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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及康复工作方案

社区戒毒及康复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推动我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省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咸禁毒委[]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为指导,以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开展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适合我区实际情况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模式,建立适应禁毒形势的工作队伍、工作制度以及相应的保障机制。

二、具体任务

(一)明确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具体职责。

(二)探索建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专职工作队伍和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工作体系。

(三)摸索建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规章制度。

(四)探索解决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经费保障问题,保证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各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一)组织领导机构设置:

区政府决定成立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研究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制度,协调解决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禁毒办,办公室主任由公安分局局长助理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公安分局缉毒大队大队长同志担任。

(二)各部门职责:

《禁毒法》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各镇办:负责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确定负责社区戒毒(康复)的工作部门,并按照每20名吸毒人员配备一名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备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指导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吸毒人员不足20名的街道、乡镇应配备至少两名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

区卫生局:负责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会同公安分局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织开展戒毒科研工作和吸毒监测工作;指导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医疗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公安分局:负责对查获的吸食阿片类人员的成瘾认定,参照年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3号)执行。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责令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接受社区康复;参与社区戒毒人员和社区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对初次查获的吸食苯丙胺类兴奋剂人员的成瘾认定,应会同区卫生局共同组成鉴定小组,根据年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苯丙胺类兴奋剂滥用及相关障碍的诊断治疗原则》(卫医发[]50号)确定。

区教育局:负责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文化教育。

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负责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帮教等工作。

四、工作对象

(一)社区戒毒对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3、不满十六周岁的;

4、七十周岁以上的;

5、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6、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二)社区康复的对象

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

1、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

2、刑罚期满释放的。

五、工作程序

(一)社区戒毒

1、作出决定

公安分局对查获的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对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吸毒人员制作《呈请责令社区戒毒审批表》,经分局批准,作出责令社区戒毒的决定,制作《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和《责令社区戒毒通知书》,并指定执行地点。

2、文书送达

公安分局将《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在24小时内送达吸毒人员本人,并当面向其宣布;在三日内将《责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交吸毒人员本人、各镇办社区戒毒执行地,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3、报到接收

吸毒人员持《责令社区戒毒通知书》于七日内到各镇办执行地报到。对社区戒毒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报公安分局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4、签订协议

戒毒人员报到后,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向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宣告其权利义务,以各镇办名义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制定社区戒毒计划。

5、执行

(1)期限

社区戒毒的期限自戒毒人员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到之日起计算,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2)地点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戒毒。

(3)戒毒形式

社区戒毒可采取自戒、参加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到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4)要求

戒毒(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必须遵守《协议》和相关规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6、解除

社区戒毒期满,街道乡镇依据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历次评估结果,提出期满解除意见,报经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开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通知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戒毒人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二)社区康复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出所前5日内,由强制隔离戒毒所制作《呈请责令社区康复审批表》,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到刑罚期满释放的人员到户籍地派出所报到后,由户籍地派出所制作《呈请责令社区康复审批表》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作出责令社区康复的决定,制作《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并指定执行地点。康复人员可以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执行社区康复,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执行。社区康复期限不超过三年。其他程序参照社区戒毒。

六、相关工作制度

(一)社区戒毒(康复)有关文书

街道、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部门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档案。材料主要包括:

1、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

2、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登记表

3、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

4、社区戒毒(康复)计划

5、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6、周见面记录

7、谈话笔录

8、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

9、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尿检)检测记录

10、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现实表现(每季度一次)汇报

11、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半年、年终评估表

12、解除社区戒毒(康复)通知单

(二)责任和追究制度

1、社区戒毒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接到《责令社区戒毒通知书》后的七日内到社区戒毒所在地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到;

(2)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3)定期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

(4)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接受定期检测;

(5)未经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同意不得离开社区戒毒所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24小时以上。

对在社区戒毒期间初次违反协议的,由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小组口头告诫;再次违反的,由执行地公安派出所书面告诫。对下列严重违反协议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的决定:

(1)不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经公安机关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

(2)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的;

(3)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所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累计超过15天的。

2、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职责:

(1)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2)指定专人对戒毒人员实施监护管理;

(3)每周至少与戒毒人员见面一次;

(4)提供就业指导、法律援助、解决生活困难;

(5)督促戒毒人员定期检测

(6)对违反协议的行为进行告诫,对严重违反或吸食、注射的,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

(7)每季度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一次小结,每半年进行一次效果评估。

3、责任追究。

在社区戒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未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措施,导致多人继续吸食、注射的;

(2)对戒毒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不履行报告和教育义务,或者发现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毒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导致严重后果的;

(3)有其他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不履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职责的行为,由县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有关规定。

(三)尿检制度

1、社区戒毒

对接受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要定期对其进行尿检,三年内不得少于28次。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年不少于18次:前半年至少每半个月检测一次,后半年至少每月检测一次;

第二年不少于6次,至少每两个月检测一次;

第三年不少于4次,至少每三个月检测一次。

突击检测每年平均不少于3次。

2、社区康复

对社区康复人员的定期尿检,三年内不得少于12次,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年不少于6次,至少每两个月检测一次;

第二年不少于4次,至少每三个月检测一次;

第三年不少于2次,至少每6个月检测一次。

(四)请销假制度

1、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如需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三天以上的,须提前一天向社区(康复)戒毒工作小组报告,填写《社区戒毒(康复)外出请假审批表》。经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同意后,方能外出,并必须按时返回销假。

2、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外出需半个月以上的,要按期主动到外出地公安机关进行尿检,并将尿检证明寄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

(五)执行地点变更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要求变更社区戒毒地点的,应向执行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变更执行地申请表》。执行地公安机关在十个工作日内与接收地公安机关沟通情况办理好交接手续。接收地公安机关应在三日内通知变更后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接收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衔接工作,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社区戒毒(康复)时间连续计算。期满由街道乡镇提出意见,报现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予以解除,并通知原社区戒毒(康复)的决定机关。

(六)参加药物维持治疗制度

1、对符合参加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决定社区戒毒(康复)的公安机关同意,可以参加药物维持治疗。

2、参加药物维持治疗期间,无正当理由连续脱失7天以上,由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提出意见,并经决定社区戒毒(康复)的公安机关同意,取消其治疗资格。

3、如发现在药物维持治疗期间吸食、注射两次(含)以上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并对其实施强制隔离戒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