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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及群体性事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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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全区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可散不可聚”的方针,认真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做到对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维护全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信访及群体性事件的范围

主要包括下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以及发生较大规模集访和越级访的信访突出问题。

(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机关、企业、学校、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

(2)聚众堵塞城市道路、铁路、桥梁、干线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的;

(3)聚众阻挠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

(4)罢工、罢课,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聚会、游行、示威等;

(5)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

(6)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聚众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7)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8)敌对势力和等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

(9)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10)发生群众来区委、区政府30人以上集访的。

(11)群众赴市以上机关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的。

三、工作原则

(1)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属于区级部门管辖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镇办协助;其它由镇办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2)坚持预防为主,化解矛盾的原则。认真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建立科学决策和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坚持定期排查和分析研判制度,及时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预防和减少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坚持依法处置,防止激化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4)坚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的原则。要根据群体性事件的起因、规模、影响及现场情势和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动用处置性警力、是否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性措施、是否使用警械以及使用何种警械。既要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使用不当而激化矛盾,也要防止当用不用而使事态失去控制。

(5)坚持加强教育,正确引导的原则。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事件处置的整个过程。要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

(6)坚持应变要快,处置高效的原则。对发生暴力行为或者严重损害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四、组织领导体系

(一)区处置信访问题及群体性突发事件指挥部

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督办信访突出问题及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决定事件的信息、舆论引导、记者采访等新闻工作重要事项。

(3)审定对相关责任人的查究意见。

(4)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信联办,梁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白世林同志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白建军、安建军、赵耀华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收集、汇总、传递信息。

(2)指导主管部门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3)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4)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处置工作组

(1)安全生产事故(包括交通肇事、工伤事故等)问题处置工作组

(2)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处置工作组

(3)缠访闹访问题处置工作组

(4)干部职工编制、工资、福利、职级等待遇问题处置工作组

(5)干部作风问题处置工作组

(6)学校教育(包括学生非正常死亡、80年代农村代课教师、企校划转退休教师等)问题处置工作组

(7)涉法涉诉问题处置工作组

(8)“”等邪教问题处置工作组

(9)农村“两委会”换届(包括村务、财务公开等)问题处置工作组

(10)涉军(包括复员退伍军人、企业军转干部、退役军官等)问题处置工作组

(11)民族宗教问题处置工作组

(12)土地征用问题处置工作组

(13)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处置工作组

(14)医患纠纷(包括食物中毒等)问题处置工作组

(15)治安(包括大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强揽工程引发的械斗等)问题处置工作组

(16)城市拆迁问题处置工作组

(17)基金会问题处置工作组

各工作组职责:

(1)各工作组要结合实际制定处置信访及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预案;经常排查和研判不稳定因素,超前做好化解工作;信访及群体性事件发生后,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现场处置;事件平息后,要做好善后工作,彻底解决问题,避免反复和诱发群体性事件。

(2)各工作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协调处置工作。

(3)各工作组副组长是直接责任人,负责收集信息、召集人员、组织协调和督办工作;现场处置时直接与群众代表对话,开展疏导、劝解工作。

(4)事件发生地镇办和涉事单位要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教育、劝导和疏散等工作。

(5)公安分局要做好信访及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维护;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收集事发现场违法行为的证据;对事件中违法犯罪的人员以及插手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打击处理。

(6)区委宣传部要做好新闻媒体工作,必要时统一制作新闻通稿,客观正面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五、工作纪律和责任查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镇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区纪委进行诫勉谈话或区委、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1)下情掌握不清,信息沟通不灵的;

(2)不按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工作机制;

(3)对责任范围内出现的可能引发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的。

(二)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引发信访及群体性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及时进行解决的,区纪委、监察局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三)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区级领导通讯不能保证24小时畅通,向区委、区政府说明情况。部门和镇办领导通讯不能保证24小时畅通,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

(四)发生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突发事件,区级分管领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事发镇办主要负责人和涉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一般情况下,接到通知后城区要在10分钟内,郊区20分钟内,路途较远的双照镇、马庄镇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区级领导干部接到通知后,无故不到达现场,向区委、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部门和镇办领导无故不到达现场的,由区纪委进行诫勉谈话。

(五)发生群众来区委、区政府30人以上集访的,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出面接待,并协调责任单位妥善处理群众诉求。凡因接访不及时、处置不果断、协调不到位而造成事态扩大的,严格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群众赴市以上机关集体上访,涉访镇办、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区委、区政府。凡因信息不畅、情况不明,造成工作被动,致使集访群众长时间围堵国家机关的,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视情节进行责任追究。

(六)国家公职人员在接待群众来访时,要讲究方法,耐心劝导,稳定群众情绪,不得自作主张,随意表态,擅自承诺,凡因工作方法不当致使事态扩大,上访升级的,由区纪委、监察局严格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七)凡一周内出现三次或因同一问题发生群众三次来区赴市集访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停职处理信访问题。

(八)凡被《日报》、《电视台》、《华商报》和《三市报》等省级主要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的,经查属实,责任单位本季度信访稳定工作直接列入最后一名,其它重点工作一律取消评优资格。

(九)对不重视信访稳定工作,不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信访稳定工作有关决策部署,致使本辖区、本部门集访案件接连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就地免职。

(十)参与处置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守岗位。不听从指挥、擅离职守,由区纪委进行诫勉谈话,并相应作出组织处理。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区纪委、监察局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不履行职责,推诿扯皮,躲避矛盾,引发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紧急信访事项及群体性事件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4)作出错误决策或者滥用职权,致使信访及群体性事件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的;

(5)信访及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不采取有效措施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区纪委、监察局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对有关规定不执行或贯彻不力,或制定错误政策、作出错误决策,侵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或致使事件升级的;

(2)故意激化矛盾、怂恿信访及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强令有关组织和个人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行为,致使事态扩大、事件升级、矛盾激化的;

(4)因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反保密工作纪律,导致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致使事态扩大、升级的;

(十三)同一问题反复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发生新的群体性事件,对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镇办负责人相应作出组织处理。

(十四)实行预防和处置信访及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可以并用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预防和处置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情况,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全年信访总量排名前三位、发生群众赴省集体重访或群众进京集体访和群体性事件的镇办、部门,在年度目标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单位,单位主要领导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印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