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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企业税收征管现状的探讨

粮食企业税收征管现状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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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粮油收购经营放开后,粮食购销企业及从事粮食贩运的个体经营者不断增加,经营规模也在不断地扩大。,这些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主要是依托本地农产品的资源优势,通过对农产品收购后销售给外地客商或者进行简单的初加工,实现利润转化、增值。在这些企业中,除了一部分国有粮食企业外,绝大部分是个人独资企业以及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这些企业中有一小部分是一般纳税人,其余大多数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业户。由于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存在着与一般商业企业和工业企业的明显不同,如何管理好这些企业,是我们当前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和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务部门日常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从1999年8月1日起,国家出台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使国有粮食企业享受了全环节的免税政策。由于平时实际缴纳的税款少了,致使税务机关放松了对其日常会计核算的监督和管理,在征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漏洞:有些企业由于长期疏于管理,财务核算混乱,没有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准则进行核算;有的企业的财务核算不符合一般纳税人帐务管理要求;免税粮油和非免税粮油没有单独进行核算;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粮食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有些已经不具有免税资格和一般纳税人标准却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等等。对这些一些税务部门都没有进行认真的跟踪检查。同时,对一些相关税收政策也无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办法。比如对国有粮食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其“顺价”应如何界定,具体标准是什么,实践中如何操作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粮食企业营销不规范,成为税收征管的“瓶颈”

国内粮油市场放开后,经营粮食购销的个体经营者粮油贩运活动日益活跃,从业人数也在不断增加。由于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加之个体经营由于其行业的自由性决定了其经营行为的不稳定性和流动性。上门收购、现金交易是最基本、最常见的经营方式,其整个业务流程相当隐蔽。国税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其经营情况,这就给国税部门税收征收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

(三)收购发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现行税收政策导致了农产品收购及初加工企业税负偏低。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要开具收购发票,特别是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要按照收购金额的13%抵扣进项税额。在大量的日常征管工作中,我们发现,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着农产品收购税款抵扣不实,粮食商贸企业和农产品粗加工企业存在“低征高扣”的现象。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农产品收购时以含税价格计算进项税额;但是在农产品经过初加工销售时,却要以不含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这样一来,企业在毛利率本来就非常低的情况下,再通过开具收购发票时人为地增大进项税额,就会导致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出现增值税零申报甚至负申报的现象。相反,农产品精加工企业因为进销项税率不同,既农产品精加工后销售环节的税率为17%,又导致了农产品精加工企业税负偏高的现象。

2、农产品收购发票由企业自行填开为偷税漏税提供了便利条件。

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收购者自行填开,加之所收购的农产品品种繁多,地点不确定,涉及面广,虚开收购发票现象普遍存在。少进多开、低进高开,擅自提高购进价格或增加购进数量,甚至将运杂费、装卸费和一些无法取得发票的费用都计入收购价格之内,大大提高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造成收购发票金额超过了实际支付金额,实际上等于是虚增了进项税额。另外,农产品收购发票有记帐和抵扣税款的双重功能,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着同等重要的作用,但它又具有特殊性。一是收购发票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一般都为现金结算;二是不论收款方是否索要发票,付款方都要开具发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收款方大多为个人,或者是农业初级产品生产者,只注重现金结算货款,并不在意开不开具收购发票。这就使开具发票不及时而补开收购发票有了合理的借口,极易给不法分子创造偷税的有利条件。

3、税务机关管理农产品收购发票非常困难。

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税务机关自行设计、印刷的,没有技术含量较高的防伪标记,极易伪造;加之开具、使用收购发票和收购对象的特殊性,税务机关管理起来非常困难。二是国家迄今为止尚未出台与农产品收购发票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税务机关查处收购发票违规行为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往往是查出问题后“重查轻罚”。三是企业不重视收购发票,部分农产品收购者持收购凭证到农产品销售地随意填开,导致管理混乱;一些企业内部对农产品收购发票也没有严格的管理,有的由财务部门负责开具、审核;有的则由仓库保管部门负责开具,再交财务部门另外,跨地区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更有甚者企业根本不使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而是使用企业内部自行印制的收购小票;待申报之前再汇总填写到农产品收购发票上。四是税务机关在收购发票的管理上相对宽松,基本上是只要企业提出购买申请,就能满足供应。五是管理手段落后,由于收购发票使用量大,面额小,手工开具工作量大,因此在确认收购对象时,只能一户一户的进行实地核查,在确认收购产品的单价、金额等方面,由于无法掌握相关信息,也就无法监督企业是否做到了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而这样做即浪费人力物力,又无法查出实际问题。

二、对粮食企业税收征管现状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的“两个资格”的审查

税务机关应定期不定期的对企业进行纳税辅导,保证税收政策宣传到位,对相关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管理办法》和国有粮食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以及其他一些相关文件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对国有粮食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和免税资格进行一次严格的审查。对取得免税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向直接负责征收管理的国税机关办理免税申请,要求企业对免税粮油与征税粮油必须分别核算、分别申报。对不符合任何一项条件的企业,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免税资格。

(二)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日常管理

1、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发放必须从严。严格审核粮油经销和加工企业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资格,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实行按月限量发放,按月申报缴销,验旧领新;要求企业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税务机关制定统一格式的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凭证和农副产品收购进项税额抵扣清单;要求企业在进行农副产品收购时,必须提供卖方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附存于农副产品收购凭证中,同时设立农产品收购分户付款明细账,按月装订成册;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必须向税务机关填报农产品收购进项税额抵扣清单。

2、严格监督收购凭证的使用和日常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4号)规定:“凡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企业,在与卖粮人进行粮款结算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粮食收购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粮食收购发票使用,或作为会计入账凭证。”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一律不得领用收购凭证,由税务机关代开。严禁跨地区使用收购发票,既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农副产品收购旺季时,税务机关及时派人监控收购业务,对单笔收购量或金额超过一定标准的企业,应在收购入库时报税务机关查验。在收购发票填开方面要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办法》,既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必须坚持一户(次)一票或一人(次)一票,不得汇总填开。填开发票时,必须在收购现场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就每一笔收购业务逐笔填开,填写项目必须齐全并由收款人签字。

(三)加大对农副产品收购和加工企业的纳税评估力度。

一是要从收购渠道上严格把关。要坚持必须是从农业生产者手中直接收购的农业初级产品,方可开具收购发票;其余通过其他渠道收购的农产品一律不得使用收购发票;必须严格控制企业跨地区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严格核查收购金额较大且同一销售者多次销售的情况。二是要从收购的数量及价格上进行核查。对于收购的数量,要通过实地查验核实库存数量与实际收购数量是否一致。三是要通过资金往来情况查找问题。农产品收购一般以现金支付为主要方式,对于企业的收购资金运动情况,可通过原始凭据和企业账目核实企业资金往来的真实性。四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可通过生产规模、单位产量耗用原材料、用电量、产出率等数据,通过科学合理的比对和分析,来测算企业的收入情况。

(四)选择好农产品收购龙头企业,保持同行业税负的均衡性。

税务部门可以选择一些商誉好、会计核算健全的粮食收购大户重点加强建帐管理。通过对其经营成果和纳税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比对,测算规模相当,营销情况相近的其他粮食收购户的纳税情况。同时,对其购销行为建立必要的监督防范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偷逃税款情况的发生。

(五)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和配合,形成庞大的协税护税网络。

加强对粮食企业的管理,并不是国税一个部门就能够做到的,更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尤其是粮食主管部门和铁路运输部门的大力支持。只有通过这些部门,才能及时掌握企业在生产、经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相关信息;而这些信息对税务机关是至关重要的,对纳税人也是最有说服力的。《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检查: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与这些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实现信息共享,更好地解决税收征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