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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通知二

饮用水水源保护通知二

各设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

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根据《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实施计划,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强对实施《规划》的组织和领导,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要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投入力度,多方筹集规划项目建设资金,确保项目的落实与实施。

三、要进一步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力度,按照《规划》要求,在调整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界限处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限期拆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的违规建筑设施,严厉查处各种危害饮用水源安全的行为。

四、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常规和应急监测设备,制定并完善各市饮用水环境保护应急预案。省环保局将组织做好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及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公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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