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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农机合作社管理办法

建设农机合作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要以科学建设、管理、规范运营为中心,以提高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经营、管理水平为目的;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总体建设合理布局、实行企业化管理、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规模化经营,探索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新路子,充分发挥合作社在现代化农业生产中的核心作用,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二条市政府负责合作社建设总体规划和组织领导,协调各单位在合作社建设中发挥自身职能,加强合作社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机局负责组织合作社建设申报工作,帮助编写项目建设可研报告,并进行申报,指导合作社建设,以及建成后的技术指导;帮助合作社建立健全章程和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加大对合作社理事长、财务人员、农机操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农机服务能力;帮助合作社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做好合作社建成后移交乡镇政府进行管理的手续。

第四条财政局负责为合作社建设申报提供贷款还款担保,会同工商局、房产局做好合作社资产反担保登记备案工作,按国家规定负责收缴合作社贷款并还贷。

第五条合作社建设所在乡镇政府作为合作社建设与行政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合作社申报资格的初选及合作社建成后的行政管理与经营管理工作,落实合作社土地规模经营面积,并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反担保和还贷工作。

第六条农业局负责合作社现代农业规模经营种植技术指导。

第七条经管站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辅导,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并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管理和审计工作。

第八条国土局负责办理合作社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保证合作社用地审批不影响合作社建设工期。

第九条林业局负责办理合作社建设用地上的树木采伐审批手续,保证合作社如期开工。

第十条住建局负责合作社项目建设规划及审批工作,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保证合作社建设。

第十一条电业局负责办理合作社用电手续及线路施工,保证合作社正常用电。

第十二条工商局负责办理合作社工商登记手续,指导合作社制定章程,帮助财政部门做好合作社动产反担保手续。

第十三条交运局负责办理合作社在公路上开辟道口审批手续,在保证交通顺畅的同时保证合作社机具的出行方便。

第十四条房产局负责合作社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并协助财政局做好不动产反担保手续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发改局负责合作社的项目立项及进口机具申请项目备案的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消防支队负责合作社审批建设安全审批手续,指导合作社安全生产,保证合作社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环保局负责合作社场库建设的环评工作。

第三章合作社的股份构成与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合作社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股份制经济实体。

第十九条合作社的经营服务范围:机械整地、播种、中耕、植保、收获、农田运输、农田基本建设等项经营作业。

第二十条合作社的社员为农户、农机大户、种粮大户等自愿出资购置大型农业机械,提供流动资金和场库棚建设资金的参股者。

第二十一条各参股人可用货币、农机装备和固定资产等形式参股。

第二十二条参股资金的构成:

(一)国家投资以及农户、村集体、企业或者其他投资人以货币形式购置设备的入股资金。

(二)农民自愿以土地按亩折资作为农民入股资金。

(三)农机大户、种粮大户自筹场库棚建设资金以及其它流动资金分别作为参股资金。

第二十三条国家投入的资金属于无偿投入,产权属于国有。合作社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产生的收益应按一定比例和组建方式合理分配给各投资方,具体分配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参股人的权利包括:

(一)根据其实际参股的份额,参加理事会;

(二)了解掌握合作社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三)对合作社的经营和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股份可以转让;

(五)依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获取红利。

第二十五条参股人的义务:

(一)依其参股的份额承担合作社债务;

(二)不得抽回股金;

(三)不得以红利抵扣机耕费。

第四章合作社的组织结构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理事会为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的理事由各参股方选派。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3人,理事长由最高参股方选派。理事会每年度至少应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和两次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的理事会会议,其一切活动要严格按照合作社章程执行。

理事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确定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计划。

(二)审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

(三)听取并审议合作社经理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定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利润分配。

(五)决定对合作社经理的奖惩。

(六)聘任和解聘合作社经理。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2人。理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合作社财务;

(二)对理事、经理执行合作社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作社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合作社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监事会主席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合作社设经理、副经理各1人。经理实行理事会聘用制,并签定聘书,可在本村或社会招聘,竞争上岗。合作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经理负责主持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聘用的经理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农业机械管理经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责任心。

第五章合作社的管理及使用办法

第二十九条人员管理

对选聘人员进行严格的技术培训,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及机车、农具的保养和维修。

第三十条生产管理

合作社实行“六统一”的生产管理办法,即统一停放保管、统一管理和作业指挥、统一作业质量和验收标准、统一作业收费和结算、统一油料供应、统一保养和维修验收标准。

第三十一条财务管理

合作社的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和省农委联合印发的《农村农机作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合作社要建立成本核算制度。

合作社经营成本包括以下9项费用:农机装备折旧费、库棚折旧费、大修理费、日常维修费、轮胎磨损费、人员工资、管理费、油料费、资金占用费。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管理

所有的固定资产要单独设帐,制定固定资产明细目录。固定资产报废和更新,必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机务管理

合作社要配备专职的机务管理人员,负责机务管理工作。聘用的驾驶员和农业机械修理人员必须懂机械构造、懂机务规章、懂农业生产技术,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会机械化生产作业。

农机装备要做到专人使用和保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技术标准进行保养和大修,其作业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农机田间作业质量标准》,对耗油以其作业量为依据定额管理。

合作社要建立装备技术档案、检测档案、修理档案,做到由专人负责,认真填写,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合作社的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经省农机主管部门培训;驾驶和操作人员必须经市农机主管部门培训。合作社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场库棚建设合作社场库棚建设必须达到省规定标准。

第六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合作社国投装备在折旧期限内不得进行变卖和转让。私自出卖的,由农机局处以国家投资额或补贴资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并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回国家投资或补贴款。

第三十七条合作社机械装备在需要更新时,首先向市财政和农机局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三十八条财务管理上实行“四统一”:统一下帐时间、统一设置帐目、统一凭证规格样式、统一记帐填制标准。

第三十九条按照省、市行业管理规范,市成立农机协会,各农机作业合作社必须加入市农机协会,作为会员单位必须按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第四十条相关乡镇、财政、农业、农机等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并按各自职责范围做好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由政府及组成部门(包括下属单位)出资组建的合作社,由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