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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论文

治理商业贿赂论文

商业贿赂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商业贿赂出现以来,各国都采取措施加以禁止。中纪委六次全会后,反商业贿赂开始高调亮相,隐含着我国反腐败战略重点的转移,治理商业贿赂已作为今后全国上下反腐败工作的重点。笔者在此,仅以个人观点,试着从商业贿赂长期存在的原因、商业贿赂的危害和如何治理商业贿赂行为三个方面,并结合国情,浅析我个人的看法。

一、商业贿赂长期存在的原因

当今的中国正在发生普遍的商业贿赂现象,这种现象对社会经济与政治的侵蚀消解作用毫无疑问。那么,中国为什么会长期存在如此普遍性的现象与问题呢?其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在经济体制改革中逐渐得到确立。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初步形成了市场竞争的格局,由于每个经济主体有着自己的独立经济利益,在竞争中不良经营者就会运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同时实施商业贿赂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

(二)我国市场体系还处在发育不成熟阶段。新旧体制转轨的时期,由于管理经验不足,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原料和辅助材料短缺的条件下,以各种手段获得行政的支持、获得项目、获得特许、获得物资成为必要和可能。商业贿赂是商品经济发展中市场不成熟,物资不够丰富等条件下滋生的一种丑恶社会现象。

(三)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大量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他们没有较固定的供销渠道,在原料供不应求的条件下,他们为获得物资供应就有可能行使商业贿赂行为;他们没有稳定的销售对象,为推销商品,他们会买通采购人员,争取交易机会。另外,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的帐目管理制度不严,也为商业贿赂开了方便之门。

(四)问题出在“委托――”的不健全机制上。委托人没有足够的权利去监督人的所作所为,政府没有足够的兴趣与力量去维护委托人的委托权利。如果委托人有足够的权利监督人,政府有必要的兴趣维护委托人的权利,那么,就不会形成如此普遍的商业贿赂问题。在这个“委托—”的不健全机制上,“公有制”毫无疑问已经成为最大的漏洞。“全民所有”使这些公共资产远远脱离其委托人而存在,人反倒成为了这些资产的实际委托人了,而真实委托人却连影子都没有。这样,在缺乏对机制的有效治理的情况下,发生普遍的人侵吞委托人利益的事,就毫不奇怪了。

(五)中国今天的商业规则形态还受脱胎于熟人社会商业习惯的影响。熟人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商业交易行为的全过程过度依赖人情因素,而不是出于对公共契约的信赖与遵守,而随着社会交往的日益复杂,昔日基于地缘、亲缘上的人情关系又不得不借助行贿等手段来维持,也就是说,在脱胎于熟人社会的商业规则中,商业贿赂是市场生存必不可少的法宝。

(六)中国今天的商业规则形态受计划经济时代商业规则残余的影响。这主要表现为:政府权力还掌握着多余的资源配置权,许多可以由市场来配置的资源,仍然须看权力的眼色行事,如此一来,通过向权力者行贿获取市场收益,就成了某些企业心照不宣的生财之道,这种商业贿赂的本质仍是以人情关系替代公共契约。也正因为商业贿赂存在着顽固的社会土壤,所以,虽然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涵盖了对商业贿赂的制裁,但商业贿赂还是被许多人视为见怪不怪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危害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营者以贿赂为手段购销商品的现象并不少见,而且变换各种手法,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生活中,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回扣。在现实生活中的回扣现象除了现金给付之外,还有以其他方式的酬谢,有明礼暗贿赂,还有以购代贿的,甚至还有以输钱代贿的等等。总之行贿是为争取交易条件与机会向受贿者提供个人现金收入或其他报酬。回扣现象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相当普遍,而且名目繁多,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从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它的存在和发展,干扰了经营者间的公平竞争,使诚实信用经营的企业论为受害者,以致在现实竞争中出现了名牌优质商品敌不过假冒伪劣商品的奇怪现象,影响了企业生产,科技的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妨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税利大量流失。使国家和集体蒙受巨大的损失,形成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据有关部门预算,仅在全国药品行业,由于商业贿赂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入的16%。

(三)商业贿赂行为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诸多有关假冒伪劣产品案例表明,它们之所以能在全国通行无阻,其主要法宝就是在其经营中大兴商业贿赂之风。

(四)破坏了资源的合理分配。合理的竞争能准确的反映市场状况,使生产者知道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以及在什么时候生产。企业为社会提供所需要的产品,并且通过竞争,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化,防止资源和劳动的浪费。但是商业贿赂的出现,使交易的天平不公平地向行贿者一边倾斜。资源及劳动不合理的流向了行贿者一边。这势必阻碍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技术,生产的进步。商业贿赂为不法生产经营者大肆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销售渠道,大开方便之门。现实经济生活中假冒伪劣商品得以泛滥,屡禁不止,不能不说,商业贿赂的诱惑是其中一大原因。

(五)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成为孳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企业经理、采购人员、供销人员以及政府官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中饱私囊,败坏商业风气,腐蚀了干部队伍,影响了安定团结已经成为了近年来经济领域中犯罪现象的一个突出问题。

三、确实抓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从中纪委六次全会到由18部委扩到22个部委联合成立的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再到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蔓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毒化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重点,必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坚决加以治理。直这显示了高层治理腐败,打击商业贿赂的决心。因此,为确实抓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进一步完善规范公权

商业行贿的源头,是公共权力运行不规范、不透明。比如:公共权力对市场干预过大,审批项目过多过滥,项目审批权等高度集中,本来应该由市场评价的东西,非要政府进行,为贿赂开方便之门。而当权者对市场利益的攫取,导致市场规律失衡,商业贿赂盛行。

所以,限制公权是治理行业贿赂的根本。应该通过规范权力运行,建立规范有序的权力运行机制,减少权力对市场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推动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以此来杜绝权钱交易行为的发生,最终消除腐败行为生存的土壤。

(二)依法治理商业贿赂行为

强调: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靠法制,依法治理要贯彻全过程。因此,我们治理商业贿赂行为必须依法而行,依法而治。主要做好两个的工作:

1、先厘清相关法律,以更有效地遏制商业贿赂现象。

对于商业贿赂,我国并不缺法律。早在1993年,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款就写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又颁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在《刑法》中则规定,行贿罪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但纵观这些法律法规,都未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专门界定。“商业贿赂”这一概念的模糊,就容易导致企业把“回扣”与正常折扣混为一谈,同时也成为有关部门执法的障碍。

同时,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商业贿赂,检察院、公安局、法院、工商局、税务局、纪委和审计等部门都有调查取证乃至立案查处的权力,都是执法的主体。正是这种多头管理模式的存在,使得对于商业贿赂的监督成了“左手监督右手”或是自我监督,法律也就很容易成为摆设,造成对商业贿赂监督的力度不够。这问题都有待我们进一步进行厘清。否则,有法难行,那就更谈不依法而治的问题。

2、出台一部《反商业贿赂法》,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更有力地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对商业贿赂的界定、执法主体的明确和统一,是迫在眉睫的问题,有待政府出台一部新法。否则,今后的治理商业贿赂“风暴”只会成为一场“海市蜃楼”。笔者认为,可考虑出台《反商业贿赂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加以明确。

(三)努力构建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

对于打击商业贿赂而言,绝非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反商业贿赂法》可以解决的问题。通过依法治理,仅可以消灭打击公开的违法行为,这恐怕也难以取得很大的成效。笔者认为:因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面产生,所以要从本质上消除商业贿赂的现象,还要努力构建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特别是规制垄断地位企业。有了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一切商业行为才可能在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统一的市场规则下进行。这才是治理商业贿赂的釜底抽薪之举。

(四)加大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力度

要努力拓宽投诉举报渠道,积极发挥全民反商业贿赂的作用,为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提供有效线索。纪检监察、检察、公安等部门要认真排查案件线索,突出查办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对违反法律、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要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五)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必须处理好五个关系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我们要注意把握和处理好五个关系:即集中治理与长抓不懈、抓住重点与全面推进、开展治理与维护大局、依法打击与教育警示、分工主抓与齐抓共管的关系。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机制、督查机制和保障机制,实行责任分解,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格责任追究。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管理,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