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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建设项目意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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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建设项目意见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及地属各企业:

现将巢湖市人民政府巢政[*]17号《关于在全市实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履行第一审批权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庐江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实施建设项目环保第一审批权,是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需要,是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因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把好建设项目审批第一关,以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避免破坏生态和新增污染源的产生,减少投资的盲目性、重复性和不必要的浪费。

二、建设单位要主动履行环保审批手续。凡是县域内:(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二)挖潜革新、改造扩大生产能力的项目;(三)利用原有厂(场)设施转产其它产品,或增加新产品,安装新设备,或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项目;(四)改变生产工艺的项目;(五)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在建设中可能产生新污染和影响生态的项目,不论其资金来源和隶属关系如何,均属新污染控制的范围,必需实行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第一审批权,即:在立项前,要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以确定是否同意立项及需要进行何种类型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要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资质的评价单位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以确定是否同意建设;在初步设计阶段,要报批《初步设计书》的环境保护篇章,以确定是否同意设计方案,项目竣工后,要申请项目试运行;试运行六个月要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已建、在建或批建五年后未动工的建设项目,应尽快补办相应的环保审批手续。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既要严格把好建设项目审批第一关,又要做好服务。对于工艺落后、能耗高、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批准;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也要从工艺技术方面控制项目本身对环境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并认真做好服务和技术指导,属于县审批权限的项目,要依法定程序,尽快办理审批手续,不属于县审批权限的项目,也要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办好相关审批手续。

四、各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将环保第一审批权落到实处。末经环保部门批准,计划、乡企、土地、银行、建设、工商等部门不予立项、征地、贷款、施工、发放营业执照。

五、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建设单位拒绝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相关职能部门不执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行第一审批权,而该项目建成后造成环境污染或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批准该项目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