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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税务管理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日常税务管理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日常税务管理

日常税务管理范文第1篇

第二条日常纳税评估是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对直接管理的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据此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改善纳税服务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并运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开展。遵循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市局日常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的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各县(市、分局)地税机关应加强对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的领导,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的所(分局、科)长对所辖重点税源户的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负直接责任,并对所辖所有管户的纳税评估工作负领导责任,税收管理员对所管辖纳税人的日常纳税评估负直接责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流程及要求开展具体工作。

第五条日常纳税评估的对象为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对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在每月申报期结束后有计划的开展;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结合典型调查,不定期进行日常评估,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按照《核定征收办法》执行。

第六条日常纳税评估的工作流程是:确定评估对象——案头分析审核——疑点核实处理——立项专业评估。

确定评估对象

(一)日常纳税评估的评估对象由税源管理部门或税收管理员确定,具体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各县(市、分局)地税机关应加强指导,制定日常评估计划。

(二)税源管理部门在选定日常评估对象时,要结合相关信息以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系统对纳税人的纳税资料进行综合审核对比分析,在此基础上,将下列纳税人作为日常纳税评估的重点评估对象:

1、税负异常变化的纳税人;

2、长时间零申报和长期亏损的纳税人;

3、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

4、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中违章违规较多的纳税人;

5、综合各类指标及其预警值分析可能存在问题的纳税人;

6、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评估的纳税人。

(三)税源管理部门对已确定的日常评估对象,指导并督促税收管理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完成评估任务,指定专人建立日常纳税评估对象清册、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台账,实施跟踪管理。

第八条案头分析审核

(一)案头分析审核是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进行逻辑分析,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数据是否存在疑点问题的工作过程。案头分析审核是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的重点。

(二)税收管理员对确定的日常评估对象开展案头分析审核时,应在《税收管理员手册》上登记相关内容,并将分析审核情况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上做相应的记录。

(三)案头分析审核的方法及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一般审核、分析审核、指标配比审核等。

一般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当期纳税申报;

2、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3、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税务登记表鉴定的税种进行全面申报;

4、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5、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购领、开具发票;

6、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全面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7、审核纳税人申请减、免、缓、抵、退税、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

8、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9、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分析审核主要包括:

1、分析审核纳税人申报的各地方税税种金额同相关的计税依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2、分析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3、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上期或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对分析,分析审核申报数据是否发生重大异常变化;

4、将纳税申报数据与同行业数据进行横向比对,并考虑相关指标的影响因素,分析审核申报数据与同行业数据是否存在不合理差异;

5、将纳税申报数据与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商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单位产品原材料耗用及能耗、物耗情况、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采购销售渠道、产品(商品)的库存情况以及往来账项变动情况等;

6、利用外部获取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审核申报数据是否存在异常。包括:利用国税部门的增值税、消费税信息,审核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申报缴纳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利用政府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等的相关信息,审核纳税人相关税种申报缴纳情况是否真实等。

7、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认为应进行审查分析的其他内容。

指标配比审核: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可以参照专业纳税评估方式方法,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及其预警值进行指标配比审核。各县(市、分局)地税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指导督促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确定具体的评估内容,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及预警值。

(四)案头分析审核应采用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

(五)税收管理员在案头分析审核的同时,应逐步健全“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积累相关数据,为实施专业化评估奠定基础。

(六)案头分析审核处理意见分为:未发现问题、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提请行政处罚、税务函告、税务约谈、实地核查六种。

(七)案头分析审核结束后,税收管理员应综合归纳评估结果,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处理意见栏填写初步的意见,并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八)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及税收管理员处理意见,认真审核界定,提出意见。对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提请行政处罚等明显的问题,由税收管理员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内容及程序进行处理;并结合日常纳税评估存在的问题拿出建议,进一步规范辖区税收管理工作。对相应的《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及文书资料,由专人登记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台帐后集中归档。

第九条疑点核实处理

(一)疑点核实处理是对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并依法进行分类处理的工作过程。

(二)对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的涉税疑点,可按要求采取税务函告、税务约谈、实地核查以及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等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进行核实,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经税源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税收管理员方可对纳税人的涉税疑点作进一步核实,并按规定程序实施。

(四)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涉税疑点或问题之一且情节较轻的,税收管理员提出税务函告意见,填入《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处理意见”栏,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税务函告,同时填制《税务函告通知书》。

1、未按规定购领、开具发票;

2、税控装置中读取数额与申报数额存在较大差异;

3、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当期纳税申报;

4、未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纳税资料;

5、申报的计税依据与生产经营规模不相匹配且明显偏低;

6、申报的财产税、印花税等与计税依据或应税收入逻辑关系明显不符;

7、减免税主体资格的真实性存在问题;

8、减免税到期,进入征税期的当年利润额陡降或突变亏损;

9、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10、比同行业盈利水平明显偏低,且存在收入或成本费用不实嫌疑;

11、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12、其他应当实施税务函告的情形。

(五)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涉税疑点或问题之一的,税收管理员提出税务约谈意见,填入《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处理意见”栏,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税务约谈,同时填制《税务约谈记录》。

1、未按规定购领、开具发票;

2、税控装置中读取数额与申报数额存在较大差异;

3、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和记帐凭证;

4、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当期纳税申报;

5、未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纳税资料;

6、申报的计税依据与生产经营规模不相匹配且明显偏低;

7、申报的财产税、印花税等与计税依据或应税收入逻辑关系明显不符;

8、减免税主体资格的真实性存在问题;

9、减免税到期,进入征税期的当年利润额陡降或突变亏损;

10、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11、比同行业盈利水平明显偏低,且存在收入或成本费用不实嫌疑;

12、存在将应税收入计入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嫌疑;

13、关联企业之间可能存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14、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15、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符合规定;

16、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不符合规定;

17、“三项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处理不符合规定;

18、经税务函告涉税问题无法解决;

19、其他应当实施税务约谈的情形。

(六)凡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等问题,税收管理员提出实地核查意见,填入《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处理意见”栏,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实地核查,实地核实应下发《税务核查通知书》、出示《税务检查证》,同时填制《日常纳税评估调查核实记录》。

(七)疑点核实工作结束后,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核实情况拿出日常评估处理意见,具体分为:未发现问题、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专业评估、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五种。

(八)疑点核实工作结束后,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评估发现的问题,对纳税人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内容及程序进行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由专人登记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台帐,并将《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核实记录及相关资料集中归档。

(九)对发现的疑点问题情况复杂,税收管理员无法进行进一步核实的,由税源管理部门申请县(市、分局)纳税评估委员会立项进行专业评估。

(十)对经评估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日常评估案件,需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1、存在偷税嫌疑的。

2、存在逃避追缴欠税嫌疑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税务函告、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核实的。

4、对经纳税评估应补缴的涉税款项,拒绝及时足额入库的。

5、涉嫌其他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对需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日常评估案件,税收管理员应依据《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及相关核实记录,起草《纳税评估报告》,经县(市、分局)局日常纳税评估领导小组审核后移交稽查部门,并填制《纳税评估案件移送书》。

第十条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应根据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对日常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在税收政策理解、财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税收管理员应当向纳税人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并注意做好日常政策宣传与辅导工作。

第十二条市局将建立日常纳税评估工作月统计制度,各县(市、分局)局也应建立日常纳税评估工作月统计制度,于此月10日前向市局征管科上报上月《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

第十三条税源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加强日常评估资料管理,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各类纳税评估资料,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及相关核实记录上记录的纳税评估信息和《纳税评估报告》是税务机关的内部资料,不得发给纳税人,不作为纳税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纳税评估资料也不得作为税务稽查案件处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瞒报评估真实结果的,或不移交应移交案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各县(市、分局)局要建立健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各县(市、分局)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日常税务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福利企业设立日常管理退税审批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

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七)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上,应当经常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为加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日常税务管理范文第3篇

摘要:加强社会福利企业枕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税务机关必须明确税收管理的范围和重点,着重加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枕务检查等环节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认真把好税款退还的审批关。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七)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上,应当经常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为加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日常税务管理范文第4篇

一、以“五清”为目标,提高税收责任区管理质量。

税情清是税收管理责任区的首要职责,税情不清,税收管理责任区就抓不住重点,陷入盲人摸象的怪圈。××区国税局现有企业800户,管理责任区管理人员36人,人均管理22户。基于这个实际,××区国税局采取了人盯人的战术。

首先是合理分类,确定人盯人的重点目标。将800户企业划分为两类,一类为重点企业,一类为一般企业。重点企业按下列条件确定,总户数不得低于现有企业总数的20%。

1、企业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年纳税在20万元以上的;

3、被认定为D类企业的一般纳税人;

4、上年度税收负担率连续3个月为零或连续三个月负申报的一般纳税人;

5、用废、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

6、分局确定的其他企业。

重点企业按月组织巡查,一般企业按季组织巡查。据计算,税收管理员每月对重点企业的巡查任务在4户左右,对一般企业的巡查任务在6户左右,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通过分类巡查,使税收管理员清晰了管理思路、掌握了税收管理的主动权,清理了“背街小巷”的管理死角,部分企业长期没有税务人员实施税收管理的现象得到了根除。

其次是依托《户籍管理手册》,确定人盯人的具体方法。《户籍管理手册》是税收管理责任区管理员采集纳税人信息的书面载体,既包括从征管软件、一户式中采集的纳税人基本登记信息、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也包括税收管理员下户巡查采集的基本登记信息变动情况、申报稽核、物耗、能耗等信息。

再次是以“五清”为目标,确定人盯人的基本技能。五清即:管户及相应行业基本情况清,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资金运行状况清,纳税人申报纳税及欠税情况清,税人发票领购使用情况清,纳税人适用税收政策情况清。具体包括:一、管户及相应行业基本情况清。即对责任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以上户、起征点以下户的数量、地址、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电话、分支机构、是否承包、承租经营等情况清;二是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资金运行状况清。即对企业生产工序、内部流程管理、主要原材料种类、产品种类、耗用的燃料、电力、运费指标、主要设备月生产能力、职工人数、工资、银行帐号、货币资金总额、应收、应付款项总额,设置的总账、明细账种类、核算水平、四小票管理巡查等情况清;三是纳税人申报纳税及欠税情况清。即对责任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以上户当期、历史同期申报税款、税收负担率、欠税数额、认证税额、抄税金额、停歇业等情况清;四是纳税人发票领购使用情况清。即对纳税人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保管措施、填开人员、填开质量、填开金额、缴销时间等情况清;五是纳税人适用税收政策情况清。即对责任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以上户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优惠政策、信誉等级、税务违法行为处理等情况清;

二、以“四度”为目标,强化税收责任区考核。

强化税收责任区考核,是税收责任区工作质量得到提高的保证。如何考核、考核什么,是税收责任区考核的关键。××区局出台了围绕贯彻落实上级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五清”为基本内容,“四度”为目标的考核办法。“四度”为目标,即:户籍管理的广度,税源管理深度,进机信息准确度和纳税人满意度。

考核内容分扣分和加分两部分内容。扣分内容主要包括:

1、达到“五清”工作目标。

2、依照规定,对纳税人分别实施全面监控、综合监控和重点监控。

3、未经批准,税收管理员直接承办征收税款、审核减免缓税、进行涉税处罚等事务的。

4、未按规定做好交办、日常管理、巡查和日常检查工作的。

5、未按规定填写《户籍管理手册》的。

6、未按规定开展日常评估分析的,对应移送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而未移送的。

7、对经核实与征管软件中电子信息不符的信息,凡未按规定填写《××区国税局异常信息传递单》反馈给相关岗位进行维护或作相应处理的。

8、机内信息与纳税人实际信息不一致,且已经超出法定变更期限的;

9、纳税人满意程度;

10、未依照纳税评估与税收管理员工作联系制度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反馈给纳税评估部门的;

11、未按规定实行责任区管理员工作计划制度的;

12、责任区内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责任区管理员未发现的;

加分内容包括:

1、经巡查或日常检查,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按照要求已经改正的。

2、经巡查或日常检查,发现纳税人发票违法行为,依照规定做出处理的。

3、经巡查或日常检查,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账簿、财务核算不健全,依照规定做出处理的。

4、经巡查或日常检查,发现骗取税收优惠资格,依照规定做出处理的。

5、经初步评估分析,纳税人自查补税在1万元以上的。

6、经初步评估分析、巡查、或日常检查,移送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补税罚款在1万元以上的。

实行税收管理员考核考评办法以来,对31人次进行了批评教育,对31人次实行了扣发奖金,总额为4200元;分局通过按月考核,对9人次实行扣发1265元。

三、以“一评”为目标,强化日常税源监控。

“一评”就是一年对所有企业评估一遍。“疏于管理”的中心问题就是因指导思想的错误,税务人员一般不下企业,对企业实施的税务管理频率上低,质量上差,进而导致税务监控网络漏洞百出,企业做假帐、偷逃税。“一评”就是××区局重新编织企业税务监控网络的第一步。

一、两级评估实施。结合××区局实际机构设置和纳税人结构,××区局实行了两级评估。两级评估就是纳税评估分为专业评估和简易评估。专业评估由专业评估机构第一税务分局承担。简易评估由承担管理职责的税务分局承担。

二、实施分类评估。分类管理是科学管理的一部分,是管理行为具有针对性的前提,既保证了管理的效率,也保证了管理的质量。实施分类评估,就是第一税务分局主要负责本系统区局级重点税源户、重点监控户、重点行业和上级确定评估对象的纳税评估工作。承担管理职责的税务分局负责其他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第一税务分局按月公布评估计划,其他分局不得重复评估。

三、细化简易评估办法。纳税评估工作有着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方法。考虑到评估的工作量,××区局本着专业评估专业化,一般评估简易化的原则开展评估工作。专业评估专业化,就是第一税务分局承担的评估工作必须严格依照纳税评估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方法进行。一般评估简易化就是减并评估的程序和复杂的计算过程,依托《户籍管理手册》进行评估。为指导简易评估的开展,制定了《××区国家税务局纳税简易评估办法(试行)》。规定:责任区管理人员根据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资料,每月将监控企业的情况在《户籍管理手册》的《企业经营情况监控表》中载明差异原因,在《月度管理情况综合分析》表中载明户籍巡查、发票巡查、财务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税负等涉税指标,得出初步评估结论。对初步评估结论为异常的,确定为纳税建议评估对象,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经分局长批准后,移交评估分析岗位。评估分析岗位对初步评估结论验证后,即可进行约谈和实地核查。除规定必须移送税务稽查外,直接做出评定处理。对分析、取证复杂的评估对象,移送第一税务分局实行专业评估,以保证评估的最终质量。

今年以来,××区局共组织专业评估110户次,企业补申报税款83万元,加收滞纳金0.5万元。5月份实行简易评估以来,共对366户企业进行了简易评估,其中转一分局专业评估21户,转专业稽查1户,企业补申报税款83万元,加收滞纳金0.5万元。评估面占企业数的76%。

四、以“两查”为目标,建立良好的税收秩序

所谓“两查”,就是两年对所有企业检查一遍。“两查”就是××区局重新编织企业税务监控网络的第二步。随着所有制结构的逐步调整,纳税主体呈日益多元化的趋势,伴随产生的偷税与反偷税的斗争也日趋激烈。在认清这个规律的基础上,税务机关必然要将主要精力转移到这场斗争中来。反观前几年税务机关强调“重点稽查”30字指导方针,致使基层税务机关陷入了“一级稽查”的误区,不敢查,查案少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据统计,2000年以来,××区局每年立案稽查案件始终徘徊在50户左右,仅占企业总数的6%左右。因稽查选案突出重点税源、重点企业,又造成大企业每年都要接受稽查,绝大部分其他企业长期无人检查的局面。可以想象,这部分企业会如何纳税。在治税思想加了“强化管理”四个字以后,给××区局走出“一级稽查”的误区,寻找重点稽查和强化管理的最佳结合点带来了春天。“两查”就是××区局寻求这个结合点的产物。××区局的做法是:

一、合理确定检查职责。稽查局主要负责查处涉及偷逃骗抗案件、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简称专项检查;行使管理职责的分局负责其他企业查处,简称日常检查。稽查局年初向管理分局传递年度日常稽查计划,按月通报专项稽查计划,随时通报上级交办、举报案件计划,管理分局根据稽查局年度计划,按照两年查一遍的目标,制定本单位年度检查计划,根据稽查局传递的月度计划和临时计划,调整年度检查计划。明确征管部门负责稽查局和管理分局的协调职能,确保计划不打架。

日常税务管理范文第5篇

通过近两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们了解到,企业对税收政策的了解不够全面、掌握不够准确,特别是对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政策规定掌握较少,由于所得税计算复杂、政策性较强,财务人员尤其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扣除依据、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够全面、准确,对同一个政策,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理解。同时有部分企业对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也是一知半解,大多数企业会计知道一些大致内容,但也只是比较浅显一部分,多数掌握不够准确,有的甚至不知道。有一个企业在2003年度的财务核算中,将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小额购置5万多元列入了递延资产,而将属于低质易耗品的批量购置列入到固定资产中;有一个企业随意延长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当年少提折旧150多万元。这不仅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影响了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同时也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成本,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

2、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不十分到位。

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的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国税发[2002]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理解不准确,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除原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及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而办理设立(开业)登记外,其他按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而有些地方理解为纯粹的新办企业由国税征管,其他全部归地税征管。也有的干部认为多年未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在开始时户数越少越好,将本应由国税征管的税收让给地税征管,最后通过与工商部门勾通信息,才知道还有这样一些企业没有管理。二是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比如:十堰市所属县、市中,有五个县属于国家级贫困县,在这些地方的新办企业可以从新办之日起享受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这本身是一个招商引资、促进发展的优势,但大部分地方都没有执行。三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少行政审批的规定,象招待费税前扣除、上缴各种基金、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等一些涉税审批项目不再事前报税务机关审批,然而,有少数税务机关仍然要求企业按照过去的规定先报批后列支。四是管理偏松,执行政策不严。在税收检查中,多数企业和部分税务人员仍沿用老的习惯作法,平时不严格按政策执行,检查出问题后讨价还价,要求多支一点,少调整一点,不罚或少一点,有些甚至凭感情定税,随意性特别太,缺乏依法征管的严肃性。

3、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

一方面,干部的政策业务素质亟待提高。目前,在多数县、市局,比较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能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干部,不到人员总数的8%,特别是比较年轻的干部,多数没有接触过所得税业务,不能适应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且变化快、与企业财务核算联系紧密、纳税检查内容多、工作量大等对干部的整体素质的要求。多数干部对这方面的新政策了解甚少,管理方法欠缺,经验不足,对企业财务会计知识掌握不够全面,一知半解。另一方面,责任意识差、执法不严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表现在税前扣除项目审批和稽查定案方面。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中,一部分项目有明确的范围和标准,便于掌握操作,而一部分项目实际操作中有相当大的弹性和余地,比如会议费、修理费等,不同的企业在这些项目上的特殊情况较多,企业也总是容易在这方面钻空子,或与税务机关讨价还价,而有些税务机关为图省事或沿用税制改革前的老作法,人为的定标准,定基数,定罚款,缺乏依法征税的严肃性,久而久之,更易于放松管理,使税法伤失应有的刚性。

4、监管地税务机关对监管企业日常监管不深入。

一是监管企业日常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申报手续,税款不在监地缴纳,与当税务机关的业务往来相对较少,接受监的意识较差。二是企业违规操作现象比较多,对上级主管单位一个报表数据,应付经营业绩考核和奖金分配,对当地税务机关又是一个报表数据,应付税务稽查,所得税政策规定只要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进行了纳税调整就不再补税处罚,虽然企业的年度申报表经过监管地税务机关的审核签字,而由于上级税务机关不可能对每一份报表资料都进行复核并与汇总资料核对,所以漏洞较多。企业违反税法的现象较为普遍,从每年的监管企业税收检查情况看,没有一个企业不存在偷税问题,税收流失的情况普遍存在。三是监管和检查力度不够。管理部门日常深入企业较少,对企业的经营业务活动缺乏了解和有效地监督,年度监管检查在次年下半年才进企业,而税务稽查由于时间较紧、工作量大,也只是就帐查帐,很难查出实际问题。政策虽然规定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应于次年的6月30日(少数企业是8月31日)以前将上级税务机关的反馈单送达当地税务机关,而许多企业不按规定时间送达反馈单,甚至根本就没有反馈单,影响了监管地税务机关按规定对其进行监管检查和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及时查处。

二、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1、税收宣传不够深入,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不畅。

纳税人对税法的了解不全面、准确,甚至一知半解的主要原因,应归于税务机关对税法宣传的深度不够,宣传形式较少,且方法简单,或只重形式,不重效果,使纳税人准确了解、经常性了解税法的渠道不畅。为增强税法宣传的声势,各地都已开展了十二个税法宣传活动,但都是形式多、内容少,过场多、实质内容少,表面的东西多、深入实际的少,看起来声势浩大,而实际效果很差。再者,税收政策的、贯彻是在税务系统内部从上而下进行的,并且多以内部文件的形式传达,而通过报刊宣传的形式,目前只有《中国税务报》和《中国税务》两种刊物,并且这两种刊物的订阅面而比较窄,占纳税人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手中没有这些政策资料。而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中,开会传达的太少,印发到纳税人手中的资料也很少,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较少且不畅通。我们不妨以税务干部自身对税收政策的了解渠道和了解程度来作比较,很多日常执行政策在税务系统内部的传达面也是很窄的,而纳税人就更不用说了。

2、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较差。

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执行不到位,原因除了对政策了解不够,对政策的本意理解存在偏差外,主要原因是缺乏科学、合理的监督、考核机制。第一,如果上级对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政策管理的检查考核多一点、严一点,就不会有本应由国税征管的企业让给地税征管的情况,对政策理解的偏差也会得到纠正。第二,税收收入计划分配、考核制度不科学,现在上级下达分税种的收入计划,仍沿用上年完成加增长比率的办法,然而,企业所得税收入除了与经济增长有关,还与重点税源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紧密相关,受多种因素影响,不完全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而增长,而计划考核主要应考核税源管理、税基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申报入库率等征管质量指标,不科学的考核制度,使有些地方为完成年度收入任务,不惜牺牲企业应得的利益,对应给予减免的税收而不减免。第三,关于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问题,是国税机关机关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优化税收服务而采取的重要措施,而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认为,一方面,由于重新进行企业所得管理的时间不长,很多方面也还在摸索阶段,减少审批事项,会对加强所得税征管不利,另一方面,认为这样是对自身权利的削弱,有些不情愿。

另外,税务机关受人情观、面子观的影响,执法不严肃,随意性较大,违法不纠,或避重就轻,与企业讨价还价。而多数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淡薄,比较缺少从内部、从经营管理的大局着眼来提高经济效益的观念,没有依法纳税光荣的意识,而总认为税收是缴给国家了,所以,平时不严格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税务检查时采取软磨硬拖等多种手段,能少缴一点就少缴一点。

3、干部接受锻炼机会相对较少,缺乏考核激励机制。

一方面,从94年以后的8年时间,国税部门几乎没有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日常征管中不需要用到所得政策,税务检查很少涉及到所得业务,锻炼的机会特别少,而新的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政策执行后,没有对干部进行必要的、系统的教育培训,占国税干部大多数的中青年干部,没有接触过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企业财务会计知识学习的机会也较少,这是比较客观的原因。另一方面,目前在干部个人考核、工作考核中,缺乏学与不学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的考核机制,素质的高低、工作质量的好坏,没有与待遇分配挂钩,仍然存在端铁饭碗、吃大锅饭的问题,干部的选拔任用也不是完全与人员素质、工作和学习的积极性及工作质量挂钩,由于激励机制不健全,广大干部缺乏自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由于考核办法不科学,干部没有学习和上进的紧迫感,素质得不到应有的提高。

4、监管机制存在缺陷,企业缺乏依法接受监管意识。

对财务由上级企业统一核算、所得税统一缴纳的企业分支机构,由于汇总纳税地税务机关不能完全控管,税法规定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实行监管,这样的机制存在几个问题难以解决。一是企业的税款缴纳、财务管理都在上面,监管地税务机关由于对企业没有很强的控制手段,存在“两张皮”现象,名为监管,实际未管。二是监管地税务机关由于本身工作任务较重,被监企业实现的税金又不归当地的任务,存在可管可不管的倾向。三是税务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同一类企业的各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一致,申报资料、检查处理资料互相封闭,不能共享,影响了政策执行的统一性,也给企业偷税以可乘之机。四是企业由于受当地税务机关控制较少,缺乏依法接受监管意识,纳税资料报送不及时甚至不办理申报手续,特别是某些不需要在当地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在日常工作中不情愿、不按规定依法接受监督管理,或者与当地税务机关达成默切,税务机关放松对申报资料的审核,企业有意编造虚假的数据或按照上级企业的授意编造数据,以应付业绩考核,同时也形成了税收漏洞。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三、解决企业所得管理问题的主要途径1、强化宣传,优化服务,疏通税法宣传渠道。

宣传好税法,使之正确地贯彻到每一个纳税人,是税务机关的应尽之责。针对企业大多数会计核算人员和管理人员,对所得税政策缺乏了解,严重制约着所得税的规范管理的现状。应通过开展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的税收法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各项具体规定,特别是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涉及纳税调整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差异时如何办理纳税申报等。同时,搞好税收服务,结合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收服务活动,经常深入到企业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了解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的需求,及时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办税辅导等服务。拓宽企业学习、了解税法的渠道和方式,组织企业征订《中国税务》、《中国税务报》等报刊,定期将上级下发的新的、适用的、具体的税收政策印成小册子向企业发放,使企业随时掌握最新的政策规定。这样既有利于将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到位,也有利于降低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要通过开展经常性的税收宣传和优质的税收服务,增强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意识和办税能力。

2、加强征管,强化监督,严格执行税收法规。

解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必须从加强日常征管,严格执行政策,搞好执法监督等方面入手。首先,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管理。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出的问题来分析,很多是日常管理跟不上造成,是国税机关平时没有对税收政策进行深入的研究,没有针对具体的征管实际研究落实政策的具体措施,使很多政策规定没有落到实处。要加强日常征管,堵塞税收漏洞,防范偷漏税问题的出现,理顺税收管理秩序。其次,国税机关必须做到严格执法。决不能因为要完成收入任务而对应给予的减免税不予减免,实际上如果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创造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良好环境,才是税收增长的长远之计;决不能认为减少行政审批是对国税机关权力的削弱,而实际上有很多应该行使的权力,我们并没有很好地行使,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税收漏洞;也决不能因为照顾关系、拉不下面情而放松执法,这实际上会造成税收管理秩序的混乱,形成更大的税收漏洞,结果是关系没有照顾好,税收任务也难以完成,严格地讲是一种失职、渎职行为,甚至可能违法。第三,加强执法监督。要开展经常性的、切实有效的税收执法检查,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将税收执法的结果与年度考核奖励挂钩,形成上下级之间、征纳税双方之间相互联动的监督制约机制。第四,加强对偷税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展全面的税收检查,同时抓好执法型的重点检查,对明知故犯、累查累偷的纳税人,从严查处,不讲情面,不手软,使偷税者付出较高的代价,增加违法成本,降低守法成本,从根本上减少税收违法现象的发生。

3、加强教育,注重激励,提高政策业务素质。

在干部素质提高方面,要坚持一手抓教育培训,一手抓自学成才。第一,现在我们的工作计划中培训的内容比较多,培训班办了不少,而效果不是很好。一是因为培训的时间不可能很长,培训的内容只是简单的、粗线条的东西。二是因为多数培训是在走过场,应付差事,不讲求效果,反面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所以采取有效的措施,多举办时间在一个月至三个月的中期培训班,多举办针对实际、着力解决具体问题的研讨性培训班,以增强培训的效果。第二,除了搞好教育培训外,提高每个人自觉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是素质提高的关键,要建立激励机制,对愿意学习、积极自学、考试成绩突出、勤奋钻研税收业务的干部,给予精神、物质方面的奖励,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优先考虑,在全系统创造一种崇尚学习、尊重知识、争当先进的气氛,形成人人爱学习、个个钻业务的良好氛围氛围,以提高全体干部的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