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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对象重新核查通知

城乡低保对象重新核查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城乡低保工作,执行好党和政府的低保政策,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特困群众的切身利益,把不符合享受低保政策的对象清理退出,根据县监察局监字号、县民政局民字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决定拟对目前我镇已享受城乡低保对象重新进行一次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对目前已享受城乡低保的对象进行重新核查,使我镇的城乡低保工作进一步规范,低保政策进一步落实,杜绝人情保、关系保,真正落实“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确保动态管理人数10%以上。

二、时间安排

自年6月10日——7月10日

三、工作要求

1、严格掌握低保政策标准。即:农村低保人均月收入低于90元、城市低保人均月收入低于180元方可申请享受低保。此次核查要做到人人见面、家家上户、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并重点摸清下列十类享受对象的家庭情况,情况属实的上报停发低保待遇。

①享受对象家庭成员中申请低保时患重病,经过治疗所患疾病痊愈的对象。

②享受对象家庭申请低保时,子女在校读书(含大中专院校),现已毕业参加工作的对象。

③享受对象家庭中申请低保时家庭成员未就业,现其家庭成员已就业,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对象。

④享受对象家庭中申请低保时残疾,现经过自身努力,已在经商、务工、办厂的且经济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对象。

⑤享受对象家庭申请低保时丧偶、没有就业,现已再婚或就业,其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对象。

⑥老人与子女分户,而且子女有赡养能力,但已享受了城乡低保待遇的对象。

⑦配偶一方有固定收入,另一方享受了低保待遇,其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以及群众反映或举报享受低保对象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且生活水平明显好转的对象。

⑧夫妇双方一方退休,并已从社保领取退休金,超过低保标准的对象。

⑨有店面营业或租赁他人营业,家庭中购置了机动车的对象。

⑩近三年内自建或购置新房的。原有住房装修豪华的对象。

2、各村(居)委会在上户见面核查中,审查组成员认为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对象要作出文字记录,提出明确意见。对不符合城乡低保政策规定享受低保的也由审查组成员认定办理好停发手续。

3、结合此次城乡低保核查,各村(居)委会要对本辖区内已享受优抚抚恤、农村五保、困难补助的对象进行一次清理。对已自然死亡或其它原因需报停的,必须及时上报并办理资金停发手续。对因工作失职失责造成该停没停、该减没减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组织机构

此次城乡低保核查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为了做好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