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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餐饮业经营秩序通知

规范餐饮业经营秩序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餐饮业经营秩序,促进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县城区范围内的餐饮业进行规范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年9月1日至12月1日。

二、整治范围

县城建成区。即东起消防大队,西至圆盘路,北起北门闸口,南至五里桥市场。

三、整治内容

(一)餐饮店经营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厨房面积必须达8平方米,要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且必须在店内单独设区。设在就餐区内的,必须有完整的物理隔断,上下水道畅通并与灶台邻近,严禁临街、占道设灶经营。

(二)持有效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并将证照悬挂于店堂内醒目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三)有专用的餐具消毒保洁设施,公用餐具必须做到一洗二冲三消毒四保洁或使用集中消毒餐具。

(四)有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保持厨房环境整洁,地面洁净,有专业的加盖垃圾桶(箱)。

(五)冰箱冰柜有明显的生熟标记,生熟食品必须分箱分柜存放,严禁生熟混放。

(六)严禁店外摆摊、门面外设灶、乱泼乱倒污水污物、占道经营、摆放桌椅或非法搭建雨荫棚,严禁烟尘排放不达标影响市容市貌和居民区卫生及他人正常生活。

(七)建立健全餐具消毒制度、原料采购索证制度、环境保洁制度、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并悬挂或张贴于工作岗位醒目处。

(八)鼓励餐饮业主进行“煤改气”,使用清洁能源。

四、整治要求

(一)各餐饮业经营单位和个体业主必须在10月15日前,对照上述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完成整改。特别是经营场所面积要达标,且不得临街设灶。

(二)城区行政企事业单位和龙阳镇各社区负责对本系统、本单位、本社区餐饮业经营业主和门店进行整改督导工作。

(三)县卫生部门、龙阳镇各社区负责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并负责城区整改验收工作。凡灶台设在门前的,县卫生部门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县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四)凡逾期不整改或整改没有达到餐饮业标准和条件的餐饮店,由县卫生部门予以查封,先停业后整改。符合整改条件的,按标准进行整改,并通过达标验收后方可正常经营;不符合整改条件的县卫生部门要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县工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对无照无证经营餐饮业的,由县工商部门和县卫生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店外摆摊、门面外设灶、占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违章建筑由县城管部门依法拆除;对烟尘排放不达标的由县环保部门依法处理;对谩骂、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抗拒、阻碍执法工作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