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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工作意见范文精选

保障工作意见

保障工作意见范文第1篇

一、加强土地调控作用,统筹安排项目用地。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项建设用地的统筹规划控制作用。在完成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切实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和衔接,确保各类建设用地规模与布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调控和引导。县国土资源局、发改委要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统筹安排明后两年土地利用计划,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重点保障县重大优势产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产业园区项目用地需要,不得安排用于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用地,既保障经济发展,又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提高用地报批质量。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府办字号)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项目用地报批联动机制,县发改委、国土局、林业局、环保局、人社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矿管局、商务局、工局等部门要按照“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原则,认真做好项目包装、选址、可研、环评、土地预审等具体事项,形成合力争取更多用地计划指标。县发改委对重大重点项目,要科学测算用地规模,精心策划包装、争取列入国家、省重大重点调度项目,使用省级预留用地指标。要建立用地快速报批机制,落实“提前介入,加快报批”要求,开辟重大重点项目用地报批“绿色通道”,凡重大重点项目优先组卷、优先审核、优先报批。

三、增强节约集约意识,把好土地供应关。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机制,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监督管理。一是严把项目准入关。对新引进的项目实行联审制度,由县工业企业项目联审小组进行集体联审,把住企业准入关,严格控制用地面积,提高投资强度,推动产业升级。二是严把土地供应关。根据年初的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供地,在将土地推向市场时,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县规划建设局要合理设置土地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做好土地供应前的基础准备工作,在完成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配套后,才能安排项目用地指标。三是严把批后监管关。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等规定利用土地,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对改变原土地用途的,依法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确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改变原规划使用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清理闲置土地。加大对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帮助项目企业解决用地的相关问题,对企业造成土地闲置的,依法进行处置。积极完成省、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供地率指标任务,并争创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

四、加快“增减挂”项目建设,保障项目用地指标。“增减挂”与土地开发复垦是目前解决用地指标紧张保障合法用地的有效途径,各乡镇(工业园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增减挂”与土地开发复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要严格落实“政府主导、乡镇主体、国土搭台、部门协作、群众参与”要求,科学组织,积极作为,全力推进。对已批复的“增减挂”项目,要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完成,县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确保拆旧区复垦项目资金及时下拨。同时,做好当年度“增减挂”项目立项申报工作。要大力推进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建设,用好用活用足政策。要加快60亩以下土地开发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工作,县财政要先期拨付项目启动资金,确保项目如期开工,确保我县项目正常报批和耕地占补平衡。县政府将逐步建立“增减挂”及占补平衡有偿使用制度,缓解项目建设资金压力。

保障工作意见范文第2篇

县各有关部门和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负责相应的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辖区各居委会负责本社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政府负责对辖区居委会呈报的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县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进行收入审核,并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收入核定证明材料;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对住房保障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并签署审批意见。

严格按照省、市、县规定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准入、退出流程,本着应保尽保,孤老病残和特困家庭优先保障的原则,做好日常受理、审核,畅通受理渠道,实行住房保障动态管理。

二、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和廉租住房档案

加大辖区住房管理力度。政府及所辖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掌握辖区居民住房、从业情况,建立家庭动态情况台账,配合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的住房和收入情况调查,为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打好基础。

开展城镇房屋普查工作,逐步建立区域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准入、认定、年度审核,以及后期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建立廉租住房档案。无论统建、配建还是购买的廉租住房,必须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建档。

三、进一步加强我县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多渠道筹措保障性住房

根据张家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七局委《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准入、退出管理实施办法》和《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准入、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家庭,重新申请、受理、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为申请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做到应保尽保。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申请人不予提供住房保障。

合理确定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标准及方式。保障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严格落实廉租住房配建制度。按照在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建5%廉租住房,在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15%廉租住房的规定。结合市政府下达给我县的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目标,本着大分散、小集中的配建原则,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从本《意见》之日起,凡新建商品住宅,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县政府按普通商品房竣工量的5%提供一批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配建意见,县国土资源部门、建设和规划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落实。

四、强化有关部门的住房保障职能

提高对住房保障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完善和落实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当前建立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县各有关部门和镇政府一定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出发,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把住房保障工作抓紧抓好。

为确保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县建设、规划、财政、民政、物价、税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强化服务,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保障工作意见范文第3篇

一、住房保障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统筹城乡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加快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我县由于农业人口所占比重过大,农村居民居住分散,基础设施薄弱,既不利于农村居民增加收入,提高居住质量,又制约了城镇化发展步伐。同时,进城务工和经商办企业的农村居民在住房等方面得不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很难融入城市生活、享受改革发展成果。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对于缩小城乡差距,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推进有条件农民进城落户,首先必须解决进城农民的安居问题,真正让农民进得来,留得住,使城镇化进程和住房建设同步得到发展。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把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住房保障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科学测算、合理制定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大住房规划和建设力度,让广大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居有其所、安居乐业。

二、住房保障建设的主要任务

1、精心组织,科学规划。按照省市“十二五”末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的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末,全县共需建设各类住房约1.2万套、110万平方米,解决约4.5万人1.2万个家庭的住房问题。县推进农民进城住房保障中心要组织专人,精心规划,落实住房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力争到年全面完成住房项目建设,切实解决进城农民住房问题。

2、提早谋划,分步实施。县城共需建设各类住房9000多套,其中年—年,县城计划完成各类住房建设约2470套25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约250套2.5万平方米,普通商品房约2220套22.5万平方米;年—年,完成各类住房建设约6600套64.5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约660套6.5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约5940套58万平方米。常兴镇、横渠镇、汤峪镇、槐芽镇、齐镇、营头镇六个中心城镇,在依据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完成各类住房建设约3000套20万平方米,其中保障性住房约300套2.3万平方米。其他乡镇根据本乡镇实际,制定农民进城落户住房建设规划,抓紧落实。

3、落实政策,分类保障。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家庭符合相关条件,全部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实行与城镇居民同等的住房保障政策。一是坚持“同等”原则。对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不能通过自身解决住房的,均可申请保障性住房,实行与城镇居民申请条件相同、轮候同等的原则,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二是实行“自愿”原则。对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类型采取自愿原则,不强制规定所选类型。三是实行申请材料“简化”原则。申请材料中所要求的家庭收入证明、住房状况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均以落户时有关部门核定的材料为依据,不再另行调查审核。四是实行“公示”制度。对审核通过的申报家庭,在现居住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审核结果公开公正。五是实行分类保障制度。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被民政部门确认为低收入家庭,且在落户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不足14平方米的,纳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且在落户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不足14平方米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保障范围;在城镇无住房,实行城镇居住制度的农村居民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具体执行依照《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

三、全力做好六项保障,加快住房建设步伐

1、全力做好住房建设资金保障。一是廉租住房建设所需的建设资金,在政府增加财政预算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中、省、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予以解决;二是公共租赁住房所需建设资金通过政府主导,落实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投资机构逐年开发建设一批60平方米的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实行城镇居住制度进城农民家庭的住房问题;三是经济适用住房所需建设资金在积极落实国家土地、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的前提下,通过社会筹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融资的办法解决,在限定面积、限定对象的基础上,向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家庭出售;四是限价商品住房在限房价、限套型的前提下,土地面向市场招拍挂,建设资金通过确定的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在留出合理利润的基础上,向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家庭出售;五是商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通过开发企业自筹解决,直接面向经济条件较好的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家庭出售。

2、全力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保障。将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住房作为县城建设和中心城镇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县城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超前规划。县住建局在编制全县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住房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县国土局要编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进城落户居民住房新增规划建设用地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3、全力做好建设用地保障。按照规划,全县年—年将新增住房建设用地约1100亩。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来解决:一是充分利用旧城改造闲置的土地200亩,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二是用足用活土地政策,县城新增建设用地约700亩,中心城镇新增建设用地约200亩,一次规划,五年完成,由当地政府负责,主要解决落户当地农村居民住房问题。其他乡镇根据本乡镇实际,落实建设用地,开发建设农民进城落户住房;三是科学搞好住房建设用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储备,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政府调拨,确保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用地的需要。

4、全力做好住房建设保障。对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住房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县发改局要做好立项、申报等工作,县国土局要做好住房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县住建局要做好项目规划,审查建设方案,办理相关建设手续,认真履行建设项目报建、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职责,确保住房建设工程质量。

5、全力做好政策保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省、市、县已出台关于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继续完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住房建设方面的保障措施,为加快推进进城农民住房建设提供政策支撑。

6、全力做好公共服务保障。加快完善城镇道路、给排水等基础设施和供热、供气、休闲娱乐等配套设施建设,完善物业管理服务,积极配建幼儿园、小区医疗诊所等公益事业,为进城农民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保障。

保障工作意见范文第4篇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

各县(区)要通过整合现有执法资源,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没有成立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县,要尽快成立。要按照“政治思想好、人员素质高、综合业务强、队伍管理严”要求,加强监察队伍的组织建设。要把那些既有实际工作经验又有较强综合业务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使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从数量到质量都能够满足开展工作的需要。市、县(区)劳动保障局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监督和管理。劳动保障监察员须经省或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培训合格并参加行政执法专门业务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加强监察队伍勤政廉政建设,严守监察执法工作纪律。要坚持定期培训,学习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监察执法能力。

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的办公费、办案费、专项检查费、装备使用维护费以及人员经费、业务培训费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条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建设,逐步配备监察执法专用车辆和办案所必需的办公设施等,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及快速反应能力。

三、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

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城乡统筹监管,强化对城乡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职业培训、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以及非法使用童工等方面的监察执法,特别是对农村地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管和服务。

一加强劳动用工日常监管。劳动保障部门要搞好对用人单位的日常巡视检查、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依法依规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各县(区)政府要定期开展劳动用工突出问题专题研究,及时制定加强劳动用工监管的措施。

二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要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杜绝多头执法和重复检查。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重大案件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决定、重大处罚决定听证制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获得救济权,尊重、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机制。要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职责和期限。实行案件调查、审核、处理“三分离”制度,落实错案追究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举报奖励、依法审计和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实施奖励,奖励资金在办案费中列支。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可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所需经费在专项检查费中列支。要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建立诚信档案,评定诚信等级,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促使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失信的用人单位要实施重点监控,适时向社会公布,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履行劳动保障法定义务。

保障工作意见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规范我旗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就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机制

成立防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设局负责全旗范围内房地产开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各镇、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有关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防止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和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一)要继续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建设、交通、水利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巴政办发[2005]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全旗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建设领域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以及外来施工企业)在投标文书中要明确作出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承诺。

(二)在招投标结束后,中标施工企业在10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和工程承包合同,与建设局签订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和不拖欠工资的保证书,同时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会、法院等部门。

(三)施工企业凭《保证书》到建设局指定银行账户按工程中标价的3%缴纳保证金,并办理存款手续。

(四)施工企业持银行存款手续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交纳保障金备案手续。

(五)施工企业凭《保证书》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保障金备案手续到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对于未足额缴纳保证金,没有银行存款手续的,建设局一律不准给施工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对违规办理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劳务分包企业在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劳务转包合同前,必须到建设局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承包总金额10%-20%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持存款凭证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核实银行账户的农民工工资存款额和资金流向。

(七)对不履行农民工工资保障手续或不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在建、续建项目施工企业,建设局要追收保障金,对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施工企业,建设局要责令其停工,补交后再开工。

(八)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须在工程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旗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投诉举报电话)。公示期满10日后,应向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提交无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书面报告、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和相关责任部门签署的意见,方可办理终止该项目的支付保障手续,退还余款(含息)。

三、实行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制度

(一)总承包企业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定规范的按月支付工资保证书,同时抄报建设局、工会、公安局、法院。建筑工人与施工企业也要签定劳务合同。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第一责任,如发生拖欠工资现象,首先要追究总承包企业的责任,同时还要追究分包企业的责任。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监督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工会、公安局等部门要加大平时监管力度,监督检查各施工企业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落实情况;发现欠薪比较严重,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按月发放工资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决不允许施工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集中到年底结算和支付工资。

四、各有关部门职责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预警制度,对欠薪数额较大,容易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的,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信访局、公安局要及时进行监控,并向旗防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通报,采取积极措施排除隐患。对于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要查封其财产,以其房地产作为抵押,该拍卖的公开拍卖,拍卖所得用于清还农民工工资。

(二)对违反农民工工资支付合同,损害农民工权益的施工企业,公安局要在第一时间介入,对违法行为人该拘留的依法拘留,涉嫌犯罪的,公安局、法院等司法机关要依法处理,银行冻结账户,法院依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法进行财产保全。

(三)房管局要加强与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联系与沟通,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之前,要征求建设局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意见,对存在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问题的开发企业,应当会同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金融部门和开发企业就按期支付工程款等问题,签定保证协议,对不签定保证协议的开发企业,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国土资源局要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建设局及时了解情况,对于有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国土资源局要取消其参加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资格。

(五)工会要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农民工维权长效机制,帮助农民工提高维权意识、合同意识。有条件的建筑工地要建立工会组织,积极化解劳资矛盾。

(六)司法局要加强与农民工的联系,搞好法律服务,为农民工无偿提供法律援助,解决农民工打官司难的问题。

(七)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劳动用工,建立用工台账,招用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动报酬条款,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并报旗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设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长、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五、实行建筑劳务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制度

(一)建设局在审核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过程中,要把住关口,特别要密切关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以防因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影响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建设局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建立诚信评价系统,将工程款支付、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纳入评价体系。对信誉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严格实行建筑市场清出制度。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的外埠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由建设局、房管局实行市场清出,不得在旗内从事施工和房地产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