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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县域金融秩序方案

规范县域金融秩序方案

为整顿和规范县域金融秩序,进一步促进党政干部廉洁从政,有效打击不守诚信、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根据办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国家公职人员形象、打造诚信为目标,按照“统一要求,分级负责,整体联动,分步实施,务求实效”的原则,把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金融机构贷款作为突破口,下定决心,多措并举,确保12月底前全面完成清欠任务。

二、工作原则

1.依法依规的原则。相关乡镇、县直相关单位要积极参与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督促欠贷人如期偿还贷款。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一律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2.谁借贷、谁偿还的原则。依照《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实行“谁立据借贷、谁负责偿还”的原则。

3.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欠贷人所在单位负责清欠工作。因人事异动的,以属地管理为主,原单位协同配合。

4.统筹协调的原则。县清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协调配合、合力处置。

5.联合办案的原则。纪检监察、组织、公安、检察、法院、司法、人事等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对恶意拖欠贷款的人和事予以严肃处理。

三、工作职责

(一)联席会议:由县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提请召开清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解决清欠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二)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澄清国家公职人员不良贷款底数,并进行情况综合;对国家公职人员不良贷款逐笔核实,并下发限期偿还通知书;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落实清欠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逾期未还和贷款数额较大的欠贷人,安排约见谈话;对违法违纪行为提请相关单位立案查处;负责相关工作的衔接和统筹协调。

(三)纪检监察:对拖欠贷款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党风党纪教育,限期偿还欠贷,对违纪违规人员进行立案处理。

(四)公安局:对清欠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诈骗贷款、违法发放贷款、发放关系贷款及利用职务侵占财物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五)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依法提起公诉。

(六)法院:对债权明晰无异议的逾期借贷行为签发支付令或起诉;对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和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实行快审、快结、快执,依法严厉打击。

(七)组织部、人事局:对逾期未偿还贷款的国家公职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组织和人事处理。

(八)财政局:按县清欠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根据县清欠办的通知,停发拖欠贷款人员的工资。对认定为“私借公用”性质,使用单位应还未还的欠贷,从其下拨经费中代扣,以偿还银信部门贷款。

(九)宣传部、广电局:积极宣传清收政策,对正面典型予以宣传,对拖欠贷款的人和事予以曝光。

(十)政法委:加强对清欠过程中的司法案件的协调督办。

(十一)金融办:做好县清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协调统筹工作。配合司法、广电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人民银行:做好欠贷国家公职人员的诚信管理工作。对拖欠银信部门贷款情况进行收集、汇总、上报。

(十三)信用联社:做好相关数据统计、情况汇报和内部清欠工作。

(十四)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依照要求履行好工作职责,做好本单位欠贷人员的思想工作,并督促其按时偿还欠贷。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7月10日至8月20日)。成立县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动员大会,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阶段:催收还贷阶段(8月21日至10月20日)。认真核实欠贷人员名单,由其所在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发送催收通知书,明确还贷期限和具体要求。

第三阶段:约谈警示阶段(10月21日至11月20日)。对经催收仍未还贷的欠贷人,由其单位一把手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逐一约谈,督促偿还欠贷;对欠贷数额大、拖欠时间长的,由县清欠办组织约谈。

第四阶段:公开处理阶段(11月21日至12月31日)。对长期拖欠、经多次催收仍拒不还贷或不按计划还贷的国家公职人员,由县清欠办提请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依法依规依程序公开处理。

五、工作要求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相关乡镇、县直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发放宣传资料、会议督促、个别帮扶、组织谈话等形式,宣传金融政策法规、道德诚信要求和信用体系建设知识,公开清欠方案和工作进度,通报正反典型,教育欠贷人员讲诚信、树形象、守法纪,自觉偿还欠贷。

2.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清收责任。10月中旬,相关县级领导要对分管部门和联点乡镇的清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相关乡镇、县直相关单位一把手是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是具体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完成清欠任务。

3.加强示范引路,突出清收重点。县清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党员负责干部要带头示范,率先完成本单位和个人的清欠任务。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对象,有的放矢,务求实效。要通过攻坚克难,典型引路,推动整体工作快速有序开展。

4.加强工作措施,严肃清收纪律。对逾期未还贷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领导约谈、曝光批评、戒勉谈话等方式予以警告。对无视警告的,采取停职、停岗措施,责令欠贷人还贷,并由县财政停发其基本工资,直至还清欠贷为止。对实施上述措施仍拒不还贷的,将由债权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强制清收。同时,对上述欠贷人员,实行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等连带追责机制。

六、具体事项

(一)对“私借公用”性质贷款的处理意见:

所谓“私借公用”性质贷款,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为支持直接供职单位解决财政资金周转困难,响应单位号召,以个人名义向金融机构借贷,供单位使用的贷款资金。

1.坚持“谁立据、谁清理、谁负责偿还”的原则。

2.对“私借公用”性质贷款的认定,必须由贷款立据人申报,凭借贷金融机构和使用单位的原始记账凭证,使用单位出具认可证明(须由单位一把手签字),报县清欠办调查核实。

3.凡确认为“私借公用”性质贷款,由使用单位负责筹措资金,帮助立据人偿还欠贷。单位暂时无力偿还的,由县财政在下拨经费中贷扣,或由单位出面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作出还贷计划。

4.凡确认为“私借公用”性质贷款,可比照规定的还款期限,延期一个月执行。

5.凡确认为“私借公用”性质贷款,用于乡镇集体企业的,由县清欠办会同借贷金融机构协调处理。

6.凡贷款立据人利用金融机构贷款,与使用单位形成新的借贷关系,收取利息的;或使用单位已经向该立据人还本付息、但个人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的,其贷款概由立据人负责偿还。

7.未确认为“私借公用”性质贷款的,按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欠贷的规定处理。

(二)对大额贷款的还款意见。对欠款在5万元以上的,在还清本金30%以上、结清全部利息、落实好抵押物的前提下,可重新立据,还款期限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