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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物资供销公司企业改制方案

建设物资供销公司企业改制方案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及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县进一步做好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党办发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石府发号)精神,结合县城建局原有下属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1.人员情况:截止年12月底,本公司共有职工18名,其中:退休职工2名,在职职工16人,其中:固定职工5人,合同制职工11人。

2.资产情况:西华南路店面二间,建筑面积约54.63㎡。

二、改制范围、形式

县城建局原下属企业实行“职工置换身份”改革,在册职工均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置换身份。经济补偿根据石党办字号和石府发号文件精神,资金由县城建公司支付。改制后,企业关闭撤销,注销营业执照,其在职人员档案全部移至县就业局代管进入劳务市场,退休人员档案移入社区管理。

三、职工安置办法及补偿标准

(一)安置对象

年12月31日前在编在册的并经县人保部门认定的企业正式职工、离退休人员、遗属补助对象。

(二)工龄界定

1.截止时间为年12月31日。

2.工龄界定及计算以县人保部门确定为准。

(三)补偿标准

在职职工一次性置换身份,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偿金,固定工为600元/工龄年。合同工为400元/工龄年。

(四)养老保险费

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至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至退休之日。

(五)失业保险缴纳至年6月30日。

(六)医疗保险。退休人员预交1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人员按改制后人员身份自行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四、改制补偿费用

(一)经济补偿167800.00元。

(二)养老保险332259.40元。

(三)失业保险21888.00元。

(四)退休人员医疗保险45142.00元。

(五)欠发个人工资49733.30元。

(六)档案保管费768.00元。

(七)社会化服务管理费1200.00元。

(八)县内个人债务26000.00元。

(九)资产评估费6500.00元。

(十)改制经费20000.00元(含改制期间企业参与改制人员工资、打印费、办公费等)。

以上合计:671290.7元。

五、相关要求

1.职工置换身份获得一次性安置补偿金后,同时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正式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其在职人员档案移至县就业局代管进入劳务市场,退休人员档案移至县社保局代管。

2.安置补偿对象拖欠企业(单位)各项帐款的,一律实行先扣后补。占有企业实物资产的,一律予以退还或折价退还。对所欠款额超过安置补偿费的,责令其限期归还,在限期内仍不交清者,依法予以追究。

3.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单位)所欠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工龄补偿等费均按有关规定支付给相关部门及个人。

4.个人负担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补偿安置费中扣缴,若安置补偿费不足扣缴,职工必须在4月30日前缴清,否则财政不予配套单位负担部分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职人员垫缴的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由县社保局负责退回。

5.企业所有职工本人(或委托亲属)应在4月30日前到单位办理置换身份手续。如不愿意置换身份而拒绝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职工,缓发工龄补偿等费,其个人资料由主管部门代为保管两年,两年内不来领取的,则由主管部门作无主档案处理。

6.组织机构

成立县城建局下属企业单位改制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成员:县城建局、人保局、审计局、监察局、国资办、社保局、就业局、医保局、城建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7.改制中必须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务制度,任何人不得借机侵吞国家财产,中饱私囊,弄虚作假,否则将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