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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树木林采伐管理办法

集体树木林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培育扩大森林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实现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不断提高防护林的更新造林水平,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伐迹地由采伐林木者整理,在采伐前向县林业局交纳300元/亩的整地保证金,整地后经验收合格退还整地保证金。未交纳保证金的不批准采伐。整地必须在次年春季造林前完成。

第三条采伐迹地更新造林要由村集体向社会公开竞价招标,中标者向县林业局交纳更新造林保证金700元/亩。阔叶树种二年验收保存率达90%以上,无断空,造林密度、造林苗木质量符合造林技术规程规定的;针叶树种三年验收保存率达85%以上,无断空,苗高在80cm以上,造林密度符合造林技术规程规定且生长良好的,退还更新造林保证金;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更新造林保证金不予退还,村集体将林地无偿收回,另行发包造林。无人承包的采伐迹地由村集体组织造林。

第四条林权变更登记须由采伐更新造林责任人的原林权人提出申请,而且必须先通过更新造林验收,否则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条更新造林面积低于采伐面积的,必须补足更新造林面积,否则不退还更新造林保证金。

第六条村集体及造林承包人拒不更新造林,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面积低于5亩,其它林地面积低于10亩的,由县森林公安局对责任人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以每平方米10至30元罚款。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数量分别或合计面积5亩以上,其它林地面积10亩以上的,由县森林公安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违规将林业用地对外发包种植农作物的,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加强对宜林地和树影地的管理,禁止对外发包种植农作物,逐步将宜林地用于造林,在树影地上造好接班林,做到伐前更新.

第九条整地保证金、造林保证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