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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认真做好乡村干部垫交税费所致债务的化解工作,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扩大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号)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从年至年底,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乡村干部垫交两税债务的化解任务,同时进一步健全控债工作机制,严格控制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产生,并适时推进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清理化解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化债范围

1、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是指乡村干部垫交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不含烟叶税)而形成的债务,所提垫交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债务是指2005年全省免除农业税前,乡村干部为完成上级下达农业特产税收缴任务,替村民垫交税款形成的“上清下不清”债务。乡村干部垫交的税收附加和其他税收、乡统筹、村提留、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各种集资收费等形成的债务以及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企事业单位垫交农业税费形成的债务,均不纳入此次化债范围。

2、乡村干部垫交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债务本金均以年12月30日前债务台账为依据确定,其中垫交农业税截止时间为年底,垫交农业特产税截止时间为年底。债务利息计算截止时间为年6月30日。

3、对于历年形成的农业税尾欠,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农改〔号)的要求,仍然实行挂账处理,继续执行暂不清收的政策。

(二)重要问题的处理

1、手续不规范、票据不齐全债务的处理。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时没有原始借据或借条的一律不予认定。有原始借据(借条),但没有签订正规借款协议,或原保存的税票遗失,或手续不完备的,应当由相关证人提供证明,并由县化债办组织进行公示。如出现异议,由县化债办进一步调查核实,查证异议理由是否属实,以确保债务认定公平准确。公示结束后,应形成书面公示结论,作为审计认定的有效证据使用。

2、牵涉多方利益债务的处理。对于乡村干部垫交税费时间较长,期间负债通过多次转移和演变成为了“连环债”、“三角债”、“债中债”等多头债务,牵涉到多个利益主体,债务链不清晰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证据为主线,以政策为标准,收集充分的界定信息,进行必要的审计取证,合理认定债务数额。

3、债务利息的处理。债务发生时双方未协商明确利息的,一律不计息,按所欠本金计算债务。已经明确利息的,按照“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合理确定债务利息。如约定利率高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分段计息;如约定利率低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利率计算。对于原已多付的利息,应当用于抵顶债务本金或收回。

(三)债务偿还顺序

债务偿还应遵循以下顺序:一是优先偿还生产生活困难、遭受自然灾害的债权人的债务。二是优先偿还已离任的乡村干部债务。三是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三、组织保障

成立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领导小组,由乡值班负责人任组长,财政所长、经管站长、预算会计、村账会计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乡财政所。

四、工作步骤

根据省、市、县有关要求,我乡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动员阶段(年8月)。成立化债工作领导机构,并根据上级政策精神,组织进行调查摸底,科学制定化债工作方案。

(二)自查清理阶段(年9月-10月)。乡、村两级按照政策规定自查清理相关债务,逐笔登记造册上报县化债办,并对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作出书面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三)上报锁定阶段(年11月-年2月)。主要任务是按程序审计认定债务并申请省市县复查,最终锁定剥离债务。

(四)偿还兑付阶段(年2月-9月)。主要任务是根据上级批准同意的化债方案,启动和完成偿还兑付工作。

(五)申请省市验收(年10月-12月)。完成化债工作任务后,向省、市、县财政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申报结算相关奖补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责任。本次化债工作由乡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领导小组代表乡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要密切协调配合,有序推进化债工作。乡财政所负责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的组织协调,牵头制定有关化债政策文件。各村场、站所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清理上报债务,配合乡化债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二)抓好债务监控。依托债务监管系统,进一步提高化债信息化管理水平,对债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债务化解和资金运行情况,建立上下联动的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实现对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的实时监控。

(三)严格监督检查。乡化债办要抽调专人组成监督检查组,建立日常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及时查处和整改虚报债务、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化债专项资金、举借新债等违规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严控新债产生。各村场、站所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对涉及农村公益事业的支出要量力而行,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和超前建设,不得举债办事。乡纪委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控新增债务,对年度新增债务的,要按相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