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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考核管理办法

农村环境考核管理办法

一、考核验收内容

(一)项目建设情况。一是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按期完成;二是工程建设质量合格,达到工程建设相关标准,有完备的工程质量验收材料。

(二)项目治理成效。项目治理成效按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的要求执行。

(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符合《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一是示范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二是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到位;三是执行县级财政报账制,报账程序规范,财务档案完整;四是资金拨付及时,无截留、挤占和挪用现象;

(四)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一是明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设施管理主体,确保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二是落实后续运行管理费用,确保环境连片整治的持续效果;三是制定了工程维修、养护、运行等各项规章制度。

(五)项目招投标与公示、公开情况。按照国家和省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程序。示范村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公示,向当地群众公开,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考核验收程序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考核验收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行县级自验、市级复核、省级验收。

(一)申请考核验收条件

1.县级自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完成建设任务、达到预期整治目标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验,经自验合格的可向市级环保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2.市级复核。市级环保部门协同财政部门对提出复核申请的示范项目进行复核,并出具市级复核报告。

3.省级验收。经县级自验和市级复核后的示范项目,可向省环保厅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并提供完备的验收材料。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示范村进行现场考核。考核验收采取实地察看、抽查记录、召开座谈会,民意测验以及会议评审等形式进行。

(二)申请考核验收材料

申请示范项目的申报材料汇总后装订,一式两份,包括:

1.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村考核验收表;

2.县级人民政府申请验收报告;

3.县级自验报告;

4.市级复核报告;

5.项目实施方案;

6.工程质量验收材料;

7.经评审的财务决算报告;

8.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说明;

9.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县级及县级以上环境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县级财政报账材料等。

三、考核评价

省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进行考核评价并制定奖惩措施。对于项目考核结果较好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在下一年度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县(市、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将追回专项资金,并依据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