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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医患纠纷调解通知

司法局医患纠纷调解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年五月十日,*市司法局和*市卫生局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通知》(穗司发〔*〕62号)通知各区、县级市司法局,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关于<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促进医患纠纷的良性解决,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针对医疗工作专业性强,医患纠纷成因复杂,具有突发性、群体性的特点,进一步做好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通知内容具体如下:

一、加强对医患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坚持在法制的轨道上做好维护医疗服务秩序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医患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将工作落实到实处。应将预防工作放在首位,在狠抓医疗质量、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的同时,对医患纠纷力争做到早发现、早调处,并形成一套有效的工作机制,将医患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应整合社会资源,发挥其他部门和专业的优势,妥善解决医患纠纷,坚持在法制轨道上做好维护正常医疗服务秩序的工作,保障广大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二、推行医疗法律顾问工作方式,提高医患纠纷的预防和调处能力

医患纠纷的预防和调处既涉及医疗专业知识,又涉及法律专业知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倡导医疗机构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充分发挥律师精通法律的专业优势和身份独立、群众相信的职业优势,运用法律手段预防和调处医患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环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要加强这方面的监督指导工作,推荐政治素质强、业务水平高、职业操守好、熟悉医疗工作的律师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律顾问;并且强调律师在患者一方处理医患纠纷时,引导当事人相信法律,运用法律,寻求正常的解决方式和救济渠道,用法律手段强化医患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

三、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建立医患纠纷处理协助制度,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

街、镇司法所要充分发挥调解民事纠纷的职责,积极参与医患纠纷的调处。各级医疗机构要和当地司法所加强联系,共同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和调解医患纠纷工作。司法所要主动协助医疗机构的法制宣传工作和纠纷预防工作。发生医患纠纷时,医疗机构可联系当地司法所到现场调解。现场一时解决不了的,可由相关司法所人员引导医患双方到司法所进行处理,以保证医疗服务机构的正常秩序。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指导监督调处部门加强对医患纠纷的调处工作。

四、充分发挥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能作用,探索运用司法鉴定协助处理医患纠纷的新方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是面向社会依法提供鉴定服务的中立性机构。在医患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需要,可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对涉诉的医疗纠纷进行法医类和物证类的鉴定。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指导监督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保服务质量,并积极为医患纠纷的妥善解决探索新的方式。

五、充分发挥公证的证明作用,建立保全证据制度,为依法处理医患纠纷提供保障

各级医疗机构在处理医患纠纷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在充分运用专业规则和严格遵守业务程序的基础上,建立保全证据制度,进一步强化医患纠纷中相关资料的法律效力。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需要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医患双方应及时与当地公证机构联系并提出公证申请,以固定证据、减少争议。公证机构要密切配合,做好办理工作。市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要加强这一方面的指导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