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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规定

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提高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4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日常纳税评估是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对直接管理的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据此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改善纳税服务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应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并运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开展。遵循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其他业务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参与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

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将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纳入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明确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的具体责任、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税收管理员对所管辖纳税人的日常纳税评估负直接责任,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的所(分局、科)长对所辖重点税源户的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负直接责任,并对所辖所有管户的纳税评估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应结合管户特点,采取各类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积极开展日常纳税评估工作,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减少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日常纳税评估的工作流程是:确定评估对象——案头分析审核——疑点核实处理——立项专业评估。

第二章确定评估对象

第八条日常纳税评估的对象为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

第九条下列纳税人为日常纳税评估的重点评估对象:

(一)税负异常变化,达到或超过评估指标预警值的纳税人;

(二)长时间零申报和长期亏损的纳税人;

(三)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

(四)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纳税人;

(五)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评估的纳税人。

第十条日常纳税评估对象可以通过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筛选提取。

第十一条日常纳税评估对象确定后,税收管理员应当在《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中记录纳税评估对象清单。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应建立日常纳税评估台账,实施跟踪管理。

第三章案头分析审核

第十二条案头分析审核是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进行逻辑分析,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数据是否存在疑点问题的工作过程。案头分析审核是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的重点。

第十三条案头分析审核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分析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税款是否按期入库;申请减免缓抵退税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发票领购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纳税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二)将纳税申报数据与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的逻辑关系是否存在异常;

(三)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上期或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是否发生重大异常变化;

(四)将纳税申报数据与同行业数据进行横向比对,并考虑相关指标的影响因素,审核申报数据与同行业数据是否存在不合理差异;

(五)将纳税申报数据与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商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单位产品原材料耗用及能耗、物耗情况、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采购销售渠道、产品(商品)的库存情况以及往来账项变动情况等;

(六)利用外部获取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审核申报数据是否存在异常。包括:利用国税部门的增值税、消费税信息,审核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申报缴纳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利用政府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等的相关信息,审核纳税人相关税种申报缴纳情况是否真实等。

第十四条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可以参照专业纳税评估方式方法,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及其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

第十五条案头分析审核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是:

(一)“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

(三)上级税务机关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四)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税收管理员在案头分析审核时,应将分析审核的情况在《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上做相应的记录。

第十七条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案头分析审核,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

第十八条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存在疑点问题的,应对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章疑点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疑点核实处理是对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并依法进行分类处理的工作过程。

第二十条对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的涉税疑点,可按要求采取税务约谈、管户巡查以及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等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进行核实,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日常纳税评估中税务约谈的对象是企业的办税人员,税务约谈的时间、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对不接受税务约谈,或必须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税收管理员可按规定程序进行管户巡查,核实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税收管理员应将税务约谈、管户巡查等疑点核实情况在《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上进行详细记载。如有必要,可以由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或财务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疑点核实工作结束后,对纳税人经案头分析审核和核实后的疑点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结果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发现的疑点问题经案头分析审核和疑点核实后事实清楚的,可参照专业纳税评估的评定结果处理方法和要求,移交稽查部门查处或责成纳税人自行补正。对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日常评估案件,税收管理员应依据《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的记录起草《纳税评估报告》一并移交稽查部门。

第二十六条对发现的疑点问题情况复杂,税收管理员无法进行进一步核实的,应移交纳税评估委员会立项进行专业评估。

第二十七条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应根据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对经日常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在税收政策理解、财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税收管理员应当向纳税人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并要注意做好日常政策宣传与辅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评估资料管理,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上记录的纳税评估信息和《纳税评估报告》是税务机关的内部资料,不得发给纳税人,不作为纳税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纳税评估资料也不得作为税务稽查案件处理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瞒报评估真实结果的,或不移交应移交案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各市地税局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