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规范加强气瓶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规范加强气瓶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为了规范气瓶(包括液化气瓶、石油气钢瓶、车用气瓶等)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气瓶安全事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加强全县气瓶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气瓶充装单位和使用者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决使用安全气瓶,杜绝使用报废、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且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

三、气瓶检验有效期是4年,使用年限为8年。8年后能否继续使用以检验站的检验结果为准,但使用年限最多不能超过15年。

四、气体使用者应当购买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不得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五、坚决禁止宾馆、饭店在餐厅、餐桌使用液化气瓶。

六、质监部门和充装单位要对气瓶使用者进行安全使用技术指导和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对不合格气瓶予以没收,并进行不可恢复的破坏性处理。

七、住建、安监、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执法,联合打击、取缔非法气瓶充装站点和气瓶销售行为。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合格气瓶,应当及时向质监部门进行举报。

九、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