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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药品安全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一、总则

药品安全责任制是各镇政府、药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在保证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药品安全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是指规定各镇政府、药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药品安全职责时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发生药品安全问题造成不同程度社会影响时,对负有责任的镇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的制度。

二、各镇药品安全工作责任

(一)对本行政区域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安全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药品安全的政策规定。

(三)建立药品安全协调机构,落实镇、村两级药品安全监管协管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

(四)每年定期召开药品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药品安全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对药品安全各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建立药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五)明确村级和有关部门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并列入镇对村级和有关部门的工作目标考核。

(六)成立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当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上报,积极响应,配合上级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有关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三、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责任

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人口和计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药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工作部署。

(二)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危害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三)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药品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药品安全事故。

(四)按照职能分工,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药品安全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

(五)定期向县政府报告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信息。

(六)迅速报告重大药品安全事故,积极参与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其他与药品安全相关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有关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四、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一)各镇主要负责人是本乡镇药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直接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的药品安全事项负领导责任。

(二)药品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药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的药品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五、药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涉及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药品安全事故的;

2、发生药品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发生药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和阻碍他人报告的;

4、阻碍药品安全事故调查的;

5、对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和重大药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

6、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县政府、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监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违反行政纪律的同时,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