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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执法通知

环保执法通知

各地(市)环保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环保部门不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严格依法行政,有力地促进了环保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环保各项任务的完成。但是,在执法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执法力度仍然有待进一步加大,一些环保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查处;二是执法工作开展不平衡,个别县级环保部门多年来没有正式立案查处违法案件;三是执法行为还有待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还不够完善,执法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环保行政执法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环保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保部门是行政执法部门,工作重点是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和所有环保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环保行政执法工作。对发生在辖区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必须及时立案查处,做好调查取证、采样监测工作,获取足够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迅速从严查处。凡在执法工作中因环保部门失职而使执法工作不到位、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继续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

在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要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和措施,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严格依法行政。

(一)要组织执法人员,继续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近期新修订、出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熟练掌握法律条文,认真领会其精神实质,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二)要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办案。进行现场调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主动出示执法检查证或环境监理证。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应当告知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组织行政处罚听证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要认真执行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制度,按时通过统计报表,上报处罚案件统计数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如仍未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的,将予以通报,并在责任制考核时予以扣分。同时,各地要认真执行重大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凡作出责令停产或停止使用、吊销许可证或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处罚决定的,在依据法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同时,应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各地环保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省环保局报告。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请与省环保局有关处室联系。请各地市环保局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县(市、区)环保局,并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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