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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范文精选

公务用车管理

公务用车管理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务用车管理,依法推进行政改革,确保用车安全,节约财政资金,从源头防治腐败,根据岳楼府阅〔2012〕5号会议纪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管理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原则,确定“三定”(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服务单位。

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内容包括编制审批、定点服务单位确定、经费核定及日常事务管理等。

第四条公务用车管理范围包括全区所有列编的公务用车。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每年年初召开一次例会,研究部署当年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管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区纪委廉政室负责对公务用车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区“四大家”机关、区委各部办委、区直各部门负责管理本单位公务用车,准确掌握车辆的使用、保养、报废等情况,及时向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合理建议。

第八条区采购办负责全区公务用车“三定”日常管理。做好公务用车“三定”服务单位公开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建好三本台帐:一是车辆加油情况台帐,二是车辆维修情况台帐,三是车辆保险及赔偿情况台帐。加强对定点维修单位的监督、受理司机投诉,确保维修质量。

第九条区公务用车司机管理办公室(设区机关事务局)负责对司机的管理,每季度组织司机参加一次业务技能或职业道德学习,受理维修单位对司机的举报投诉等。

第三章事务管理

第十条由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相关程序审定公务用车编制,严禁未列编或超编车辆纳入“三定”管理。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确定公务用车定点服务单位,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维修具体流程为:

(一)维修前向区采购办出具报告,说明维修原因。

(二)区采购办审查同意后向定点维修单位出具维修单。

(三)定点维修单位安排技术员完成维修后,须经厂方质检部门、司机、区采购办三方验收,再由司机在维修卡上对服务态度及质量进行评分。司机在提车时将评分情况反馈至区采购办。

(四)维修款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末,区采购办根据司机对维修评分情况确定付款比率。

(五)维修过程中出现司机投诉的,区采购办应及时与定点维修单位协调,查明原因,督促定点维修单位改进管理。出现维修单位严重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形,由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与定点维修单位解除合约。

第十三条加强对公务用车司机的管理,将司机安全奖与全年行车安全记录挂钩,对出现严重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安全事故超过三次以上的司机扣发安全奖金,对全年行车零事故的司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三定”经费预算,由区采购办根据车辆数、预计油价水平、维修费和保险费进行测算,报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由区人大常委会审定批准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当年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不足部分按程序审批后追加预算。

公务用车管理范文第2篇

近年来,**市严格按照中央、中纪委及市委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要求,不断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并于20**年对全市党政机关重新核定了汽车编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巩固定编成果,保证更好地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特做如下通知:

一、提高思想认识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违规配备使用和更换小汽车不仅会造成严重浪费、加重财政负担,而且是严重脱离群众、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行为。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违规配备使用小汽车的危害性,要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两个务必”,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市委的精神上来,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提高执行规定的自觉性。

二、严禁超编制购车

实行汽车定编管理的机关和单位申请购置新车和旧车报废更新,一律报市控办审批,并由市控办开具《**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过户)机动车辆批准单》。各单位必须在汽车编制范围内编制年度购车计划,凡超编制购车市控办一律不予审批。

三、严禁超标准购车

全市党政机关应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标准的通知》(厅字[19**]**号)、中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京办发[19**]**号)和其他关于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和更换小汽车的各项规定。

(一)必须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控制标准;

(二)必须坚持使用国产汽车的原则,严禁配备使用进口车;

(三)现已配备使用的轿车,虽已超过五年,但尚未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不得更换;

(四)实行汽车定编管理的机关和单位不得以下属单位名义超编、超标购车,严禁向企、事业或其他、下属单位调换、借用和摊派资金购买各种车辆。

四、严格执行党政机关购买公务用车的审批程序

党政机关购买和使用公务用车,必须坚持“五统一”要求,即:统一政府采购、统一国库集中支付、统一银行保险、统一定点维修、统一定点加油。汽车定编单位办理汽车牌照时,除交验公安部规定的手续外,必须向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出具《**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过户)机动车辆批准单》。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汽车定编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配备使用和更换小汽车的规范管理,将责任落实到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工作岗位,不准借班子换届或领导干部职务调整更换小轿车;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做到事前严格把关,事中严格程序,事后严格监督。对于违政机关车辆配备使用规定,擅自购置和使用公务用车的行为,一经查出,市控办将对单位违规配备的车辆予以收缴,并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市财政局

公务用车管理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的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派机关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和正常使用,对所安排的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和运行费用实施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领导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领导干部用车是指用于领导干部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加装特殊专业设备,用于通讯指挥、技术侦查、刑事勘查、抢险救灾、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救护、工程技术等的机动车辆。

其他用车是指上述四种用车之外的机动车辆,如大中型载客车辆、载货车辆等。

第五条党政机关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配备标准。

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编制数量和现状,在编制部门预算之前,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公务用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一般公务用车和部级干部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分别归口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四个管理局)负责编制。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各部门负责编制。

第九条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第十条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地方各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第三章公务用车购置费用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包括公务用车购置价款、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对各有关部门编制的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在此基础上,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并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一般公务用车和部级干部用车购置费用,分别归口列入四个管理局的部门预算。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购置费用,列入各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购置费用,列入各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费用,按照地方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地方各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基本建设支出”类或者“其他资本性支出”类下的“公务用车购置”款级科目。预算编制没有细化到经济分类的,应当将“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单独列示。

第四章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政府财力状况,科学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编制内公务用车数量和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按照隶属关系列入各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下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款级科目。预算编制没有细化到经济分类的,应当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单独列示。

第五章公务用车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

第二十一条公务用车预算下达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财政部门审批。资金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年度终了,各部门在编制部门年度决算时,应当统计汇总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公务用车增减变动和预算执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批复本级各部门年度决算、汇总编制本级和本地区部门决算时,应当统计汇总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增减变动和预算执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在汇总编制中央本级和全国部门决算时,负责统计汇总中央本级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增减变动和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公务用车管理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13号和中共*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重申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有关规定的通知》*纪发〔2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乡镇、县直党政群机关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含学校)。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机关事业单位配备用于非盈利活动的载人汽车或特种车辆,不得作为单位领导干部个人用车。

第二章编制的核定

第四条公务用车定编管理按统一标准、总量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实行。

(一)公务用车编制是管理公务用车的基本依据。各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应根据财力允许和工作需要在公务用车编制内逐步配备。

(二)单位公务用车编制出现空编,不作为申请购车资金的依据,也不作为购买公务用车的理由。

(三)非常设机构一般不配备公务用车,需要用车时由其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调配使用。

(四)单位撤销后其车辆编制收回。合并新组建的单位公务用车须重新核定车辆编制。

(五)公务用车编制由单位统一管理,按一车一档,报县纪委(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公务用车定编分为四类:一是县领导公务用车,二是县直单位公务用车,三是乡镇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四是警务、救灾、防汛、护林防火等特殊工作用车(以下简称特殊用车)。

(一)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机关按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县委常委、副县长兼任部门、乡镇领导,且编制、供给关系均在兼职单位的,不占用所在部门或乡镇的车辆编制。

(二)县直单位按人员编制数(含与其合署办公的二级机构编制,但不含乡镇派出机构编制)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1、人员编制数在15人以内(含15人)的单位结合工作需要,可配备1辆公务用车;5人以下(含5人)的单位原则上不配备公务用车。

2、人员编制数在16至30人(含30人)的单位结合工作需要,可配备2辆公务用车;

3、人员编制数在30人以上的单位结合工作需要,可配备3辆公务用车。

(三)乡镇党政机关(含所属单位)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

(四)警务、救灾、防汛、护林防火等特殊用车,可以根据国家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工作需要,从严掌握核定专用车辆控制编制。

第六条县纪委(县监察局)会同县编办和县财政局审定各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数。各单位车辆编制原则上三年一定。

第三章配备与管理

第七条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公务用车的配备实行价格和排气量双项控制。

(一)县领导用车的配备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的“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裸车购置价格25万元以内”标准执行。

(二)其他单位可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裸车购置价格15万元以内的小汽车。

(三)根据工作性质和需要,特殊用车配备标准实行一事一议,经主管部门和县纪委(县监察局)审核,报县委县政府研究批准后执行。

(四)新购车辆的内部装修、装饰费用不得超过裸车购置价格的10%,非新购车辆的内部装修、装饰费用不得超过相同型号车辆的当年购置价的10%。原则上三年内不得进行二次装修、装饰。

在严格执行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国产车型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第八条公务用车购置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申请购置公务用车:

1、单位公务用车编制出现空编,并落实购置经费的;

2、原有车辆使用年限超过5年或行驶里程超过25万公里的。

(二)有下列情况的,不得新配备或更换公务用车:

1、向县财政申请增加工作经费或补助经费超年度部门预算工作经费80%的县直单位,在本年度及下一年度不得申请购置或更换公务用车;

2、财政定补额度超过乡镇一般预算收入80%的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请购置或更换公务用车。

第九条公务用车购置报批程序:购置单位申请报告县政府同意后,到县纪委领取《黟县公务用车购置申请表》进行填报,经县财政局对购车单位的车辆编制、实有车辆数量、车况及管理使用情况和新购车辆车型、价格、资金来源、相关证明材料等内容逐项审核,对符合购置条件的,签明意见,报县纪委(县监察局)审定。

公务用车的购置纳入政府采购。申请购车单位将审批件送交采购办,由采购中心按照批准的价格、车型和“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进行采购,并将采购结果报县纪委(县监察局)备案。

第十条单位捐赠、抵债、转让、调剂划拨和上级部门配备的业务用车一并纳入车辆编制,其接收单位必须先按公务用车购置报批程序办理。

乡镇及县直单位不得接受投资商捐赠的载人汽车或购车价款。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按当年核定的县直单位和乡镇实际入编车辆,分类确定车辆定额保障标准,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未纳入编制管理的车辆,不得安排财政保障经费,其发生的一切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车辆维修和购买保险原则上在政府统一招标采购指定的单位进行。县监察、财政、审计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管,防止出现违规、违纪问题。

第十三条各单位更新购置车辆后,旧车同时移交县财政(国资)部门,并按规定实行调配管理。

对出售的公务用车,由财政局(国资办)组织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对旧车价格进行评估,实行公开竞卖。旧车出售的价款一律上缴县财政。

第十四条机构改革被撤销单位的公务用车以及无车辆空编单位收到的单位抵债、转让的业务用车交县财政局(国资办)统一处置;无车辆空编单位收到的单位捐赠、调配和上级部门配备的业务用车,原则上由该单位使用,需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按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及时办理车辆固定资产的入账、核销手续,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财务核算的规范、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

第十六条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强化编制管理,严格购车标准,控制资金使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管,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中,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浪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车辆予以没收:

1、超编制购置的公务用车;

2、超标准购置的公务用车;

3、未经审批擅自购置、出售、转让、出租的公务用车;

4、未经政府采购擅自购置的公务用车;

5、乡镇及县直单位接受投资商捐赠的载人汽车。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挪用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资金,以及工程项目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购车的;

2、购买超标准公务用车或对所乘坐的车辆进行豪华装饰的;

3、利用职权向其他(含下属)单位或企业调换、租赁、借用、摊派资金配备购买各种车辆的;

4、擅自接受投资商捐赠载人汽车或向投资商摊派购车款的;

5、不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私自外借车辆或公车私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公务用车管理范文第5篇

为确保全局车辆安全有序运行,做好服务,节约费用,提高用车效率。经研究,就全局车辆管理和公务用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局所有车辆,实行定员定责,专人驾驶。由驾驶员对所驾驶车辆负全权责任。

二、工作日内,驾驶员每晚必须将所驾驶车辆停入车库,统一存放。如遇特殊情况,车辆所属单位负责人必须向局主管领导说明事由,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节假日,驾驶员必须将所驾驶车辆停入车库,统一封存,节假日过后,车辆解封,正常使用。如遇特殊情况,车辆所属单位负责人必须向局主管领导说明事由,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凡未经批准,在夜间存车或节假日封车期间,擅自使用本局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对车辆出行所产生的费用和发生的事故等负全责,并在全局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五、全局所有车辆,驾驶员必须按照局里相关规定,到固定的维修点持《车辆维修申请单》进行车辆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如遇特殊情况,驾驶员必须向车辆所属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并征得局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视情况进行车辆的维护、保养和维修。

六、全局所有车辆用油实行定额供应。由驾驶员按月领取油本,控制油耗,超用不补,节余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