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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通知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通知

*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渝府发正20*)81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立足优势产业,明确全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目标

根据全区农业农村经济的区域布局规划,依托柑桔、榨菜、中药材、草食牲畜、工业原料林五大优势产业,在优质粮油、柠檬、竹笋、香料、无公害蔬菜、茶叶、蚕桑、烟叶、花卉等特色农产品以及农机具行业建立一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到2010年,全区合作经济组织达到200个,力争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超过30%,40%以上的主要农产品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实现生产、加工和销售。

二、认真落实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各项扶持政策

财政、税务、金融、工商、宣传、民政、科委、质监、交通、计委、经委、农业、电力、国土、水利、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渝府发[20*]81号)、《中共*市*区委办公室*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委办发[20*]4号)等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积极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20*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适量资金,对举办技术培训、拓展营销市场、建立标准化示范园、申报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创建和培育产品品牌等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合作组织,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对生产重点产品、实施移民后扶产业的合作组织贷款,财政给予贴息支持。对带领农民致富效果好、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在推进农村产业化进程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合作组织和个人,区政府将给予表彰。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渝府发[20*]8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合作组织为内部成员代购生产资料和代销成员自产农产品以及经其分级、粗加工、包装等的农产品,视为农民自购生产资料和农户自产自销农产品。

(三)放宽生产经营、服务范围。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前,开展经营活动的合作组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开展服务、代办性活动的合作组织,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登记时不受地域范围条件限制,只要农民自愿加入,有章程、民主选举产生组织机构的,就准予登记。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托供销社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和村级综合服务站的通知》(渝府发[1998]54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决定的通知》(渝工商企[20*]23号)文件要求,只要不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或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登记时以合作组织的申请为核准内容。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按3万元执行,首期达到2万元及以上即可办理注册登记;登记为合伙企业的,以合伙人申请为准。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放宽服务范围限制,准许其围绕成员开展代购农业生产资料和代销农产品等服务活动。工商、民政、质监等部门登记、申请代码、集贸市场管理等费用减半收取。工商、民政年检时只收取工本费。

(四)加大项目支持力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三峡库区产业发展项目、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应把合作组织作为扶持对象向上级申报;合作组织可以承担由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承担的科技推广示范建设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结合培育原材料基地积极扶持合作组织,通过合作组织建立与农民稳定的购销关系,并建立起基地农户、合作组织、龙头企业三者之间有效的利益连结机制;符合扶贫对象和范围的扶贫项目可交与合作组织实施;水利、交通、计委、农业、科委等相关部门要将农村基础设施、农业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建设适当向合作组织倾斜。

(五)加强资金信贷扶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大贷款支持力度,帮助合作组织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问题,为合作组织开立帐户提供方便,并积极开展对合作组织授信的探索。对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组织,授予合作组织一定的信用额度,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允许合作组织以其动产和不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或其成员联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鼓励合作组织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生产资金贷款难的问题。对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扶贫低贴息贷款。同时允许合作组织以入股、借款方式在内部开展资金互助。

(六)加大科技支持力度。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帮助合作组织制定生产标准和开展技术培训;支持合作组织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引导合作组织树立品牌意识,申报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

(七)给予进出口经营权、人才引进等支持。对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申报相应项目基本条件的合作组织,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时,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视同仁。对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合作组织,经贸、商检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进出口经营手续,帮助拓展国外市场。鼓励现职农技推广人员领办、创办合作组织或受聘、停薪留职参加合作组织,其身份和工资福利不变,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合作组织工作,允许其按贡献大小取得相应报酬。以资金或技术入股的,允许其按所在合作组织章程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有关规定合理取得收益。

(八)全力提供其生产经营需要。允许合作组织通过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等方式,获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开发;合作组织或组织成员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建造临时性管理用房需占用耕地的,视同农业用地对待。合作组织或组织成员从事鲜活农产品运输的,要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在农贸市场销售农产品应给予摊位安排上的照顾;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农产品初级加工的用电,由电力、物价部门核准,可以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向合作组织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

三、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指导

区计委、财政、农业等部门要结合自己的职能,制定支持发展的具体意见,农业、供销社等部门要帮助合作组织完善内部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合作组织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指导制定产品销售价格、收益分配、盈利返还、积累等办法,加强财务管理,搞好会计核算,推行社务、财务公开,建立合作组织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风险保障、利益分配、资本运作等机制。要加强对合作组织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促其规范运作。区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府发[20*]100号文件的规定,有效利用其资产、场所、设施、购销网络等优势,指导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