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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做好消防的通知

民政局做好消防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0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我市的消防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提高加强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事业、系统工程,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消防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大力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狠抓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积极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社会火灾防控能力,有效防止了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有力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我市消防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有的县区、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尚未很好落实,部分干部群众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公共消防设施滞后,对火灾的抗御能力薄弱,火灾隐患普遍存在,消防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市委做出建设“四大基地一大产业”战略部署后,消防工作面临的任务更加艰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上来,统一到促进菏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上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真正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各负其责,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强化政府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不断加大消防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认真落实《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经费投入、城乡消防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消防责任。要明确各级政府是消防安全的监管主体,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切实落实好消防安全各级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逐级落实。下级政府每年要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

(二)搞好部门协作配合。完善政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动执法机制,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普遍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各部门要在消防宣传、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消防产品管理和火灾隐患治理等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消防工作。财政部门要保障必需的消防业务经费,并按时、足额划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文化、卫生、旅游、工商、安监等行政审批部门要与消防部门紧密配合,严格把关,把消防安全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前置条件。各部门要全力支持和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的执法工作,齐抓共管,形成执法合力。

(三)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落实工作,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搞好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应急演练,在单位内部逐步形成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有效管理机制。

三、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不欠新帐、快补老帐”的要求,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大消防投入,尽快解决装备陈旧、基础设施滞后、经费不足等突出问题,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为全市消防工作稳步发展奠定基础。

(一)加强城市消防规划和消防站建设。县区要拨付专项经费,在20*年底前完成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县城要按照保护半径为4—7平方公里的要求建设第二消防站。重点镇、中心镇年内要购买一部标准消防车,装备必需的消防器材,配备10名消防队员,落实3-5万元业务经费,尽快建起小型消防站并投入执勤。

(二)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各县区要依照城市建设发展的需求,合理规划、安装市政消火栓,做到消火栓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三)专项解决消防车辆装备经费。各级政府要积极拓宽经费来源渠道,争取专项资金用于改善消防部队车辆装备,提高部队扑救特殊火灾和抢险救援能力。年内,各县区要完成消防车辆装备、个人防护装备、抢险救援器材装备以及消防通信等各项目标任务。

四、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县区和平安县区(乡镇、村、社区、单位)等工作考评范围。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考核标准,定期对下一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市督查、监察、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要制定考核标准,定期对县区及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依据《办法》要求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严格追究责任人员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特大火灾的,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