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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监管方法

农业机械化监管方法

第一条为了支持、促进和规范现代农机合作社的发展,维护现代农机合作社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齐齐哈尔市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现代农机合作社是指国家投入在30%以上,由省农机局确认的合作社。

第三条为强化现代农机合作社的组建和管理,县政府成立现代农机合作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县农机局、县经管总站、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机局。

第四条组建现代农机合作社的农民合作组织,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同时,应到村委会申请,再到乡镇政府申请,待乡镇政府审核后,向县现代农机合作社管理办公室申报,办公室根据我县已建合作社布局和乡镇耕地实际情况,立项审核。

第五条县经管总站负责现代农机合作社的财务监管、土地规模经营的认定和有序流转的实施。

第六条现代农机合作社分三级管理。既初级社、达标社和示范社。初级社是不具备达标社标准,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机合作社;达标社是指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组织体系健全,规模经营达标,有较好的经营收益且成员得到了分红,合作社所在村办证落户率符合上级要求,合作社自身落户办证达到100%,社员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在80%以上;示范社每年评比一次,在达标社中综合排名全县前5名的合作社为示范社。

第七条现代农机合作社组织化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所在乡镇、村共同认定,办证落户率是否达标由县农机监理站认定,规模经营面积是否达标由县经管总站认定,合作社的布局由乡镇政府和工作领导小组共同核准。

第八条现代农机合作社建设的布局结构要科学合理,旱田现代农机合作社原则上每个乡镇只能建一个,水田现代农机合作社每个村只能建一个。一个村有多个合作社的,本着扶优、扶强的原则,认定一个。由乡镇、村择优确定。

第九条现代农机合作社的级别经相关部门验收认定后,对达标社、示范社由县政府给予挂牌。

第十条现代农机合作社的组织管理

1、理事会: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理事三人。理事长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由投资额最高的人担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报告工作,其一切活动严格按照合作社章程执行(必须有详细的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理事会的职责:

(1)审定合作社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2)确定合作社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

(3)聘任和解聘合作社经理;

(4)听取并审定合作社经理的年度工作报告;

(5)审定合作社年度预算和年度决算方案;

(6)决定对合作社经理的奖惩。

2、监事会: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管理机构。由股东代表组成,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主席一人,监事二人(股东成员少的也可只设执行监事一名)。国投部分超过50%的,监事会主席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长兼任,国投部分不足50%的,村级组织也必须派人员参加监事会。

监事会的职责:

(1)检查合作社财务管理;

(2)对理事长、经理执行合作社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合作社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理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合作社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和经理予以纠正。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主席(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3、合作社经理:合作社经理实行聘任制,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签订聘书。经理负责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第十一条现代农机合作社的生产管理

1、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2、合作社实行六统一的生产管理办法。即机具统一停放保管;统一管理和作业指挥;统一作业质量和验收标准;统一作业收费标准和结算;统一油料供应;统一保养和维修。机具作业质量执行《黑龙江省农机田间作业质量标准》。合作社生产作业收费应体现社会效益,国家投入90%-100%的合作社,为成员作业,作业费要少收30%;国家投入60%-90%之间的合作社,为成员作业,作业费要少收20%;百万元水旱田现代农机合作社,为成员作业,作业费要少收10%。

水旱田现代农机合作社单一作业收费标准应降低10%以上。

3、合作社必须保证生产安全,理事长是合作社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合作社安全负总责。

4、合作社驾驶操作人员要加强安全意识,机具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避免事故发生。

5、合作社机车作业实行统一管理、单车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现代农机合作社的机务管理

1、合作社购置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自走式动力农业机械,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农机驾驶人员要接受农机培训部门的培训并办理相应的驾驶执照,保证机车有户、驾驶员有证、按操作规程驾驶操作。

2、合作社要建立装备技术档案、检测档案和修理档案,做到有专人负责,认真填写,妥善保管。

3、合作社要严格执行技术保养规程,要有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保养间、维修工具、零件库和专用加油机,配备专职的维修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技术标准进行保养和大修。

第十三条现代农机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1、合作社要制定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资质的专兼职会计、出纳及相应的财会人员,持证上岗。

2、合作社财务要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实际操作按照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现代农业农机作业合作社<会计实务讲义>》执行。

3、合作社实行成本核算机制。按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理费、日常维护费、轮胎磨损费、人员工资、管理费、油料费、资金占用费等核定成本。

4、合作社机车要按有关规定提取装备折旧,由合作社在信用社或银行设立专户存储,专户由县级财政和农机局背书。该资金用于该合作社的装备更新。提取和使用时,须经县财政和农机部门批准,并给信用社或银行出具相关手续。农机作业合作社机械装备需要更新时,首先向县财政和农机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县农机部门组织招标采购。

5、合作社要按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盈余公益金。提取比例分别为利润的3%和2%,剩余部分用于股东分红。公积金用于增加股本金或弥补亏损,公益金用于成员福利。

6、要加强对合作社财务的管理,县经管站每年要对合作社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县农机部门负责对合作社财务的协管。

第十四条现代农机合作社的固定资产管理

1、合作社所有的固定资产要单独设置账目管理,制定固定资产明细目录,逐一登记造册,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2、合作社的农业机械装备要做到机车有库、农具有棚,有一定规模的停放场。

3、各级财政投入资金购置的农业机械装备及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其他投资方投入的资产,产权归投资人所有。国有部分农机合作社只有经营权,没有处置权。合作社所在乡镇、村与现代农机合作社签订责任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4、合作社在折旧期内出卖国家投资或者补贴购置的大型农业机械的,应当经当地县级财政部门和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作社出现经济纠纷时,不得使用农机装备等国有资产抵偿债务。合作社破产、解散时,不得将农机装备等国有资产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其他出资人,应由财政、农业机械和国有资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现代农机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自觉接受各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县现代农机合作社管理办公室是合作社监督管理的协调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合作社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是现代农机合作社的管理主体,负责合作社经营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县经管站是现代农机合作社规模经营和财务核算的责任主体。县农机局是现代农机合作社组建、审批、机具选型、业务培训、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县财政局是现代农机合作社国投固定资产的监督主体。合作社对国投资产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

第十九条建立群众监督制度。县现代农机合作社管理办公室每年都要采取群众测评的方式,对合作社进行定项考核。

第二十条对于现代农机合作社在组建或运行过程中发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