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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乡级财务管理工作规定

规范乡级财务管理工作规定

为了推进村级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按照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村级财务管理。

第二条改革村级财务管理模式,全面推行村级财务会计委托制度。全县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全面推行村级财务会计委托制度。各乡镇(区)务必于年9月30日前成立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中心,完成财务会计交接,开设银行账户等基础性工作。实行村级财务会计委托后,各村不再设会计和出纳,只配备一名报账员,禁止村党组织书记或村主任兼任报账员。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中心要切实加强对村财务账目和村集体资金的监管,确保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坚决杜绝乡镇(区)限制村级组织自主支配收支的权力,以及挪用、借用村级资金或转嫁负担情况的发生。各乡镇(区)会计委托中心要根据“规模适度、功能完备、合理超前”的原则配置专用电脑等设施,逐步实行村级财务会计电算化管理。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中心由县经管局负责业务指导,工作人员原则上从乡镇(区)经管站和财政所现有人员中调剂解决,工作经费、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县乡财政统筹解决,严禁乡镇(区)会计委托中心向村级收费。

第三条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监督机制。

1.建立村级民主理财制度。各村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3—5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并推选一名负责人,村党(总)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民主理财小组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村级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在一个会计年度至少保证4次以上。

2.实行村级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财务公开工作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及时、全面、真实和按程序进行公开。村级开展财务公开活动,在一个会计年度至少保证4次以上。

对于多数村民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应及时单独进行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布。财务账目公开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

3.实行村级财务民主决策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都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讨论形成的决定、意见做到有据可查。

4.强化村级财务监督审计制度。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严格村级财务监督审计,认真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村级财务审计要依法按程序进行,审计结束后,审计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四条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

村级对有收益的资源性资产,要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进行租赁或发包,对闲置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拍卖,所获资金优先偿还债务。

第五条强化村级收入管理。

1.规范使用收款凭证。各村民委员会收款只能规范使用以下票据,即:湖南省公益事业筹资专用收款收据、湖南省水利工程供排水统一发票,省财政统一的收款收据(往来结算收据、基金收款收据),税务部门印制的经营性收款收据。

2.严禁村级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村级所有经营性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单位或个人捐赠、土地补偿款及其他收入都应纳入村级账内核算管理,严禁村级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六条强化村级支出管理。

1.改革村级开支审批制度。村级各项开支实行“村支两委班子成员集体研究、人人签字”审批制度。同时,凡单项开支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事先必须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乡镇(区)书面申报备案后方可实施。

2.规范村级支出业务流程。村集体办理经济业务发生事项取得原始凭证后,由经手人注明事由并签字盖章;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村两委集体审核审批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议,审议通过后加盖村级民主理财小组印章;报销当事人向村报账员领款报销;村报账员向乡镇(区)会计委托中心汇总报账;乡镇(区)会计委托中心按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3.实行村干部工资、补贴申报审批制度。村干部工资由误工补贴、岗责补贴、工作奖励三部分构成。误工补贴按村主干(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每年各不少于6000元,其他村支两委干部按照村党(总)支书记工资的80%—90%的标准,纳入村级组织运转低限保障。加强对村干部目标考核,将经济待遇与履行职责情况挂钩。岗责补贴和工作奖励由村民委员会申请,各乡镇(区)根据村级集体经济纯收入、村级负债以及村级年度责任目标考核情况审批确定。取消村干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补贴、补助。

4.规范部门向村级收费行为。严禁各级各部门向村级组织收取政策范围外的任何费用,严禁向村级组织转嫁负担,严禁向村级组织强行摊派。

5.从严从紧控制村级非生产性支出,对村级非生产性支出严格实行预算定额管理。除有条件开展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水、电、路、气、学校、村部、敬老院、卫生室等)和争资引项支出外,其他一切行政性、非生产性开支从严从紧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含村干部工资、补贴)严格实行上限控制,非生产性支出额度以当年村级财政“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为原则,具体支出项目和额度由各乡镇(区)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制定实施。

第七条严格控制村级新增债务,着力化解村级负债。

1.加强村级借贷管理。对村级已经形成的民间借(贷)款,一律实行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分段计息的办法计算利息,禁止息转本;禁止将村级往来款、应付款转入借款套取利息。

2.严格控制村级新增债务。村级组织的一切财务活动要坚持“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杜绝村级举债搞建设、借款过日子的行为,确保年度不增加新的债务。对村党(总)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实行届满债务专项审计制度,届内债务新增同比超过5%以上的,由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分别在下届村党(总)支部和村委会换届选举大会上做出专门的解释和说明。

3.着力化解村级负债。对有负债的村,在届内要认真制定化解村级债务的长远和近期工作规划,千方百计增收节支,着力化解村级负债。各乡镇(区)要切实加强村债权债务管理,对已收回的或能够收回的村债权,要专项用于化解村债务,不得挪作他用。各乡镇(区)要将各村化解村级债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与村干部岗责补贴、工作奖励挂钩。

第八条建立定期开展对乡镇(区)、村级财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县经管局、县财政局要定期组织开展对乡镇(区)经管站工作人员、村级财务人员进行政策法律、业务知识的集中培训,提高财会队伍素质。

第九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村级集体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的,因村级财务引发群访、越级上访事件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由县监察局、县经管局负责解释。各乡镇(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县经管局审查备案。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