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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药专营办法通知

完善农药专营办法通知

过去的一年里,我省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对整顿流通秩序,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现作以下通知:

一、关于非农资单位经营专项化肥的问题。各项供销社所属的农资公司是农资专营的单位,在此前提下,明确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1、农垦部门生产需要的化肥、农药、农膜、继续按照农业部、商业部(1993)农垦字第102号、商(农)字第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由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按计划和现行办法直供农垦部门。

2、县和县以下的农技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以下简称“三站”),开展技术推广和有偿技术服务所需配套的化肥、农药、农膜、属于计划管理的,由各县(市、区)计委下达计划,专营单位按计划供应,由农技部门按当地零售价有偿转让给农民;属省和地县指令性计划以外的,由县计委与农业部门、供销社衔接计划后,“三站”可以从生产厂直接进货,按当地零售价,有偿转让给农民。但严禁从事商业性经营或倒买倒卖,严格按照专营规定办事。

3、兴平化肥厂生产的农用硝铵,计划内部分由省化肥工业公司负责串换平价尿素交省农资公司,纳入统一分配(没有串换的,仍交省农资公司收购供应);计划外部分除按原办法串换尿素外,其余的由工厂与省农资公司协商订货,价格由省物介局会同省石化厅、供销社另行制定。

4、为弥补小化肥生产企业的亏损,省化肥工业公司在首先保证完成小化肥计划调拨基数,并按月均衡向专营公司交货后,工厂超产部分可按省物价局规定的价格直接销给县农资公司或直供基层供销社,自销部分原则上不许出省,具体投向省计委、农牧厅、石化厅和供销社综合平衡,保证省内特别是无化肥厂县对小化肥的需要。

除上述规定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化肥、农药、农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专营部门加强市场管理,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农资生产、专营单位和“三站”都要牢固树立为农业服务的思想,切实改进经营作风,降低费用开支,认真负责地做好专营工作。对违反国家、省有关专营规定,拢乱农资经营,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严肃查处。

二、切实安排好原材料、燃料和电力供应。省内各化肥、农药、农膜生产企业所需要的原材料和燃料,属于指令性计划统配的品种,由省计委安排计划,物资部门负责供应;属非指令性计划统配的,由化工、轻工和物资等部门下达计划,优先安排供应。其他原材料和燃料由企业自行购进,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电力指标,由省经委戴帽下达给承担统配任务的生产企业。

三、为了保证突发性病虫害和其它灾情的急用,用建立农药储备制度,分级储备一部分农药。根据我省近年来病虫灾害情况,省上的救灾农药暂定为常年储备750吨(粉剂250吨,乳剂500吨)。储备任务由省农资公司承担,储备资金由省农行按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专项贷款,利息由省财政负担。储备农药的调度使用,由省供销社与省农牧厅具体商定。

四、建立农膜风险基金。由于农膜经营季节性强,储备周期长,省、地、县农资公司可以按当年销售总额的1%在税前提取经营风险基金,专项用于解决农膜经营中因市场变化和储备中造成的损失。风险基金可以逐年提取、滚动使用,并要单独立帐,接受同级财政、税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要保证专营周转资金的配套。对生产和经营化肥、农药、农膜所需流动资金、由于货源发生变化所需要的超定额贷款以及进口化肥、农药、农膜所需的配套人民币资金,要专项安排,优先保证。贷款利率要执行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在核定的贷款期内不得上浮。具本办法,由省人民银行与有关专业银行制定。

六、加强价格管理,稳定化肥、农药、农膜的价格。

1、用于八种农副产品挂钩化肥和中央、省定的扶贫、救灾、种子、优化配方(中央供应部分)、二线菜田、林业、工艺美术、部队、劳改等专项优质化肥,按计划分配的指标平价供应。

2、平价优质化肥以外的尿素,仍执行现行的全省统一综合零售价格。省农资公司购进和自采部门年终的虚盈虚亏转入下年度调整价格解决。在计划外自采的优质化肥,在经营中属省产尿素、碳铵、硝铵、磷肥和农药、农膜仍执行现行出厂价格,碳铵、磷肥以及其它化肥、农药、农膜继续以县为单位制定综合零售价格。

3、为鼓励农民淡季储肥,减轻库存压力,除平价奖售肥以外的其他化肥,以县为单位实行淡旺季差价,差价率可按上下浮动10%掌握。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商省供销社后下达。

七、对西安市化肥计划实行单列。从一九九0年起,除国家分配给西安市的包干数肥、棉奖肥和专项肥继续由中央直供外,国拨粮奖肥以及省产尿素、硝铵切块给西安市部分,实行计划单列,由省农资公司按不抽不补的原则供应。

八、农资单位经营平价化肥的亏损,除落实既定的供应平价汽柴油、实行基准利率,增加拆整付零差价和用国拨尿素执行省定综合价差弥补的办法解决外,各级供销社、农资公司要切实加强管理,改善经营,减少亏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九、进一步加强对农资专营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实加强农资协调机构,及时协调解决生产和流通中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农业为基础的思想,齐心协力把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供应工作做好。专营部门要经常向各级政府农资协调机构汇报情况,年度终了,省供销社和各地区行署、市政府要对专营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并向省政府农资协调小组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