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公务项目通知

公务项目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为方便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采购,提高采购效率,20**年我市公务车、公务车保险、复印机、速印机、空调、复印纸项目继续实行协议供应,经公开招标确定协议供应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期限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公务车、公务车保险、复印机、速印机、空调、复印纸均实行协议供应制度。协议供应期限为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协议供货办法

采购人登录**市政府采购中心网“办事指南”栏目下的“协议供货”子栏目浏览相关内容。

三、协议价格监督

采购人在执行协议供应过程中,如发现市场上有非协议供应商销售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及服务在完全可比的条件下,其价格明显低于协议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公布的价格,请及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电话:*******,)。出现上述情况时,若采购人承诺对货物及服务质量承担责任,可向非协议供应商采购所需货物,但在采购前需填写《政府采购协议供应价格比较调查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将非协议供应商的报价资料(产品、型号、配置、服务承诺)等书面说明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并配合其开展调查,如情况属实,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加具意见,采购人可向非协议供应商采购,同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备案。

四、权益保护

采购人与协议供应商出现合同纠纷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处理。同时,采购人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协议供应商提出超越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

五、其他

(一)采购人一次采购同一品牌公务车超过10辆或不在协议供应范围内的汽车采购,将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定期采用公开招标或询价等方式采购。

(二)采购人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购买特殊功能的复印机、速印机、空调,采购预算在50万元以下,所购的产品品牌超出所公布的协议供应品牌范围,采购人可向市政府采购中心申请询价采购。

本文下发后,如协议供应商的名称、联系电话、经营地址发生变动,将在**财政网和**市政府采购中心网“协议供货”栏目作相应更改,我局不再另行发文。

二○○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