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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经济环境测评实施方案

优化经济环境测评实施方案

为切实规范重点考核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部门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测评对象

对下列具有行政审批职能、执法和服务部门的“一把手”、分管负责人以及具有行政审批执法职能的内设股(站、所、队)长进行测评。

县发展改革物价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工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消防大队、县质监局、县电力局、县建设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县规划局、县房地产管理局、县水利局、县自来水公司、县公路局、县交警大队、县卫生局(含卫生监督所、疫控中心)、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测评内容

1.提高行政效能,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情况;

2.依法行政,切实履行部门职责的情况;

3.执行优化经济环境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4.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有关优化经济环境工作的情况;

5.其它涉及到行政审批办结的情况。

三、测评人员

全县一、二、三产业规模企业法人代表、优化经济环境监督员以及县工业发展局、县商务局、县政务中心、县经济开发区的“一把手”。

四、测评时间及方式

每年年底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委组织部、县优化办组织测评人员,采取分区域(蒋家嘴、龙阳镇、太子庙)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测评。

五、测评结果的运用

1.测评结果在县电视台进行公布。

2.对测评结果排名后三名的单位“一把手”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警示性谈话。

3.对测评结果排名倒数二、三名的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年终评为不合格岗,并实行诫勉(垂直管理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建议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诫勉)。对测评结果排名最后一名的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予以免职(垂直管理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建议由上级主管部门免职)。

4.对测评结果排名后三名的股(站、所、队)长,一律予以免职,调离原工作岗位,且三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