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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管理体制工作方案

财政管理体制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论述和要求为指导,充分发挥财政体制的调节和引导作用,巩固农村税费改革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果;进一步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乡镇培植财源和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激励机制,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促进发展,提高保障的原则。建立促进乡镇发展的激励机制,实现非农产业生产要素优化配置,资源合理流动,增强乡镇自我发展能力。同时,逐步缩小乡镇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差距,提高乡镇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

(二)因地制宜,分类确定的原则。根据乡镇地理环境、当前经济发展状况和潜力、财政收入规模和可用财力水平、乡镇人口和地域面积、非农产业聚集程度等因素,综合评定,合理划分,分别实行两种不同的体制模式。

(三)收支划分,健全体系的原则。建立收支划分体制格局,充分调动县乡两级积极性,保持县级宏观调控能力和乡镇必要的自我保障和自我发展能力。

(四)平稳过渡,相对稳定的原则。试行的县乡财政体制使县乡两级经济社会的发展取得了较好效果,对县级集中财力办大事及乡镇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所以开始继续实行“分税制”和“统收统支加激励”两种体制模式,保证体制改革的平稳过渡,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基本目标

(一)建立增收节支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财政体制作用,调动乡镇当家理财、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逐步增强乡镇自我发展能力。

(二)建立县乡财政基本支出保障机制。按照两种不同体制模式,保障县乡基本支出需要,合理确定县乡财政支出责任,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

(三)建立相对规范、统分适度的县乡财政体制。按照省市要求,我县继续实行相对规范的“分税制”和“统收统支加激励”的两种财政体制。对经济发展平稳、非农产业聚集度较高、财政收入规模较大、有发展潜力的郭磊庄镇和镇实行相对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其它9个乡镇实行“统收统支加激励”的财政体制。

四、基本内容

(一)相对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在划分相对明确的财权与事权的基础上,其基本模式是:分级管理,支出定责,收入分享,责权统一,税收定额和增量返还。

1、分级管理——县与乡镇财政收支实行分级管理,同时为了与税收征管体系和金库设置相协调,不设立乡镇级金库,其职能由县级金库,县级财政分级核算。

2、支出定责——明确划定县乡支出责任。

(1)乡镇本级机关人员经费、乡镇卫生院、基本社区服务、乡村道路建设等支出由乡镇本级负担。

(2)乡镇教育人员工资、民师退养人员工资、优抚人员定期定量补助、最低生活保障金、公共卫生专项经费、计划生育手术减免专项经费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保障经费等由县财政统一安排。

(3)未纳入财政全额拨款的合同制人员及招聘人员工资由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解决。

(4)乡镇道路建设、五保户救济金、军属优待金、补助村级支出由县核定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解决。

(5)县直部门派出机构经费,如派出所、税务所、土地所、法庭等,其经费仍由县主管部门负责。

(6)乡镇负责筹措和向上级争取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3、收入分享——划分税种。

税种划分。着眼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和乡镇政府职能转变,辖区内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经济调节作用强的主体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作为分享税种;与城镇发展和社区服务直接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为乡镇专享税种;由乡镇组织征收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其他收入作为乡镇专享收入;教育费附加为县级专享收入,专项上解县财政。各项收入均按照属地原则和企业隶属关系征收,产业园区内所属郭磊庄镇和镇的企业纳税划归以上两镇收入。

4、责权统一——在合理划分县与乡镇收支范围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县与乡镇财力分配关系,按照财力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确保各级政府有相对稳定的财力来源来保证其职能的顺利实现。

5、确定转移支付补助和上解基数。以收入实际完成数并考虑相关因素后,作为收入基数,核定财力与各项支出相抵后的净额,作为以后年度县对镇转移支付补助或镇对县的上解基数。

6、中央“两税”返还。按乡镇净上划中央的“两税”(增值税75%,消费税)收入数额,参照市对县“两税”返还占上划中央的“两税”收入比例,作为县对乡镇的“两税”返还基数,基数全额返还乡镇。在基数返还的基础上,对乡镇每年缴入中央金库的“两税”增量部分,按照7%的比例,对地方给予税收增量返还。

7、省、市、县“四税”返还。为保证乡镇既得利益,以两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际完成数中县分成部分作为税收返还基数。当年完成收入基数,税收返还基数全部返还两镇;完不成收入基数,按比例倒扣税收返还基数。同时,县对两镇实行省、市、县“四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定额分享、超收全返”政策,即以省、市、县“四税”在各镇实际分享收入为基数,将以后年度省、市、县“四税”收入超基数部分全额返还。

8、在体制期内,人员增减变动、调整工资等原则上由乡镇自行解决,遇国家政策性普调增资,县财政视上级补助情况对乡镇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二)统收统支加激励财政体制

基本模式为“收支统管,核定收支,超收奖励,节约留用”。

1、核定收支。县财政根据乡镇经济发展实际,核定下达年度乡镇全部财政收入计划;根据乡镇人员、资产等基本情况,按统一政策和标准核定乡镇的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社会保障性支出,保证乡镇履行职能的基本需要。并视县级财力情况,统一安排专项支出。

2、超收奖励。对年度内乡镇组织收入超过上年实际完成数或年初任务数的,区别不同情况,按年初确定的超收奖励办法奖励乡镇,完不成目标的不予奖励。

3、节支留用。各乡镇在人员基数确定后,乡镇压减人员,县财政不核减公用经费,公用经费节约留用。

4、根据上级要求,对实行统收统支加激励财政体制的乡镇实行形式和深度不同的“乡财县管”,纳入县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统一管理。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乡镇集中的非税收入。对实行“统收统支加激励”财政体制的乡镇集中的主管部门收入和一次性收入,按照相关规定要纳入综合预算管理,上缴县级金库进行统筹安排。

(二)乡镇政府债务的处理。纳入统收统支管理的有关乡镇,制定政府债务清理期,对各项债务分类登记、报批,进行清理。并在以后年度内,视乡镇经济状况,从其他收入和年终奖励中逐步偿付。凡涉及县乡资金往来未结算部分,视乡镇超收情况,在拨付乡镇经费时分期酌情消化,县财政对乡镇政府债务的清偿负有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