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打击非法行医和采供血工作方案

打击非法行医和采供血工作方案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市场秩序及采供血管理工作,保障群众就医和用血安全,根据咸政卫发[]1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方案。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医疗卫生单位及区监督所要把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行为,作为关心群众疾苦、优化医疗执业环境、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为了进一步搞好此项工作,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区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市场科,具体负责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专项活动的组织实施,资料收集和总结上报。

二、活动安排

整治活动从年6月25日前为动员部署阶段;

6月25日—9月30日为组织实施阶段;

10月1日—30日为效果评估和总结阶段。

三、整治重点

1、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2、对已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严格审查其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床位数、人员配备等办医条件是否符合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要予以处罚、清理。

3、检查医疗机构名称是否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名称的规定,特别是对于名不符实,以小冠大,自封“医院”、“中心”以及门牌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不符者坚决予以纠正。

4、审核诊疗科目与医疗机构的类别,名称是否统一,严肃查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5、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它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和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6、严把技术人员资格准入。查验医护人员是否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要坚决执行“执业助理医师不得单独行医”和“执业助理医师不得设置个体诊所之规定”。凡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并办理注册的,或不在规定地点从事医疗活动的,一律以非法行医论处。

7、清理非法医疗广告。责令各医疗机构立即停止在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和户外广告牌、墙体、流动车体上的未经审批或广告内容超出审批范围的医疗广告;禁止对淋病等八大类十一种疾病医疗广告;禁止以新闻报道、人物访谈“义诊”、“喜讯”等形式医疗广告。

8、各类义诊活动是否符合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要求。

9、严肃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

10、对不按期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予以处罚、取缔。

11、对未按我区关于医疗机构规范标准进行规范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要予以处罚。

12、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及医疗机构血液来源的检查,规范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行为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严肃查处冒名顶替、超采频采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医疗机构自采自供血液行为。

13、会同有关部门对科研、计生、药品经营机构的涉医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各乡镇卫生院院长和监督所各片区负责人为所辖区域专项整治第一责任人,要充分认识到医疗市场安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此项活动落到实处。

2、认真自查整改。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认真组织好本区域或本单位的自查和整治整改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3、明确责任。区卫生监督所、各防保站要明确任务,责任到人。要建立长效机制,把专项整治和长期监管结合起来,严肃查处各类医疗机构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问题严重的医疗机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案件要挂牌督办。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和反复违法开业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责任追究。对专项整治活动和医疗服务市场监管存在的严重地方保护主义,工作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违法违规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决不姑息手软。

5、区卫生监督所、各镇防保站于9月25前将本次活动的工作总结上报区卫生局医政科。对无法取缔的“钉子户”,卫生局将联合公安、媒体等机构进行联合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