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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禁牧封育监管方案

县禁牧封育监管方案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地、草原资源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退耕还林条例》、《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封育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禁牧封育是指对全县范围所有林地、草原和农田以及地埂等实行封禁管理,并禁止放牧等毁林行为的管护方式。

第三条林业、农牧、水务和公安等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县域内林地、草原和农田及地埂禁牧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村组织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禁牧封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或兼职护林员负责具体禁牧封育工作。街道办和工业园区负责各自辖区内禁牧护林工作组织领导。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对在禁牧封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监督管理

第五条林业、农牧、水务和公安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积极做好全县禁牧封育工作。

乡(镇)场、村集体管理的区域,由乡(镇)场、村成立禁牧封育组织,加强昼夜巡查,具体落实封禁措施。对放牧、偷牧比较突出的部位或区域,各乡(镇)政府、南梁台子农牧场管委会、京星农牧场及金山自然区保护管理局必须进行有效制止,林业、农牧部门要履行职责,及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放牧、偷牧行为,确保禁得住、不反弹。

第六条各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禁牧公约,明确禁牧封育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村民委员会组织倡导村民自发性开展禁牧封育工作。金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组织辖区护林人员联合开展禁牧封育工作。

第七条禁止在禁牧封育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耕种、砍伐等毁坏退耕还林工程;

(二)放牧、焚烧、野炊、毁林、采挖植物、猎捕野生动物;

(三)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及其它禁牧封育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八条各乡镇场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帮助养殖户加强圈舍等基础设施建设,合理调整封禁区内牲畜品种结构,推广高产优质牧草种植,建立饲草料基地,逐步实现传统畜牧业向现代草畜业的转变。

第九条监察、林业、农牧、公安等部门联合组成禁牧封育工作督查组,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乡(镇)场禁牧封育情况和有关部门综合执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有放牧现象的乡(镇)场,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禁牧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执法不严,导致放牧反弹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涉及乡(镇)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

三、处罚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权限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阻碍禁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为严重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禁牧封育管理过程中,对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禁牧封育工作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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