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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农村低保工作规定

做好农村低保工作规定

为建立和完善我镇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我镇农村村民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府发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民发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新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府发号)、《中共水区委办公室、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农村低保申报审批实行乡镇(办)党政一把手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党办发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镇农村低保工作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严格执行保障标准

我区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即每人每月100元;确定为常补对象的每人每年增加120元,即每人每月增加10元。按家庭实际收入核定的原则。

二、认真审核申报条件

享受农村低保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镇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农村低保标准。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区农村低保标准。

三、为推进我镇农村低保工作的几点要求

在农村,由于现在推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替代了以前推行的特困救助制度,农民对此会更加敏感。因此,必须严明工作纪律,规范运作行为。力求应保尽保,按照“三查、三评、三公示”的程序办理,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保障金用于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对象上。

1、加强领导

一是镇政府成立农村低保审核领导小组组成。

二是村委应成立评议小组,由村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村委干部、村小组长和各自然村的党员代表、群众代表组成,负责对申请低保对象的家庭进行调查摸底和评议等工作。

2、严格“三榜公示”制度,严惩人情保现象

一是建立调查、审查、审核、审批签名制度,各村委行政主要负责人以及调查人、审查人、审核人、审批人均要在审批表或调查表签名,实行谁主办、谁负责。对低保工作人员和村干部的优亲厚友、违规违纪行为要严厉查处,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和以低保金抵扣历年欠费等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低保金真正下发到低保对象手中,对因工作不到位、调查不实、清查不力而导致仍有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在继续享受低保,或者将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范围的村委,将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由镇督查领导小组报镇纪委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二是个别村委干部利用职权优亲厚友,如提高符合低保条件亲友的补助金,而降低其他对象的补助金,有些村委干部把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人情保、关系保问题虽然比例较小,但影响大,群众有意见,部分村委对“三榜公示”制度执行不到位,没有做到公平、公正,有的村委只公布在村委会门口,不公布到自然村;有的村委只公布低保对象名单,而不公布低保金额;有的村委公榜的时间不足,上午贴,下午撕。

为杜绝以上情况的出现,村委书记为低保工作主要责任人,对农村低保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为低保工作分管责任人,并要求村委书记、主任各交纳低保保证金2000元到镇政府,主管领导交纳低保保证金1000元到村委,如发现干部亲属或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享受了低保待遇的,每发现一起扣除保证金500元,若保证金被扣完,责任人重新交纳低保保证金,对屡教不改的要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3、低保实行动态管理

一是坚持以“三榜公示”为主要形式的群众监督,镇、村、组三级应建立永久性公示栏,并规定公示的内容,不执行公示制度的坚决要严肃查处。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低保金有升有降,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户,按规定程序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取消低保待遇,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二是请各村委在3月23日前对本村委的低保户进行自查并张榜公布到村小组,将结果上报镇民政所。3月底,镇政府将对上报结果进行核查,并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