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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大检查事项通知

消防安全大检查事项通知

消防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为认真做好我市期间的消防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当前火灾形势,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1月13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期间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及重点

这次检查的对象主要是节日庆祝活动、传统民俗文化活动和大型集会、经贸活动场所;关系国计民生的供电、供水、供油、供气单位和广播、电视、金融、交通、通信等要害部门;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商住楼,以及歌舞厅、影剧院、网吧等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九小场所”、“三合一”建筑、出租屋、低洼危旧房、城中村;文物、古建筑、旅游景点等重点单位和场所。

二、检查时间

自1月13日起至1月29日。

三、检查人员组成及分工

此次检查采取各县(市、区)政府自查和市政府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市政府成立由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督查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成立自查领导小组,立即开展辖区范围内的大排查、大检查。此次检查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具体分工是:

(一)公安、商贸、建设、文广、卫生、工商、旅游、教育、民政、安监等部门要对所属行业系统内单位或负责监督管理的单位开展全面检查。如文广部门要对文化娱乐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检查;卫生部门要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检查;旅游部门要对星级宾馆、饭店、旅游景点开展检查;教育部门负责对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开展检查;民政部门负责对养老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开展检查。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清剿火患”网格化排查方案的要求,对辖区的“九小场所”、“三合一”建筑、出租屋、低洼危旧房、城中村开展检查,依法落实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责任。

(三)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列管的消防重点单位开展检查,并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开展消防检查工作。

(四)监察部门负责对在检查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工作失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纪律给予行政处分。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政府“一把手”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早部署,早安排,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要亲自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调解决本辖区内消防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佳节。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督。各级要按照“清剿火患”的要求,突出检点,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督促单位立即整改,坚决彻底的消除隐患,对隐患特别严重却拒不整改的单位,必须采取果断措施,责令其停产停业,并责成责任单位死看死守,确保上述各类场所不发生任何问题。

(三)严格执法,落实责任。此次大检查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单位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单位或场所要实行“一票否决”。

(四)落实值班,加强信息上报。期间,要坚持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各级领导要坚守岗位,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带班制度职责,及时处理和反馈信息,对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要及时报告,不得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