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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生态村申报管理办法

市级生态村申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逐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推进新农村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规范我市市级生态村创建及考核验收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各县(市、区)辖区内建制乡镇、涉农街道等所属村级行政区划单位。

二、申报条件。在申报范围内,经生态村创建达到《市市级生态村考核标准(试行)》(附后)中基本条件和各项考核指标要求,可以申报。

三、申报程序与内容

1、申报程序。市级生态村由各村民委员会自愿申报。各村经过生态村的创建,达到《市市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中基本条件和各项考核指标要求,经所在乡镇政府同意后报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预审,经县(市、区)环保局预审合格后,报市环保局验收、审批。

2、申报内容。市级生态村申报和评定工作实行随报随审,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申报材料包括市级生态村申报表、建设实施方案、工作总结及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绩。

四、考核验收。市环保局负责市级生态村考核验收和命名工作。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市级生态村建设的业务指导及资料审核工作。考核验收工作以《市市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为依据,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核、征求意见以及综合评分等方法进行。

五、监督管理。市环保局对已获得市级生态村称号的村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各项考核指标优秀者,推荐创建省级、部级生态村。对创建效果保持不好,已不符合市级生态村标准的,将撤消其市级生态村称号。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