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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整治非法采矿工作方案

集中整治非法采矿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矿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林业法》为依据,以整顿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消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为主要内容,全面清理和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采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矿山乱采滥挖、安全隐患突出和破坏环境严重等问题。

二、工作内容

1.全面清理和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对砂石、瓷土等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各地要加大整治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公安部门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2.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无证勘探、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对无证、吊销或注销矿权的矿山企业,公安机关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电业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司法机关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乡(镇)政府要组织矿管办技术人员深入所辖区内所有有证矿山逐一进行现场测量,对越界开采的,国土部门要责令其退回到批准矿区范围内,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给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各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3.坚决关闭无证生产及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和五小、十五小企业。坚决关闭无证生产的五小、十五小企业及在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对严重污染环境、严重破坏林木等自然植被、因采矿造成严重水土流失、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矿山企业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监、环保、林业、水利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4.规范河道采沙和砖厂取土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捞沙点,关闭影响河道安全和毁坏耕地的捞沙场,坚决制止砖厂擅自取土和毁坏耕地行为。

5.规范矿产资源开局。依据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要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鼓励小矿走集中、规模、联合发展的道路,减少小矿比重。扶持和建造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开采工艺技术先进、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矿山企业。

三、组织领导

1.成立区集中整治非法采矿行动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聂志新任组长,副组长为国土分局宋方根局长、区安监廖磊局长、区水利局,国土、安监、水利、林业、工商、环保、电业、矿业公司、监察、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四个摸查整治工作组和一个督导协调工作组。四个摸查整治工作组为:

一组:由国土分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区安监局、区工商局、区法院、区环保局、供电公司,负责、界水等地的摸排工作,负责人:宋方根。

二组:由区安监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公安分局、区林业局、国土分局、供电公司、矿业公司,负责下村、人和、鹄山、水北的摸排工作。

三组:由区水利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国土分局、区检察院、矿业公司,负责的摸排工作。负责人。

四组:由区环保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区安监局、供电公司,负责对无证生产的五小、十五小企业进行关闭停产处理。

督导协调工作组由施慧敏任组长,负责日常督查协调工作。

2.各乡、镇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要做好工作安排,落实好自查和整改任务。

四、工作步骤

这次集中整治非法采矿行动以乡(镇)为单位,时间从年4月1日至年4月30止,为期一个月,主要分四个阶段进行。

1.组织发动阶段(4月1日至4月6日)

制定集中整治非法采矿行动工作方案,开展集中整治宣传活动,成立治理整治领导机构,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2.摸查初改阶段(4月1日至4月13日)

各乡、镇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展开全面彻底的清理排查,对每一个矿区、采点进行认真排查,全面掌握非法采矿情况并登记造册,对群众举报反映的情况要逐一核查,发现疑难问题及时上报。

区整治领导小组派出摸查整治工作组,具体负责相关乡(镇)的清理排查工作,并将各地乡镇的排查情况汇总上报。

所有非法开采和无证生产的矿山企业及五小、十五小企业,一律先关停后查处。

3.集中整治阶段(4月13日至4月23日)

区各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联合执法,集中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违法行为;全面查处和整治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坚决关闭和取缔无证、破坏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4.依法处理阶段(4月23日至4月30日)

国土、安监、林业、环保、工商、监察、公安、法院、检察院等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责任单位和人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治安和刑事责任。

5.规范整合阶段(年4月30日起)

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对布局不合理、资源已近枯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最低生产规模的小矿山实施关、停、并、转,通过实施重组整合,培育一批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的矿山企业。此项工作没有时间安排,由区政府副区长张有红负责。

五、工作要求

1.落实责任,力求实效。各乡镇要把此次集中整治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专人负责,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治到位。乡(镇)政府、村委会是这次整治工作的关键,必须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短期行为,全面完成此次集中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各负其责,主动协调,积极配合,严防推诿扯皮,共同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

2.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各乡、镇要根据所辖区内的实际情况,确定整顿工作重点,同时搞好宣传发动,营造舆论氛围。

3.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实行联合执法。特别是取缔非法采矿,国土、安监、林业、公安、工商、环保、水利、公安等部门要联合执法,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果断,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