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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事项通知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事项通知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切实巩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应有的社会经济效益,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十一五”期间,我市不断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提前完成了村通油路工程,为全市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交通保障。但在日常养护过程中还存在因养护不及时、不到位,造成道路破损严重的现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是改善农村民生的基础工作,其质量和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出行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活质量。缺乏养护的农村公路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极易引发农村社会不稳定事件和公共事件,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好农村公路养护是确保乡村公路安全、顺畅的前提条件,也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提高乡村公共服务水平、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实要求。全市各单位、各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好管辖范围内的农村公路检查、维修、改造等管理工作,确保农村道路交通的运营安全。

二、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市交通局要按要求认真做好农村公路修建计划的制定、修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的督促、检查、验收和技术指导等各项工作。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农场,下同)要按照公路养护、绿化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加强路基路面的日常养护和小修保养,做好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工作。要做好公路绿化工作,本着“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的原则,积极开展公路绿化工作,消除绿化空白段。要抓好季节性养护,做好灾害的防治工作,做好春季翻浆、汛期防汛、冬季除雪应急预案和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公路畅通。

三、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市交通局和各乡镇政府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积极配合路政管理部门加大对破坏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等违规、违法行为整治力度,确保公路安全畅通。重点整治以下行为: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设卡和拦截车辆;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标线、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及设置障碍物;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挖沙、采石、取土;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擅自埋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线等。

四、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

市财政局要及时足额拨付农村公路修建资金。按照《市农村税费改革乡级公路修建资金支出实施细则的通知》(东财企联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交通局负责修建资金总额63%的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公路路面中修、大修;桥梁的新建、改建及较大损毁工程修复等项目,不得挪用。各乡镇政府负责修建资金总额37%的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公路的日常养护和路面坑槽修补、翻浆处治、局部表处、白色路面采备养护料、黑色路面采备防滑料、路基防护、桥涵构造物维修、涵洞新建和改建等项目。各乡镇要在财政所设专户,严禁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帐目清楚、资金使用合理、管理规范。同时,各乡镇政府每年还应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于农村公路,尤其是村级道路的日常养护经费,确保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五、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交通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财政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两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与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定期检查与日常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检查,年终进行总评。对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公路路况质量显著提高,养护资金筹措、使用管理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对管理不到位、全年路况质量无明显提高的进行通报批评,并扣拨部分公路养护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