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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系统督查试行规则

政务系统督查试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政府系统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加强督查工作是全面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政府系统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督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抓决策与抓落实并举,将督查贯穿于决策实施的全过程,强化督查职能,改进督查方法,提高督查实效,全面推进各项工作落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是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进行督查的主体。应明确一名副职分管督查工作。

第四条督查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督办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令行禁止,维护政府权威。

(二)分级负责原则。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督查职能。分级办理,分工协作。

(三)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客观公正地处理和反映问题,防止主观臆断、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四)注重实效原则。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防止拖沓延误、敷衍塞责,确保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第二章督查工作主要任务

第五条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对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进行督查。

(二)对政府文件的贯彻落实进行督查。

(三)对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进行督查。

(四)对上级领导机关或负责同志、本级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进行督查。

第三章督查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领导和组织实施督查工作的职能部门。各位副秘书长负责协调、督导分管部门的工作落实。

(二)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的专职督查机构。组织开展督查活动。

(三)市政府办公厅各相关处室按照《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实施规则(试行)规定履行督查职责。

第七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督查工作职责:

(一)对承担的市政府主要目标任务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时间进度,逐项制定实施方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活动,推动工作落实。

(二)对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进行督查落实。

(三)对市政府督查室交办的事项。;

(四)对本地、本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要部署。

第四章督查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立项。督查事项的确立应及时、准确。明确督查事项的承办单位及责任人,确定办理内容和时限要求,报经主管领导审定后正式立项。对内容比较复杂的督查事项,应先分解,再具体立项。

(二)登记。对确定的督查事项。明确事项原由、内容摘要、承办单位、交办日期、办结时限等,以备查询和统计。

(三)交办。对一般性督查事项。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以《督查事项通知》下达有关单位办理。

(四)督办。督查任务下达后。及时掌握督查事项办理进展、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完成督查任务。急件要跟踪督办。督办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五)审核。交办单位接到承办单位回复办理情况后。事实是否清楚,处理是否得当,问题是否解决。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报告。交办单位对办理情况要整理、汇总成单项或综合报告。

(七)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九条承办单位责任要求:

(一)承办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办理所承担的督查事项。

(二)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事项后。提出明确落实意见,确定专人负责;对重点、难点督查事项,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专题研究,主要领导亲自办理。

(三)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公文一般在15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和原因,并适时报告进展情况,待有结果后再续报。对领导批示交办的督查事项,急件3日内办结,非急件10日内办结,难度较大的2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按领导要求办理。

(四)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协办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若双方意见不一致,主办单位应及时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请求协调。

(五)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向交办单位书面反馈承办情况。反馈材料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报送交办单位。

第五章督查方法

第十条催报督查。对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地督促承办单位按要求办结并报告。

第十一条组织检查。对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深入到各地、各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听取综合汇报,解一般情况的基础上,深入基层单位,听取意见和建议,掌握真实、可靠情况,指导推动全局工作的落实。

第十二条跟踪督查。对情况复杂、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办结的重要事项。实施动态跟踪,掌握全程进展情况并作系列反馈。

第十三条调研督查。根据决策实施的进展情况。进行解剖分析,向政府写出专题或综合报告,促进决策的尽快落实。

第十四条联合督查。对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积极开展联合督查。

第十五条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

第六章督查制度

第十六条情况通报制度。对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对落实情况好的进行总结推广,对工作不得力的督促整改。各级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督查情况通报制度。

第十七条考核评价制度。将市政府交办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市年度综合考评定量指标体系。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督查事项不力、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取消其当年政府系统各项评先评优资格。

出现以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办公厅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检查:

(一)不按要求和时限完成交办督查事项又不作出合理解释的;

(二)督查事项曲解误办或办理过程中不深入调查研究;

(三)涉及多个部门办理。协办单位不积极配合而贻误工作落实的;

(四)承办单位因同一事项被市政府督查室连续三次催办未果的。

第七章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把督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布置工作时提出督查要求,开展督查工作时保证落实效果。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要把督查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放在突出位置,办公室主任要承担本地、本部门督查工作的综合协调任务,根据推动决策落实的需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提出开展督查工作的建议,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各县区政府要加强专职督查机构建设。配强配齐力量。市政府各部门要配备专职督查人员。要赋予督查部门必要的组织协调、专项查办、情况通报等方面的权利,安排督查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与领导同志调研和现场办公等活动,为保证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一条要切实加强督查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具有较高政策水平的同志从事督查工作。督查工作人员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淡薄名利,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要有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忍辱负重的奉献精神,实事求是思想品格,谦虚谨慎的职业操守,肯吃苦,讲真话,扎扎实实做好各项督查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政〔〕5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细则(试行)通知》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