关规定。但在保障措施调查进行的过程中,美国商务部和美国贸易代表处建立了一套程序,允许利害关系方就某一进口钢铁产品提出豁免适用保障措施的申请,条件是该种产品不能从国内产业得到充分的供应3。根据2002年3月5日的总统令4,美国贸易代表处被授权在保障措施实施后依据已经建立的程序,继续审查利害关系方提出的产品排除申请,正式公告其做出的产品排除决定,并根据其决定修改海关税则号(HarmonizedTariffSchedule)以使被排除产品豁免适用保障措施。

(二)法律依据:正如前述,产品排除实践的提出主要是公共利益的要求,即通过产品排除缓和公共利益和国内产业利益之间的矛盾。但另一方面,产品排除的实践也反映了WTO《保障措施协定》中的“适度保护原则”和“逐步放宽原则”的要求。

WTO《保障措施协定》第5条第1款规定,“一成员应仅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并便利调整所必须的限度内实施保障措施”5。第7条第4款规定,“在根据第12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通知的一保障措施的预计期限超过1年的情况下,为便利调整,实施该措施的成员应在实施期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渐放宽该措施。如果措施的期限超过3年,则实施该措施的成员应在不迟于该措施实施期的中期审议有关情况,如适当应撤销该措施或加快放宽速度”6。

按照上述要求,如果一项保障措施过于严厉,在实践中超出了“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并便利调整所必须的限度”,通过实施产品排除,缩小适用保障措施的产品范围,就可以防止出现过度保护的情况。另外,由于保障措施一般适用期限较长,即使某项保障措施在实施的当时是适当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可能变得过于严厉和不适当,同样可以通过产品排除加以调整。

迄今为止,美国贸易代表处已经分八批公布了数百种进口钢铁产品的豁免清单,同时按照2002年3月5日总统令,在保障措施的有效期内,美国贸易代表处将根据新的情况继续审查有关产品排除的申请,并在每年3月公布新的产品排除清单。

保障措施范文第2篇

加强教育系统党建工作。构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机制,切实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向基层延伸。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逐级落实责任,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和完善公办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委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强化院系党组织的功能与作用。强化中小学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积极探索民办学校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强化教育领域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

健全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各地要把推动教育事业优先发展作为维护人民利益和促进地区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健全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落实政府发展教育的主体责任,完善地方领导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考核评价机制,强化考核督导,并将督导和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地方领导及办学主管部门领导奖惩和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主动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

切实维护教育系统和谐稳定。加强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建设,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切实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把握正确方向,强化思想引领,着力提升党员干部师生的思想政治素质。深入贯彻新时期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新要求,规范课堂、讲座、出版和网络等管理。应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校园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出台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建设人防、物防、技防为一体的全方位、立体化现代校园治安防控体系,实现学校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和一键报警设施全覆盖,并与公安机关联网联控。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实现“平安校园”全覆盖。建立完善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化解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师生安全宣传教育和学校安全管理。加强校园及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

第二节 加大经费投入

健全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经费的体制,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法定要求。加强省级统筹,以绩效为导向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教育转移支付向扶贫开发重点县、民族县、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等粤东西北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

完善各级各类学生生均拨款制度。^续完善本科高校和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继续推动各地制订中职生均拨款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和试行建立普通高中和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制度。建立健全多渠道筹措资金的社区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推进省属高校学费调整,指导各地推进地方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学费调整,实施高校学分制收费制度。

深化教育预算制度改革。推进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编制年度预算,加强预算管理。健全学校财务公开制度,加强财务监管,提高教育投入效益。

第三节 落实依法治教

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完善教育法规及制度体系、规则体系,加快完善地方教育立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和教育治理,加快构建政府依法行政、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社会依法支持和参与教育治理的教育发展新格局。建立健全教育审计制度,发挥教育审计的内部控制和“免疫系统”功能。加强教育系统法治人才培养培训。

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健全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进一步明确学校办学权利和义务,落实学校办学主体地位。全面提高学校治理能力,健全章程执行和监督评价机制,推进章程实施。健全“一校一法律顾问”制度。健全学校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完善师生权益保护机制。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建成一批依法治校示范县(市、区)和一大批高标准的依法治校示范校。

保障措施范文第3篇

我县现有中型水库10座,蓄水能力为9610万立方米,占全县蓄水能力的50%,防汛任务重。针对今年防汛形势及各水库现状,我们采取了如下安全保障措施。

一、修订完善防汛预案,加强水库防洪调度。各水库严格按照控制运用指标,坚持以人为本观念,科学蓄泄洪水。主汛期在汛限水位以下运行,主汛期过后根据天气情况适时关闸蓄水,保证来年春灌。

二、加强值班及防汛信息汇报制度。汛期各水库24小时有人值守,每日早6时向县防办汇报降雨、蓄水及工程运行情况。

保障措施范文第4篇

在被问及如果放开计划生育政策,是否愿意多生育孩子这个问题时,几乎所有的村民都选择了“否”,他们认为社会保障的完善对少生育孩子决策的影响非常小,其生育观念转变的主要原因是来自生活压力,他们不愿多生育孩子的原因主要是抚养子女的成本太高,少生优生可以提高子女的生存质量,并且年轻人大都外出打工没有时间照顾子女。

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困难

(一)经济发展水平较低

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较低,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来自于土地,家庭每年的收入除日常生活、生产所需外,教育、医疗等方面也需要资金投入。对一些困难家庭来说,他们在应对以上支出尚且困难的情况下,只能放弃参与新农保、新农合;而且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农村居民在患病后因无钱治病,因病返贫的现象也比较突出。

(二)保障效果不理想

在参加新农保的村民中,所有的人都认为基础养老金55元/月的养老保障水平非常低,对解决其养老后顾之忧所发挥的作用非常小,现在养老所需生活费用至少需要500元/月。在参加了新农合的村民中,村民日常看病的钱主要来源于自费,所以就算参加了新农合,个人的医疗费用负担还是没有太大的变化或减轻,而且农村的诊所少,日常看病不方便,农村定点医院条件差,报销比例低,但城里的医院无法报销,定点医院费用也高,所以大多村民在患病后选择扛着。

(三)群众对于自身的社会保障不热心,缺乏认识

以新农保为例,政府从2009年开始积极进行宣传,但农民大部分时间都忙于生产,对此项政策缺乏深入认识,对个人账户缴纳标准、新农保办理程序等不太了解。他们参加新农保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策宣传随大流,并且新农保个人账户年缴费100元/年的缴费负担相对较轻。

推进农村社会保障的措施

(一)建立弹性机制,完善保障制度

对于不同地区、不同收入水平家庭选择不同的缴纳方式。经济条件一般或富裕家庭按半年或一年缴费,而为了避免贫困家庭面临这种一次性的大额缴费的压力,贫困家庭可按月或季度缴费,从而促使更多的贫困家庭加入新农保。

(二)政府加大投入力度

随着农村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政府在增加对参保农民财政补助的同时,还要加大投入,提高基层社保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能力。首先要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的服务设施建设。完善新农保、新农合、最低生活保障等惠农政策的信息系统,实现县乡村三级联网,为居民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其次要提高农村社会保障的服务水平。加强农村医疗设施建设,吸引优秀人才到乡村中来或对村中的医生实行定期的培训、学习,从而提高服务质量。再次要提升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能力。严格各项工作程序,完善公开透明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加强政策衔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保障措施范文第5篇

1.社会保险统筹参差不齐,实施范围窄。企业为利润目标人为压低职工缴费基数,导致员工利益受损,同时又隐藏社会稳定隐患。补充保险制度度的推广力度不够,实施范围窄。国家虽然已经出台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各种补充保险政策,但因企业领导人及相关管理人员思想认识的制约,很多有能力建立补充保险的企业并没建立相应的补充保险制度。2.社会保险资金存在问题。社会保险能发挥社会稳定的作用,所以理应有充足的资金保障。社会成员的老、弱、病、残、孕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在任何时代和任何社会制度下都无法避免的客观现象。社会保险就是当社会成员遇到这种情况时给予适当的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从而防止不安定因素的出现。而当前我国国有企业中,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社会保险支出的多少往往与企业效益直接挂钩,社会保险资金不够稳定。3.社会保险的落实不到位。社会保险的落实不到位是国企在职人员社会保险存在的另一个问题。对于大多数国有企业来说,社会保险在某些方面只存在于形式上,缺乏强有力的贯彻和落实,并且社会保险落实的责任体制不够明确,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致使社会保险的落实存在滞后现象,往往起不到及时救助的作用,使得社会保险失去了它本身存在的意义。

二、国企在职人员社会保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缺乏科学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不健全是当前我国国企在职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仍然存在覆盖范围比较窄、制度不够健全、管理基础比较薄弱、资金支付压力大、部分社会群体社会保险待遇不合理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种种原因制约着中国国企在职人员社会保险的科学化发展。2.监督力度不够。社会保险有利于保证社会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意外事件,造成劳动力再生产过程的停顿。而社会保险就是劳动者在遇到上述风险事故时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活保障,使劳动力得以恢复。而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将会使上述的功能得不到有效的实现。3.相关立法不完善,政策执行不到位。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无一例不是立法在先。比如开创社会保险先河的德国,就是在1883年由政府颁布《劳工疾病保险法》,堪称世界第一部社会保险法律。我国的社会保险法虽已于2011年7月颁布并实施,但其中的一些规定在地方并没有真整得到贯彻执行。如: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但云南省并未彻底执行,在职职工死亡两费仍然由企业承担。

三、国企在职人员社会保险保障措施

1.建立完善的国企在职人员社会保险保障体系。建立完善的国企在职人员社会保险保障体系是解决国企在职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另一个重要举措。当前,现代社会保险是面对社会全体成员的,广泛涉及各集团、各阶层的利益,只有直接出面进行组织管理,通过政府的收入分配政策,调节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才能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鉴于此,国企需要与政府起由政府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就成为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要建立科学化的国有企业在职人员社会保险体制要求资金保障要到位,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要广要宽,要严格落实社会保险实施细则,切实保障在职人员的社会管理。2.扩大资金规模。过去,我国社会保险资金主要由企业承担,造成企业不堪重负,传统的社会保险制度也因此而难以维持下去。我们知道社会保险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但由于人们在文化水平、劳动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就会造成收入上的差距。扩大资金规模是我国国企在职人员社会保险问题解决的一项重要措施。资金问题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核心问题。社会保险可以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聚集成保险基金,对收入较低或失去收入来源的劳动者给予补助,提高其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此外,要建立国有企业内部相对独立和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险资金保障系统,确保社会保险成为有源之水。国有企业必须依靠自我积累基金,城市居民和职工是一个巨大的数字,保障的项目和内容甚多,所需资金数量大,无论过去或现在国家和企业都不能统一包揽,即使国家以后富强起来,国家和企业也不可能把社会保险所有项目的费用全部包揽,需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来承担。要进行国有企业社会保险资金的社会化管理,作为社会化分配形式的社会保险必须要求实行集中统一的社会化管理。这种社会化管理就是由中央政府的社会保险职能部门统一制定社会保险基本制度,并由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险专管机构统一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对象。3.加大社会保险保障的监督力度。目前,我国国企在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社会保险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窄,社会保险资金管理存在问题,社会保险责任落实不到位等,为了解决好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加强对国企在职人员社会保险的监督。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监督机制,确保社会保险的落实及时有效,通过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国企在职人员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和避免,将损失降至最低,切实保障企业在职人员的切身利益和自身需求。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