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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前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前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前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为促进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度,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感、紧迫感,全面提升安全发展的意识,其目的就是防范事故的发生。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度本制度:

一、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要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

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发生轻伤事故的(6人以上10人以下受轻伤),要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召开事故分析会议,责令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检查,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辖区内发生轻伤10人以上或重伤1人以上,死亡2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一般事故的,要进行公开检查,在全镇通报批评,报县级处理。

道路交通一般事故其主要责任论定为事发地。

四、一个地区或行业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要认真剖析原因,责令有关部门向镇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对事发地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亮黄牌警告,对具体行业分管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

五、连续两个月超过事故进度控制指标的,对有关地区或部门进行黄牌警告。

超过年度事故控制指标的,责令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向镇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对具体行业分管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

六、对于年度评先、评优的问题,按照《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度》的规定执行。

七、发生事故应当追究法律和党政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