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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新型工业化指示资金管理办法

乡镇新型工业化指示资金管理办法

各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县推进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导向、调控作用,最大限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列》等法律法规及《中共县委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发〔2013〕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推进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工业引导资金)是各级各类支持我县工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的整合,其主要来源为:

1.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2013年的160万为基数,每年按工业新增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20%递增);

2.向市及市以上有关部门争取的拨入或统借统还的用于支持工业发展的资金;

3.使用单位交纳的使用费;

4.其他可用于支持工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工业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工业引导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工业引导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由县财政局企业股设立“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专户,财政每年及时将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拨入“专户”帐户。

第五条成立县推进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监管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分管工业的领导分别担任正副组长,县财政局、县工业经济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商务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工业引导资金的审批、管理及监督。

第六条县财政局负责工业引导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工业局负责确定工业引导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并会同县财政局、工业园管委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七条工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引导示范和专项奖励。

(一)引导示范

通过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方式有针对性投入下列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1.产业集群核心企业的关键项目和公共项目;

2.列入市“双十”工程项目和省、市级“小巨人”计划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3.企业技术创新和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

4.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项目;

5.资源节约、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和现代物流公共服务项目;

6.地方区域经济比较优势项目;

7.有关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8.承接产业转移加工贸易及创业基地建设的创业项目;

9.县委、县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项目。

(二)专项奖励

1.纳税大户奖励。用于对全县地方财政贡献总额排名前5名,且当年增幅10%以上的企业和上年度纳税额达到100万元,当年增幅达到30%以上的企业进行奖励;

2.落实工业发展优惠政策奖励。用于对达到享受土地出让金奖励条件的企业(项目),专业园区财税收益分成单位进行奖励;

3.自主创新奖励。用于对在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中小企业板上市企业法人代表进行奖励;对新获国家驰名商标、免检产品企业,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技术中心企业,开发专利技术企业进行奖励;

4.工业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及先进奖励。用于弥补工业招商引资经费不足,对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和有功个人进行奖励;

5.优化环境和协调服务奖励。从新增工业税收地方所得的20%递增引导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对乡镇优化投资环境、协调服务工业企业的奖励;

6.工业类目标管理考核奖励。用于对评选出来的新型工业化工作先进单位进行奖励;

7.用于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工业方面其他单项奖励。

第八条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引导示范资金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给予支持:

1.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的额度为每个项目控制在3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投入额度的30%。

2.贷款贴息方式。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万元。

3.有偿支持方式。对确有发展前途,但创业初期资金困难的项目,或产品有市场但流动资金暂时困难的企业,可采取有偿扶持方式,按资金额度、占用时间和适当息率收取一定的使用费。其资金支持的额度控制在50万以内,时间不得超过1年。

上述三种支持方式,每个项目只能选择一种,且不得重复申请。

第九条享受奖励资金额度及方式按省市县相关政策计算确定,且不受奖励种类和额度限制。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十条申请工业引导资金的企业(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2.符合产业政策、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很强的带动作用;

3.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一定

规模的资产;

5.企业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一条申请工业引导资金的企业(项目)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工业引导资金申请书;

2.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3.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4.经相关部门审核的社会贡献方面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5.拟建项目情况及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7.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须提供第十一条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一条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和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专项奖励和落实优惠政策奖励返还资金由县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县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工业引导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县工业经济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园管委会负责受理县工业引导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初审工作。县工业经济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在本县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定期使用投入的初步方案,报县推进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监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县推进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工业引导资金的审批工作,单笔支付额度在10万以上工业引导资金或用于其他特殊用途的资金须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县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监管领导小组审查同意使用工业引导资金的项目后,由县工业经济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园管委会联合下达项目引导资金计划。

第十八条县财政局根据县工业经济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园管委会联合下达的项目引导资金计划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工业引导资金的财务处理。企业收到的工业引导资金,形成的资产,计入资本的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予以据实核销;收到的项目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各类专项奖励资金按相关政策规定分配列支。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工业引导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违者,由县财政、审计及监察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给予处罚、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县工业经济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工业园管委会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县财政局会同县工业经济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自上级项目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县工业经济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园管委会要定期向上级报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建成后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引导资金使用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资金或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项目,由县财政局收回全部引导资金。

第二十四条县工业经济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园管委会每年对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县委、县政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