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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林场发展通知

增强林场发展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和中央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系列决策部署,加快我区华侨农林场经济社会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重要意义

华侨农场是在特殊历史时期,国家为安置回国定居的归难侨而设立的国有农业企业。我区22个华侨农林场土地广袤连片,区位优势突出,侨力资源丰富,后发优势明显。近年来,我区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大力推进华侨农林场的改革发展工作,职工社会保险、土地确权、金融债务、归难侨危房改造等历史遗留问题逐步得到解决。由于历史、经济、社会等原因,我区华侨农林场体制不顺、基础薄弱、产业落后、负债沉重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当前,华侨农林场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如期建成、西部大开发深入开展,泛珠三角经济区及大湄公河次区域广泛合作等多区域合作叠加的重大历史机遇。加快推进我区华侨农林场产业发展,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我区华侨农林场体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会,经济融入市场(以下简称“三融入”),使华侨农林场成为我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是维护良好国际形象和增强民族团结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华侨农林场与全区、全国人民共同进入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迫切需要,对我区加快实现“富民强”新跨越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顺体制、活机制、强产业、惠民生为重点,以不断提高华侨农林场职工收入、改善归侨侨眷和职工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为根本,着力解决影响华侨农林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加快实现“三融入”,推动我区华侨农林场与全区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基本原则。

1.远近结合,发展优先。集中解决华侨农林场改革面临的最迫切、最突出的问题,夯实发展基础,把华侨农林场建设成为优质、高效、生态的现代农业示范区和特色产业发展基地。

2.理顺体制,政企分开。建立高效灵活的领导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属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华侨农林场集中精力开展现代企业经营管理。

3.科学规划,注重特色。编制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属地华侨农林场的资源、区位和产业特色,明确全区华侨农林场的区域功能和产业定位。

4.整合资源,突出重点。统一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赋予优惠的财税、土地、金融和重点产业扶植政策。

(三)主要目标。

——到2012年,完成社会总产值200亿元以上,与2009年相比增长2.4倍,年均增长50%,其中工业总产值达到170亿元以上;累计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投资40亿元。

华侨农林场领导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基本完成。职工纳入社会保险,实现“应保尽保”。基本完成职工的危旧房改造,清理并解决金融债务、拖欠财政周转金债务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特色优势产业得到发展,全区华侨农林场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到2015年,完成社会总产值800亿元以上,与2012年相比增长3倍,年均增长58%,其中工业总产值达到640亿元以上;累计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投资55亿元。土地流转管理制度建成,土地集中度进一步提高,现代农业规模化经营成效初显。华侨农林场全面转制华侨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正式确立。特色优势产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全区华侨农林场发展进一步提速,全面实现“三融入”目标。

——到2020年,完成社会总产值2000亿元以上,其中工业总产值1600亿元以上,人均收入达到全区城镇居民平均水平。全面实现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经营,工业企业实力显著提升,工业反哺农业水平大幅提高,以文化、旅游和现代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不断发展壮大,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实现与全区和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社会的目标。

三、改革和发展重点

(一)理顺体制,政企分开。

1.大力推进领导体制改革。华侨农林场领导体制改革原则按照国发〔2007〕6号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政发〔2007〕29号)精神执行,主要模式是设立乡镇、街道或纳入所在乡镇属地管理,按乡镇或街道行政建制管理。人口在10000人以上、土地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上的华侨农林场可单独设立乡或民族乡;地级市市辖区内邻近市城区的可单独设立街道或与附近区域整合成立街道;县(市、区)辖2-3个华侨农林场,通过区划调整能够整合为一体且符合要求的,可设立乡或民族乡;华侨农林场跨县(区)或乡(镇)的,原则上要通过调整行政区域界线整合归同一行政区管辖;规模小的华侨农林场按属地管理,纳入乡镇管理;华侨农林场改制涉及调整行政区域界线、设立乡(民族乡)或街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区划调整的程序和要求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对设立街道的,待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调整乡镇(或县区)行政区域界线后,设立具体的街道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已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自治区级开发区的华侨农场,赋予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逐步向设立一级政权的管理体制过渡。

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华侨农林场领导体制改革涉及的有关机构编制工作;新核定编制后,该批行政、事业编制人员按国家有关人事政策,主要从华侨农林场原有管理人员中公开招考录用,以安置华侨农林场管理人员,确保管理队伍稳定,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单位制定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

2.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华侨农林场设立乡镇、街道或纳入所在乡镇属地管理后,按程序设立村(居)委会,社会经济发展全面纳入当地发展规划,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由新设立的乡镇或街道全面负责,行政运转经费按城镇或乡镇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自治区在测算对有关市、县(区)均衡性转移支付方案时,将新设立的乡镇或街道等因素纳入测算范围统筹考虑。通过整合重组华侨农林场原有国有资产和国有土地等资源,设立按照市场机制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实体。重组后的华侨农林场原有国有资产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华侨农林场土地和资产的管理由新设立的经济实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改革后,华侨农林场原企业职工的身份不变,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以及居民户籍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3.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华侨农林场土地资源丰富的优势,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立足土地求发展。各级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华侨农林场建设项目所需用地指标,提高土地整体开发利用水平,提高产出效率。继续完善土地经营承包责任制,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地承包期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为30至70年,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可由子女续包。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华侨农林场职工采取转包、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华侨农林场设立乡镇或街道办后原国有土地性质不变,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的,按征收集体土地标准给予补偿。积极适应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要求,支持和鼓励采取土地收储方式,集中开发利用华侨农林场土地。收储的华侨农林场土地出让后,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按现行政策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通过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安排用于华侨农林场职工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和扶持生产发展。

(二)农业产业。

1.建设农业产业化基地。支持华侨农林场通过股份制、合作制、合同制等方式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抓好甘蔗、茶叶、热带亚热带水果、无公害蔬菜和养殖业等农产品基地建设,加强优良品种、先进种养技术和病虫害防治方法的推广应用。大力发展工厂化农业,大面积推广大棚果蔬。加快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发展优质高效养殖业。加快推进各类立体种养模式,扶持利用果园、林地、水库、鱼塘等发展特色养殖业,建设特色养殖基地。积极开拓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基地。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自治区财政对符合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倾斜扶持。各级财政支农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每年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华侨农林场农业产业基地建设,扶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等。

2.扶持龙头企业。加快龙头企业发展,引导和扶持龙头企业牵头设立合作组织或与合作组织开展合作,通过“公司+合作组织+农户”模式发展订单农业,带动华侨农林场广大职工群众建设农业产业化基地。围绕华侨农林场的特色产业建设,按照“扶优、扶强、扶大”的原则,培育壮大一批生产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基地型、加工型、流通型等龙头企业。鼓励大中型企业到华侨农林场投资办厂,吸引国内外企业参与华侨农林场农业产业化经营。对龙头企业建设用地,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各项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对获得部级、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自治区将根据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适当支持;对华侨农林场申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技改贴息项目及名牌产品的,有关部门要优先推荐上报,并给予支持;对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的企业,自治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时,优先向华侨农林场倾斜。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科研推广部门采取技术入股、科技对接等形式进入龙头企业,牵头或参与兴办科技型龙头企业。

(三)林业产业。

1.建设特色林业体系。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加快低产低效林改造,适度发展核桃、八角、肉等特色经济林,培育野生食用菌、森林蔬菜、观赏植物等非木材加工业;积极发展人造板及二次加工产品、高档家具等林产品加工业;加大生态旅游区和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开发生态旅游、森林保健、森林探险和科普教育等特色森林旅游业,带动林区第三产业发展。积极培育一批市场前景广阔、关联度强、科技含量高、综合效益好的龙头企业,逐步形成林工贸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发展模式,走新型林产工业化之路。

2.多渠道开发林业资源。鼓励各类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建设原料林,企业、个人以租地或联营形式造林,以所在华侨林场为单位,造林规模在5000亩以上的,可以作为一个独立单位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其年森林采伐限额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单独下达;支持具备条件的华侨林场优先申报部级生态公益型林场;国家和自治区安排投资的林业重点工程造林项目,向符合条件的华侨林场倾斜,充分发挥林业专项资金对调整林业结构、扶持林产业发展,支撑林业科技和推广科学技术的带动作用。

(四)工业产业。

1.做大做强工业产业。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发〔2009〕35号)确定的18个重点产业,鼓励区内外大中型企业到华侨农林场投资发展,支持企业在食品、汽车、石化、冶金、有色金属、电力、机械、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造纸与木材加工等产业形成生产协作的配套关系。凡在华侨农林场投资建厂,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的企业,优先解决项目用地,优先给予技改等资金扶持。各级各部门要将投资华侨农林场的项目列入“绿色通道”,简化立项、审批等手续,努力为在华侨农林场投资创业的企业提供“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

2.加大工业园区扶持力度。引导华侨农林场开发建设现代化工业园区,促进优质资源和优势产业集聚发展。凡在我区华侨农林场兴办的工业园区,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申请设立园区相关规定的,由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或批准,可享受自治区产业园区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在华侨农林场创办的工业园区,经国家和自治区分别批准设立为部级或自治区级的,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在基础设施、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优先安排项目所需资金。园区所在地市、县两级政府,也要安排一定的园区建设发展扶持资金,用于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土地出让收入按现行政策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按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通过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安排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3.加快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和利用全社会各种资源,鼓励多元投资主体以各种方式参与投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道路、水、电、通讯为主的基础设施,以及供能、环保、物流、通关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迅速提升我区华侨农林场工业园区的规模和档次。对在华侨农林场园区内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规定的鼓励政策执行。

(五)第三产业。

1.加快发展商贸服务业。加快完善华侨农林场商品流通网络,将华侨农林场列为全区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新农村现代物流”工程的重点区域,鼓励在交通区位优势比较明显的华侨农林场建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新建或改造一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支持城镇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华侨农林场建立农产品直接采购基地。从2012年起3年内,对进入华侨农林场的商贸物流企业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物流企业自用土地和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办理。从2012年起3年内,自治区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华侨农林场职工创办服务业项目和在服务业领域就业。

2.大力发展特色旅游业。积极发展农业生态观光游、华侨民俗风情体验游、森林特色游、农家乐游等。建设一批华侨农林场旅游示范区、示范户,组织、引导华侨农林场职工依托当地特有资源,开发和销售具有民族、地方、华侨特色的旅游商品。自治区旅游、扶贫、环保、基建等专项资金向华侨农林场旅游项目倾斜,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不同方式,加大对华侨农林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宣传促销的资金投入,推动华侨农林场特色旅游业的发展。

3.着力发展特色文化创意产业。积极挖掘、整理、开发华侨人文资源,发展具有华侨特色,特别是东盟国家特色的教育培训产业、传统戏剧项目、民俗表演项目和民间工艺项目,培育发展一批华侨特色文化名园、名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采取项目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扶持华侨农林场文化企业、文化产业基地、文化服务项目以及传统文化项目的保护和发展等。华侨农林场所在的市、县(区)也要配套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华侨特色文化创意产业的投入。

(六)基础设施。

1.加强道路交通建设。以国家相关规划为指导,加快华侨农林场道路建设,对通华侨农林场总场道路按通乡油路标准进行建设,对通华侨农林场分场道路按通建制村公路标准进行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华侨农林场分场建设沥青或水泥路。力争到2015年底,实现所有华侨农林场总场通沥青或水泥路,所有具备条件的华侨农林场分场通公路,华侨农林场分场通沥青或水泥路率达80%以上,华侨农林场道路的技术等级和服务能力等得到明显提高。

2.支持农田水利建设。推进华侨农林场农田水利灌溉设施建设,加快排灌站更新改造、损毁水利工程修复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强华侨农林场骨干水源和防洪除涝工程建设,提高华侨农林场防灾减灾能力。进一步理清华侨农林场小型水库管理职权,加快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争取列入国家专项规划解决。继续推进华侨农林场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农业用水价格改革,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规范水费收支管理和水价秩序。

3.加快完善电力基础设施。结合农电体制改革,重点推进华侨农林场10千伏及以下低压电网等电力设施建设,加快实施一户一表等改扩建工程,提高华侨农林场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降低供用电成本。

4.着力解决饮水安全。重点解决华侨农林场严重缺水问题和部分华侨农林场群众饮水困难和饮水安全问题。优先安排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项目,促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到2013年,解决全区华侨农林场饮水困难和饮水安全问题。

5.大力开展危房改造。加快推进华侨农林场住房制度改革,加大危房改造力度,改善住房条件,提高华侨农林场职工生活水平。2013年前,基本完成华侨农林场职工家庭的危房改造,完善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符合自治区保障性住房政策补助的危房改造户,由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经费补助。相关管理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做好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七)社会事业。

1.完善文化设施。各地要将华侨农林场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建设规划统筹考虑。结合各地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农家书屋工程等项目,积极推进华侨农林场综合文化站建设,充实文化站设施设备,逐步改变华侨农林场基层文化设施薄弱的局面;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实施,全面完成华侨农林场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屯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

2.改善教育设施。加强对华侨农林场已剥离的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建设,各地在制定本地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华侨农林场子弟入学问题。对布局调整确需保留的学校,各地在安排校舍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相关项目资金时,要予以支持,进一步改善华侨农林场职工子女义务教育的环境和条件。

3.健全卫生设施。加大对华侨农林场已剥离的卫生机构建设扶持力度。将卫生机构业务用房改扩建、医疗器械购置等项目列入自治区民生重点发展项目。依托所在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华侨农林场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提高职工健康水平。

4.兴建体育设施。各地要将华侨农林场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建设规划统筹考虑,结合各地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自治区全民体育健身工程、自治区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等项目,积极推动华侨农林场兴建和改扩建体育场所,完善华侨农林场公共体育设施,丰富华侨农林场群众业余文化生活。

5.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利用自治区涉农培训资金和资源,对华侨农林场1万名职工实施创业就业能力培训,提升融入社会的能力;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华侨农林场居民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对登记失业的华侨农林场职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可选择一次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所需费用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规划引导。

自治区有关部门、相关市、县(区)在制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把华侨农林场体制改革、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方面内容纳入地方总体规划。华侨农林场的公路、农田水利、良种、科技、植保、防疫等要统筹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

(二)完善农业补贴制度。

各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各级政府实施的支农惠农补贴、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各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应把符合政策条件的华侨农林场纳入其中。

(三)设立社会保障补助资金。

截至年底,华侨农林场累计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在2011-2015年主要由华侨农林场及所在地政府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加强信贷支持。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重点加大对华侨农林场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支持,并在贷款利率上适度优惠;对符合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规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及创业就业的个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后,财政部门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及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华侨农林场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农业产业基地、技术改造、园区建设、中小企业发展等工作。各部门的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要向华侨农林场内倾斜。

(六)实施税费优惠政策。

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地方税务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向华侨农林场内投资企业收取的畜牧及畜牧产品防疫检疫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给予减免优惠。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费,符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出口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减免规定的,减免该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

加强对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加快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帮助协调解决我区华侨农林场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侨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决定的精神,明确工作责任,制定本部门支持华侨农林场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明确属地政府责任。

华侨农林场所在市、县(区)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华侨农林场的改革和发展,政府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要根据本决定加快制定目标分级管理责任制、问责制和激励机制,有效推进我区华侨农林场的改革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