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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范文第1篇

为规范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妥善处理群众来信,保护来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XX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信访局(以下简称市信访局)的工作职责,结合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一、工作职责和受信范围

市信访局负责办理人民群众和境外、国外人士写给市委、市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市信访局的来信,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交办的信件;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来信事项;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提供群众来信反映的重要信息;交办督办重要来信事项;向县、区和市直部门通报来信情况;指导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总结推广办信工作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办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情况纳入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公务员绩效考核范围。来信包括书信、电报、电子邮件、传真等。

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本人对来信的办理另有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群众写给市信访局负责同志的来信,经本人拆阅后交给办信工作人员办理的,按办理群众来信的程序和原则办理。

二、工作原则和重点

(一)工作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注重时效的原则;

3.坚持要事先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

(二)工作重点

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提供群众来信反映的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为领导同志科学、民主决策服务;交办、转送来信提出的事项,督促检查重要来信事项的处理,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通报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来信情况,预防和化解矛盾。

三、工作程序

(一)来信签收、消毒和分拣

l.签收。对市信访局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查看更多文秘资源网资料收到的电报、特快专递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实行专人签收、及时拆阅,有紧急事项的应立即办理;凡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其他非邮政渠道转来的群众来信,由市信访局办信处加盖收信专用戳记,交办信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

2.消毒。收到群众来信应当即时消毒。

3.分拣。拆封前应按收信人单位、姓名和发信人地址进行检查,分拣出不属于市信访局受信范围的信件。

(二)来信启封、装订、盖章

1.启封。当日来信当日启封。启封时应注意保持信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及信封内材料的完整。随信所附物品,如证件、现金、票证、光盘、磁带、磁盘、照片等,由办信工作人员与原信一并登记,妥善保管。证件、现金、汇单指定专人挂号退回,特殊情况请示后处理。

2.装订。启封后按主件、附件、信封顺序装订整齐。装订位置应便于翻阅。

3.盖章。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当日收信专用戳记,戳记印迹要端正、清晰。

(三)阅信和登记

1.阅信。应认真细致,准确领会来信意图、要求及反映的情况,从中筛选出重要信、紧急信。

重要信:(1)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的函交和函转信件;(2)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阅批的信件;(3)市信访局领导同志阅批的信件;(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负责人,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的来信;(5)地厅级干部和县、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的来信或涉及他们问题的信件;(6)涉及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方针政策的制定、修改、完善、落实的意见和建议,且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件;(7)反映我市和外市之间以及本市辖区之间重大纠纷问题的信件;(8)内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涉及群体利益,符合现行政策或具有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联名信件;(9)因来信反映问题遭打击报复有严重后果的信件;(10)反映其他重要问题的信件。

紧急信: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扬言将采取过激和违法行为的信件,如恐吓信、轻生信等。

对筛选出的重要信、紧急信,办信工作人员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处领导审核或报局领导阅批。情况紧急、时限性较强的来信,应采取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或部门办理;需要转送原信的,再将来信函转承办部门和单位。

2.登记。办信工作人员收到来信后,要严格按照办信工作要求和信访工作计算机管理系统操作程序,及时按来信内容逐件、逐项填写《群众来信登记表》(附件1)或输入电脑,确保基本数据准确、完整。登记应简明扼要,并区别不同情况有详有略、详略得当。凡有效初信的登记应相对详细,不需要办理的重复信,一信多投信,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和内容不清的无效信,可作简略登记。

来信登记的主要内容:(1)来信人情况。包括姓名、单位或地址、身份、联系电话;(2)受信人 情况。包括姓名、单位或地址;(3)来信反映的内容。包括意见、建议的主要内容,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主要单位和人员,来信人的要求及理由,被揭发检举人的姓名、单位、身份、职务、级别等;(4)来信分类情况;(5)来信其他资料。包括编号、收信日期、来信渠道、是否重复信、一信多投信、联名信及人数等;(6)来信处理方式。包括上报、交办、转送、留存,有关领导批示意见,发函字号等;(7)备注。包括电话、传真通报重要、紧急信件的处理情况,随信所附证件、物品情况等。

(四)基本办理方式

办信工作人员登记原信后,区分情况,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采取不同方式办理。办理群众来信的基本方式有:上报、交办、转送、通报、留存。

1.上报。内容重要、紧急或具有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对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反映问题集中、突出需要报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阅知或批示的群众来信,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上报方式主要有原件上送、摘要上报、综合上报三种。上报的来信信息,需要核实而又能够核实的,一般应先核实再上报。经过核实后上报的,应将核实的情况和有关意见、建议一并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参阅。

(1)原件上送。群众来信原信及附件等直接呈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

(2)摘要上报。群众来信内容摘要后,以《来信摘要》形式并附原信一并呈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来信摘要可以是单件来信的摘要,也可以是多件内容相似的来信的综合摘要。

(3)综合上报。群众来信情况综合分析整理后,以《来信专报》形式呈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

2.交办。群众来信提出的事项交有关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或其负责同志办理,并要求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交办方式主要是发函交办和电传交办。按此方式办理的来信主要包括提出个人诉求事实清楚、按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来信和重要信、紧急信。

3.转送。群众来信提出的事项转送有关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或其负责同志办理,转送方式主要有发函转送、转送单转送。

(1)发函转送。以发函的方式转送有关县、区信访工作机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或县、区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办理。其中,发函集中转送县、区信访工作机构办理的群众来信(附件2),转送时附相对应的群众来信列表(附件3),并定期向所转送的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来信情况(附件4)。通报内容主要包括转送来信次数、件数等。同时,要求相关信访工作机构定期向市信访局报告转送信件办理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转送的群众来信是否及时办理、领导阅批件数、交办件数、转送有关部门件数等,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相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办理情况后,市信访局办信处汇总制作《转送信件办理情况统计表》(附件5),以备抽查和报告、通报情况。对发函转送县、区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办理的,抄送本级信访工作机构。

(2)转送单转送。以盖有“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办信专用章”的转送单,转送有关县、区信访工作机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或县、区党委、政府办理。转送单为四联,承办单位和市信访局办信处各执一联,抄送相关工作机构一联,群众来信受理回执单为一联,要求承办单位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以回执单的形式向市信访局办信处反馈受理情况(附件6)。以转送单方式转送县、区党委、政府办理的,同时抄送本级信访工作机构。

4.通报。对群众来信有关情况,以《来信情况通报》的形式,每季度、每半年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省信访局报告,并通报县、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时增发县、区信访工作机构和组织部门,必要时抄送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同志。

5.留存。对已按规定程序复核不再受理的来信,不需要办理的重复信、一信多投信,无参考价值、内容不清的以及其他不需要办理的来信,一般可留存。留存信按来信时间顺序登记,集中存放,报经批准后每年销毁一次。

(五)督查督办

1.督查督办工作基本要求。严格执行《信访条例》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坚持突出重点、注重时效、确保质量、狠抓落实的原则,谁交办、谁督办,做到督办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2.督查督办范围和时限。市信访局办信处负责督查督办本处直接交办的来信事项。来信事项一般应当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承办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逾期不能办结的,要求承办部门或单位及时说明理由。承办部门或单位有《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3.督查督办方式。根据督办来信事项的不同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承办单位汇报、实地督查等方式进行。

市信访局办信处需要移交市信访局督查处督办的来信事项,要及时提出,经局领导批准后移交;需要备案的,按要求以列表的形式及时送督查处备案。办信处要与督查处定期会商来信事项办理情况。

4.办理结果材料的审核。办信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交办来信事项办理结果反馈材料的登记、审核和送审工作。报送程序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改进建议后退回重报;处理明显不妥的,提出建议交承办部门或单位限期重新办理。

(六)群众来信回复

1.回复范围。包括《信访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来信和反映建议等其他内容来信的回复。

(1)对不予受理来信的回复。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信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来信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来信事项,其他不属于市信访局受理范围内的来信事项(附件7)等不予受理的来信,应予回复。

(2)对反映建议等其他内容来信的回复。反映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提出重要意见或建议,市信访局已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参阅、阅批的群众来信,具备回复条件的,应予回复;来信人情绪比较激烈,对一些情况有误解,扬言将采取极端行为的来信,在及时交由相关县、区党委、政府做好工作的同时,也可以直接回复;来信附有证件、手稿、现金等,在退回钱物后,一般应予回复;来信要求查询以前所写信件办理情况的,原则上应予回复;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市信访局回复的,应予回复;其他需要回复的,也应回复(附件8)。

2.回复方式。视来信内容和来信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书面回复、电话回复等方式。

(七)文稿办理和审阅审批权限

1.文稿办理。办信文稿的种类有:来信摘要、来信专报、来信情况通报、函、查办报告等。

办信文稿编写的基本要求是: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党委、政府的政策、规定。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观点鲜明,条理清晰,文字精练,内容符合原意。做到政策性、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的统一。

2.审阅审批职责权限

(1)基本原则:按照领导分工负责制和分级负责、提高效率、特事特办的原则,对个别情况紧急或内容涉密、不宜扩大接触范围的来信,可直接报送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办理。

(2)职责权限

局长:负责审批重要信件,签发呈报、上报市委常委、省信访局的文稿。

分管副局长:审阅内容重要、需要局长审批的信件;审批摘要上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转送县、区和市直机关负责同志的信件;签发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件,上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函转县、区和市直机关负责同志、国家信访局的文稿,部分重要、紧急的转送、交办、回复函稿等。

处长:审阅办信工作人员送审的信件,修改文稿,签发部分转送及回复函稿。

除上述规定外,办信工作人员可根据审阅审批权限的原则,将原信或文稿视情呈送上一级负责人审阅、审批、签发。

四、立卷归档

办信处来信事项的立卷归档,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长期性群众来信办理文稿的收集、整理、立卷工作,定期移交市信访局办公室归档。

列入长期保存的办信档案范围是:市委、市政府领导及市信访局领导批示原件;在原件上送、发函交办转送、编写《来信情况通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在摘要上报、编写综合材料过程中形成的部分文字材料;其他比较重要的需要归档存查的原信及信件办理资料。

五、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

(一)工作纪律

办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信访局和省、市信访局各项工作纪律,按《信访条例》规定的处理程序和时限,依法、及时、公正地办理来信,不得推诿拖延、敷衍塞责;对重要、紧急来信事项,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缓报;提交来信情况分析报告的各种数据应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擅自处理随信寄来的钱款、有价证券、书籍、字画等;对来信人电话查询来信事项办理情况的请求,应按有关规定如实答复、解释,不得拒绝;办信工作人员与来信事项或来信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二)保密要求

严格遵守《信访条例》和《保密法》、《信访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不得对外泄露工作秘密,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或内容转送、透露给被控告、举报的人和单位;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来信内容;来信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隐匿、毁损,不得擅自将重要信件带出机关;领导同志有关信访工作和信访材料的批示以及来信统计数据等,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

信访工作条例范文第2篇

这次会议是市委市政府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新《信访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并举办专题培训。会前,市党政联席会议专门听取了汇报,对开好这次会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会上,市委政法委康书记将带领大家学习《信访条例》,市法制办、市信访局的负责同志将进行业务培训和辅导,市委刘书记还将作重要讲话,希望大家珍惜这一难得的学习机会,充分利用有限的时间,通过专题学习、交流,正确理解、全面把握新《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切实提高贯彻实施新《信访条例》的自觉性,转变观念、理清思路、明确任务,全面推动新《信访条例》在我市的贯彻实施。下面根据会议安排,我先讲三点意见。

一、准确把握新《信访条例》的内涵,进一步增强贯彻实施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年初,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并将于5月*日正式施行。瞄访条例》的修订,是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新《信访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信访工作的高度重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推进信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保证。我们一定要从政治的、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新《信访条例》的深刻内涵,切实增强贯彻实施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贯彻实施《信访条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政府是为人民办实事的,人民群众有意见、有问题、有困难、有要求,必然要向党和政府反映,这是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寄予希望的表现。党和政府通过信访渠道解决群众的困难和问题,也是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重要体现。可以说,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头堡”,是了解社情民意的“晴雨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阀”。处理信访问题的实质,在于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在于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正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在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认真负责地做好信访工作,在群众反映问题的第一时间给予回应,在群众最需要的时候给予帮助,就能够使群众的切身利益得到有效的维护,就能够使党的宗旨得到充分体现。这次修订的《信访条例》,就是为了主动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尤其是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

(二)贯彻实施《信访条例》,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错。从工作实践看,引发信访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方面的,又有社会方面的;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其中,不少信访问题的发生,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不依法办事有密切关系。有的地方在土地征用和城镇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有的地方在企业改制中侵害职工利益,有的地方在建筑领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这些不依法行政的行为,引发了不少信访问题。实际上,人民群众通过写信上访,提出投诉请求,反映意见和建议,既是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信任,也是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有利于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加强和改进工作,坚持依法政,建设法治政府。新的《信访条例》,保障了信访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可以由此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促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做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依法行政。

 (三)贯彻实施《信访条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做好信访工作,对于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激发各行各业人们的创造活力,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的《信访条例》,既能够依法合理地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能够依法及时地化解矛盾纠纷,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这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进社会诚信友爱,激发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力,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我们要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用信访工作的实际成果来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努力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贯彻实施《信访条例》,是顺应信访工作新形势的迫切需要。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解决群众反映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党和政府体察民情的重要窗口,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去年,我市人均GDP已经突破****美元这个标志性界线,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一个十分关键的时期。这个时期,既是“黄金发展期”,又是“矛盾凸显期”;既是社会经济结构进行重大调整的时期,又是维护稳定任务十分艰巨的时期。这个时期,各种利益关系愈益复杂,如果处理不当,就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与此同时,人们受各种思想观念影响的渠道明显增多,行为方式和社会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经济上、政治上、文化上的诉求越来越多,这在客观上对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我市信访工作现状看,形势不容乐观。一是信访量居高不下。去年,全市党政机关共受理群众信访*****件次,比上年上升*.*%。其中,集体访***批*****人次,批次上升**.*%,人数上升*.*%。二是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突出反映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和社保问题、城市建设过程中的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问题、农村土地流转和山林水面纠纷问题、涉法诉讼问题以及其他一些特殊群体要求解决或提高政治生活待遇问题等。三是信访活动组织化倾向明显。部分上访人员跨县市区串联活动,经常有组织地到各级党政机关缠诉缠访。四是异常上访时有发生。去年市委市政府大门被堵就达**次,鳌峰大街被堵*次;还有的上访人员打标语、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道路等。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了一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信访问题;全市信访战线上的同志们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热情待群众来访,认真办理群众来信付出了辛勤的努力。

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些突出问题,一是信访渠道还不够畅通,有的地方、部门特别是一些基层单位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推诿扯皮,或者简单应付了事,致使应该解决的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二是信访责任制还没有真正落实,对信访问题层层转送,只转不办,责任不清,效率低下。三是对规范信访秩序缺乏有效手段,信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制止。新的《信访条例》,在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维护信访秩序、强化工作责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是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指南。

二、全面落实新《信访条例》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

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主要突出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的内容,以更好地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并化解社会矛盾。二是增加了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的内容,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是完善了切实维护信访秩序的内容,以更好地保护广大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增加了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的内容,以促进群众反映的合法、合理问题及时得以解决。修订后的《信访条例》内涵丰富,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精神,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我们一定要全面、准确把握《信访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认真落实《信访条例》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各地各部门在贯彻实施《信访条例》的过程中,要着重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扎实开展新《信访条例》的宣传培训工作

新《信访条例》的正式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扎实开展《信访条例》的宣传培训,认真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确保《信访条例》的顺利实施。各地各部门要采取编印宣传提纲、宣传材料、送条例下乡、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信访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使《信访条例》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使广大群众了解《信访条例》的基本要求,使广大干部了解特别是领导干部明确自己所担负的责任,使广大信访干部能够熟练地运用条例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把《信访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纳入“四五”普法教育内容,纳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内容,纳入党校授课内容。各级信访部门要把《信访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融于接访和办信过程中,通过办宣传栏、复信、下访、回访等形式,向群众宣传《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让信访群众做到“三个明白”,即明白信访的基本程序,明白信访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明白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同时,要教育群众树立法制观念,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觉遵守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要抓紧开展《信访条例》的培训工作。各县市区要迅速行动,精心组织,分级分批举办《信访条例》专题培训班,务必于4月底前将培训工作延伸到乡镇、行政村和社区居委会干部,为全面贯彻实施新《信访条例》创造有利的条件。

(二)依法规范信访工作秩序

依法规范信访工作秩序,目的是为了通达民意、体察民情,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回应人民群众提出的要求,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畅通信访渠道。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疏通并向广大人民群众公开信访渠道,让人民群众知道遇到问题应到什么部门去反映、怎样去反映。各级各部门应当为信访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咨询、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妥善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做到信访事项有人受理、有人交办、有人承办、有人督办、有人回复、有人执行、有人督促落实。在接待信访群众的过程中,要坚持“话让说完、人要劝走、事要解决”。同时,也要教育和引导群众转变信“访”不信“法’’的思想,善于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等多种途径解决问题,拓展解决信访问题的渠道。另一方面,要旗帜鲜明地维护信访秩序。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既要防止片面强调表面的稳定和秩序,压制或阻拦人民群众依法信访,也要防止无原则地迁就信访人不适当或违法的信访行为,削弱管理、害怕管理甚至放弃管理,导致发生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情况。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尊重客观事实,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接待场所提出,不得违堵、冲击党政机关大门,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堵塞、阻断交通,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捕风捉影、道听途说。今年,我市要着力防止围堵党政机关、阻塞交通等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问题出现。

(三)加快构建“大信访”工作格局

信访工作不是一个部门的事,而是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我们要进一步完善机制、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加快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要继续把“六有六无”乡镇(办事处)创建活动推向深入,夯实基层信访工作基础,切实把好信访工作的“第一关口”,尽可能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上访群众稳定在当地。要加强信访苗头和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认真落实初信、初访首办负责制,提高信访事项的办结率。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倾注足够精力,投入极大热情,高度负责地处理好信访问题。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完善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制度,进一步发挥各县市区长热线电话、政府网站投诉等窗口作用,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的水平和效率。要认真落实信访事项受理登记和转送制度、听证制度、案件终结制度和督查督办等制度,有力推动信访问题的解决。

(四)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源

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既要治标,更要治本,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产生。否则,老的信访问题还没有解决,新的问题又在不断产生,信访上升的势头就难以遏制。各级领导干部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都要把群众利益在第一位,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去做群众工作,扎扎实实地为群众办好事、干实事、解难题,尤其是要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生产生活问题。要坚决纠正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和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源头上化解矛盾。要把稳定群众思想、理顺群众情绪的工作做在前面,变被动接访为主动下访,零距离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真心诚意地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避免形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倾向。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不提不切实际的口号,不把期望值定得过高,更不能靠损害群众利益来谋求一时的“政绩”。在做信访工作的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树立群众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坚持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依法办事。要多进行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把上访群众当成自己的亲人来看待,把他们的困难当作自己的困难,认真听取他们的诉求,真诚与群众对话,实事求是地研究和解决问题。要多做引导和调解的工,多做释疑解难、化解矛盾的工作。要依法开展信访工作,严格遵循法律途径解决信访问题。

(五)重点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做好信访工作,解决突出问题是核心,是衡量信访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宣城市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第二阶段工作意见》的部署和要求,突出抓好重点信访单位的管理、重点信访问题的处理和重要信访案件的查处,集中领导、集中时间、集中量调查处理和清理一批信访老户案件。要进一步强化领导包案制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加大落实力度,坚决遏制我市赴京访、重复访、异常访不断上升的势头。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切实解决农村征用土地、城镇建设房屋拆迁、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等方面存在的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着力帮助信访量较大的重点地区做好信访工作。针对信访的突出问题,要本着排忧解难、办实事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加以处理。对符合政策有条件解决的,立即办、尽快办;符合政策但一时条件不具备的,要创造件,想方设法抓紧办、努力办;不符合政策的,要耐心做说服解释工作。通过对信访突出问题的集中整治,争取全信访秩序有一个明显好转。

三、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开创信访工作新局面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新《信访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始终把信访工作作为一项关系全局的大事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确保信访工作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努力把信访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进—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

落实和强化工作责任制,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要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不断完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信访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事事有人管。尤其是各地各部门领导干部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认真地抓好分管和主管工作,又要积极主动地抓好信访和维护稳定工作,真正担负起抓改革发展、保社会稳定的双重政治责任。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和完善信访领导接待日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信访条例》规定,坚持阅批群众来信、接待重要来访、认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主要负责同志还要做到“三个亲自抓”,即上级交办的信访件要亲自抓,涉及全局的重要信访件要亲自抓,久拖不决的疑难信访件要亲自抓。同时,在信访工作中,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工作人员,如果出现失职、渎职行为,都要严格追究责任;对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要给予通报表彰,尽‘陕形成重责任、抓落实的工作氛围。

(二)进尸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

督查督办是新《信访条例》赋予信访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保证信访工作落实的重要环节。信访问题的督查督办,工作量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尽快落实专门机构、专门人员来进行督查督办工作,要扭转对群众来信一转了之、一交了之、不督不办、不问结果的现象,确保应该解决的信访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各县市区“两办”的督查、督办室,要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大对信访件的督查督办力度。当前,市信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去省赴京集体上访等重点案件,进行一次专项督查督办,密切动态掌握,全程进行跟踪,直至问题的解决;对重大信访案件,各地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进行督查督办,确保取得实际效果。

 (三)进尸步加强信访队伍建设

信访工作条例范文第3篇

四川省信访条例实施细则: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持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85号令的《信访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且应由有关党政机关及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信访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 信访工作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设置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县以上(含县)党政机关及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由同级党委、政府确定,要求有领导具体分管信访工作;县以下的基层要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信访网络。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党政机关由主要领导分管信访工作,设置机构或专、兼职信访干部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省、市(地、州)两级党政机关,分别建立由党委、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主持的信访联席会,协调同级信访工作;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处理重要的信访事宜。

第八条 各经党委、政府要把信访工作纳入同级党委、政府总体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四川省信访条例实施细则:信访人第九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级党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党政机关提出:

(一)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监督、揭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十二条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党政机关及其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三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党政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影响党政机关工作秩序,不得纠缠、威胁、侮辱、殴打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害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四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不得煽动、串联集体走访。

第十五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受理机关在查处或复查时,信访人不得重复信访或越级信访。查处完结或复查终结后,信访人应在处理意见上签字。

四川省信访条例实施细则:受 理第十七条 各级党政信访部门代表同级党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第十八条信访人提出属于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根据其内容和性质,分别由下列党政机关办理。

(一)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本机关负责解决;属于下级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按照逐级信访规定办理;属于其他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告知信访人到其主管部门处理;需要由上级机关解决的问题,向上一级机关请示后,按上一级机关的答复办理。

(二)属于合并前的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合并后的机关解决;属于撤销前的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其上一级机关解决;属于分立前的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分立后机关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或指定下级机关解决。

(三)属于几个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召集所涉及的机关协调解决。

(四)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内的问题,在法定复议申请期限内的,及时告知信访人向有复议管辖权的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 信访人未依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而直接到上级党政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告知其依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提出上级党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一般情况下只作咨询或转办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部门发现来访人员中有传染病者或者疑是传染病的,应当通知所在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以来访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部门应通知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部门通知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予以收容或者遣送,或通知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接回。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不遵守《信访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部门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将其带回。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在接待场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信访工作部门依法予以收缴。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或部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必要时应立即报告上一级组织或有关主管部门。

四川省信访条例实施细则:办理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信访事项:

(一)对本机关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应当由上级党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及时报送上级党政机关;

(三)对应当由其他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

(四)信访工作部门依照信访立案规定和查办程序对重大的信访问题进行立案查办。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立案调查处理:1.上级机关交办和领导同志批办的信访问题;2.重大的揭发与控告案件;3.有正当要求没有得到合理处理的突出信访问题;4.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问题;5.跨地区、跨部门有争议、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6.需要立案查办的其他信访问题。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八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递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三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结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交办机关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党政机关对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视情况向转办机关回复办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对党政机关作出的信访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复查。原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党政机关复查,上一级党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终结处理意见应抄送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发现本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上级党政机关发现下级党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党政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对于可能发生的集体访,要做好预测预防工作;对已经发生的集体访,必须尽快控制和处理,及时把问题解决在事发地;发生越级集体访,有关党政机关应采取措施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有关党政机关应派人协助上级机关或部门解决问题。

铁路、交通等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做好集体访人员的劝返和疏导工作,公安部门应当主动维持来访秩序。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社会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愿望,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四川省信访条例实施细则: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八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报经同级党委、政府批准,由有关单位或部门给予奖励,奖励经费由受益单位或当地财政列支;对因处理不当造成的越级集体访和老户,并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信访人所属单位(部门)或主管部门承担。

第三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检举、揭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党政机关或单位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党政机关可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对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经济损失的工作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信访人伪造文件或者防碍、扰乱信访秩序,信访工作机构可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信访条例实施细则:附则第四十三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信访工作条例范文第4篇

一、进一步加大《信访条例》宣传力度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信访制度已全面启动。为使广大教职工能够全面准确地把握《信访条例》精神实质,熟悉《信访条例》的各项具体规定,各基层学校要进一步加大《信访条例》的宣传力度,组织学习新的《信访条例》,并利用宣传栏进行宣传,使广大教职工能基本明确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氛围。把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共、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作为全年教育信访工作的一条主线,把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作为教育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找准教育信访工作的准确定位,创新教育信访工作理念,拓宽教育信访工作思路,最大限度地发挥教育信访工作在构建和谐教育中的作用。

二、建立领导责任制抓好源头工作

进一步构建教育信访工作领导责任体系,明确教育信访工作主体责任,把党政领导的信访工作责任制作为“一把手工程”来实施。县教育局信访工作领导组,组长:许德康;副组长:江赛霞、曹庆生;成员:办公室、招生办、人事股、基教股、计财股、职成股等相关责任股室负责人;领导组下设办公室,郑共祥兼办公室主任,许俊为成员,在局办公室专设信访接待室,在相关责任股室建立信访接待台帐。

落实信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以党政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以领导信访接待日、领导阅批重要来信、领导包案等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及时部署、检查、指导全县教育信访工作的开展,认真研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探索教育信访工作新途径。营造人人重视信访,人人做信访,人人是信访工作的“行家能手”的良好氛围,确保信访工作落到实处。对各校没有及时报送信访重大信息致使工作被动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不履行应尽的职责而推诿扯皮、敷衍了事以及出事后隐瞒不报的,将严肃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要做到:重视信访减少人访,重视初访减少重访,重视个访减少群访,立足稳定,夯实基础,争取在巩固提高教育信访工作格局上取得新突破。

三、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进一步认清信访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不断提高对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进一步规范来信和来访的办理程序,特别是在办理时限、受理告知、办结答复等方面进行规范,做到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好信访问题。各学校收到信访事项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进行处理,(按《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将每月的领导接待日做为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原则上局班子成员每月安排一个接待日,接待日时间每月逢5、逢10时间,如遇双休日,时间顺延。协助接待的股室要安排专人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并不得将来访者情况向当事人泄密。要加大初信、初访的办理力度,坚持首问、首办责任制,着力提高一次性交办率、办结率、答复率和息访率,确保“案结事了”。对所有排查到的信访不稳定因素,全部落实包案领导,定工作人员,定工作措施,定结案期限并一包到底的“三定一包”责任制,确保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当地。各信访工作人员要严守保密制度,因工作疏忽造成泄密影响案件查办或导致对来信来访人打击报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学校年初要有信访工作意见(3月20日前报县教育局),6月底以前统计上半年信访情况报县教育局,年终要有全年信访工作总结,20xx年要有1-2篇信访问题调研、分析报告,不断提高全县教育系统信访形势的分析研究能力。建立健全信访档案,信访档案要单独归档。

信访工作条例范文第5篇

一、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必要性

1、从信访工作的原则分析

信访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信访条例》的颁布,解决了处理信访问题中程序性问题和法律依据问题,但解决实质性的具体问题仍需要遵循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就是处理信访问题的基准,包括:⑴坚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原则;⑵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⑶坚持政策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⑷坚持思想疏导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⑸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与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由此可见,信访工作最重要的原则就是要按照党和政府制定的法律、政策来回答和解决信访人提出的问题。信访人在信访中陈述的信访问题,可能全部是事实,可能仅仅部分是事实、部分不是事实,可能是其主观捏造的事实以及想象、演绎的事实。因此,信访工作人员要想尽一切办法,调查、收集各种证据,然后根据审查后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政策等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条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应当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公证员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2条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通过开展各项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因此,无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业务,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超越职责权限。

通过信访与法律服务的结合,在分流信访、减轻信访部门工作压力的同时,还可以使信访人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培植其法制意识,提高法律素质,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同时,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法制逐步健全,信访的各项管理工作都将被纳入法制的轨道,因而各种信访的处理原则,必将越来越紧密同法律手段,尤其是法律服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完整的、统一的、和谐的管理体制,共同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2、从信访工作的属性分析

《信访条例》作为国家的行政法规,它明确了信访工作的领导、领导机关的职责以及领导干部对信访工作应负的责任等。可以说,信访工作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一项重要工作,而不仅是信访部门和信访部门干部的工作。《信访条例》第3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通过政府法律顾问(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依法行政,为今后做好信访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新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信访工作是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维护和实现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与政治文明息息相关,是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对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信访与法律服务的结合,可以使信访人的法律知识不断丰富,法律素质不断提高,依法维权能力不断增强,从而促进信访的依法治理,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有利于调动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管理的积极性,有利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健康发展。

3、从信访内容分析

信访内容是指信访人来信来访反映的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第8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⑴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⑵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⑶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⑷其他信访事项”。由此看来信访内容极为广泛,既不受时空限制,又不受地域限制。本文认为信访内容具体应包括以下几类:

⑴维权类。是指信访人要求各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帮助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或公民、法人等与其权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如劳动就业、环境保护、下岗安置、房地产纠纷等。

⑵监督类。是指信访人检举、揭发、控告某个组织或个人违法乱纪,渎职失职行为等信访事项。如检举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腐化堕落、损公肥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各级国家机关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⑶建议类。是指信访人对各级行政机关和本部门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献计献策的各类信访事项。如对党政建设,文教卫体政策、国民经济发展等提出建议。同时,也应包括信访人对社会问题反映情况,提出批评、表扬或意见的信访事项。如对市政建设、交通状况、农民负担等问题提出批评等等。

信访内容的多样性必然要求司法行政工作的创新,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的各项职能。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主管机关陈述理由,要求复议,改变或撤销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民事、刑事处罚决定的各类信访事项,有关主管机关都必须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帮助。对不服公安部门的裁决、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的信访,应分别由公安、检察、法院处理;对不服市场管理处理的应由工商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处理。以上问题的解决,无一不是依照法律、法规处理信访案件的结果。在任何一个环节都可以看到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

4、从信访的职责分析

信访部门的职责包括:⑴为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⑵按照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实事求是地处理人民群众的信访问题;⑶向党和政府及领导人反映信访情况,提供有价值的信访信息;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调整信访关系,促进信访矛盾的消化,维护社会安定团结;⑸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⑹根据信访工作机构的权限来决定办理事项的方式。

司法行政在信访工作中有多方面的职责,通过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向信访工作中延伸,更好地发挥法律服务功能、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法律参谋助手功能、维护社会稳定功能。有利于巩固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有利于发展繁荣包括法律文化在内的社会主义文化,有利于提升基层群众生活质量。同时,随着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劳动就业的扩大,社会保障的完善,环境保护的加强,又必然会涉及方方面面十分复杂的利益关系,社会关系的调整。要做到信访与经济协调发展,解决经济发展中各种信访矛盾,促进信访问题公正、安全、文明、健康解决,最有效、最具有普遍意义、最能从根本上解决的办法,就是健全完善信访与法律服务的结合来引导和规范。

5、从信访的特点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信访活动也发生了许多变化。一是信访总量上升。2000年全国县级以上三级信访部门受理的群众信访总量是1995年的2.13倍。1996年至2000年,全国县以上信访部门受理的群众集体上访批次和人次分别是第四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前13年的2.06倍和2.75倍;二是信访内容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是改革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涉及群众政治、经济、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大幅上升;三是信访群众要求解决问题的心情急切,有的甚至表现较激烈,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有所增多。出现信访问题的,既有改革开放所面临的问题,更有工作不到位甚至失误的地方。而信访工作与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相结合让人耳目一新,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从事的法律服务工作反映了真实的社情民意,及时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密切加强了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因此,信访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对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等方面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同时,信访人反映的涉法问题所占比例较大,呈不断上升趋势。且有些矛盾又不便于行政途径解决,更适合于走司法途径。但是,信访人还不习惯于寻找司法途径解决。即使信访部门工作人员依据《信访条例》行使告知义务,也难以收到显著的效果。实践证明,奉法者强则信访易,奉法者弱则信访难。什么时侯忽视了法律,忽视了信访工作中的法律服务,就会使信访工作受到挫折和失败。如有的信访工作人员,法律意识谈薄,不懂得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是极大缺陷。还有的地方信访工作人员工作简单,造成信访人情绪不稳定,从而导致缠访、闹访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信访工作程序,还使信访人的问题也得不到根本解决。要根本解决这些问题,则必然需要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信访部门工作人员一道艰苦不懈地工作和努力,走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之路。

二、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可行性

1、指导思想

以“依法治国”方略为总纲,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加速推进实现社会法治化为目标,以依法做好信访工作为重点,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决策、公正司法,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疏导、法律服务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扩大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的覆盖面,积极探索信访与法律服务相结合的新路子,促进司法公正和完善社会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依法信访,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机构设置

⑴建立法律顾问室。实施司法行政工作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大服务”的战略,在各级信访部门建立信访法律顾问室工作机构,司法行政机关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强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员驻法律顾问室开展工作;

⑵建立法律援助部。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㈠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㈡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㈢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㈣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㈤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㈥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在各级信访部门建立信访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与法律服务室联合办公,直接接待和受理法律援助案件。

3、主要职责

⑴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信访人解答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款,引导群众依靠法律、法规解决问题;

⑵提供法律宣传服务。向信访人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做好信访人的思想工作,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规范其信访行为;

⑶提供依法疏导和分流服务。对信访人的信访案件,需要通过调解复议、仲裁、诉讼程序解决的,要积极引导信访人依法处理;

⑷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要认真做好接待登记和审查工作,并依《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如沈阳市为依法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于2003年出台了《法律援助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

⑸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律师对有诉讼要求、符合律师收案条件的信访人要告知其到律师事务所,依法办理委托手续;公证员在主持调处矛盾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依法办理协议公证,涉及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应当赋于强制执行效力,对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据《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3条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的规定,比照律师的操作程序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非诉讼法律事务。

4、职能划分

⑴法律顾问室(法律援助部)的工作职能。承担信访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对值日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考核、评价及管理工作;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门汇报相关工作;对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介入信访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探索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介入信访工作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等;

⑵值日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依法接待信访人上访,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依法为信访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建议;做到热情接待,周到服务,准确解答;严格遵守信访纪律和司法行政机关制订的各项制度;

⑶信访部门在与法律服务结合中的职责。为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中律师、公证员或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做好辅助性工作;根据律师、公证员或乡镇法律工作者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流、疏导和处理相关信访事项;需要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参加案件协调会、听证会来处理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信访部门则应提前3日向律师、公证员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相关资料,以确保其能及时、客观、公正地提供法律服务;定期通报、总结、交流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信息;为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公证员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有关的信访文件和信息资料;

5、保障措施

⑴建立主任负责制度。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要带头值日,做出表率,并作为第一责任人,对介入依法信访负全责,确保工作规范的有序开展,高速运行;

⑵建立考评制度。实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所考勤制,强化对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所值日工作的日常管理;对参与值班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考核管理,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负责。对不适合参与此项工作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及时调换。

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司法行政部门要与信访部门建立正常的信息通报制度,对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介入信访工作中所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和处理;

⑷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要求介入信访工作,违反职业道德、破坏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司法行政部门要给予纪律处分;

⑸建立工作文书档案制度。对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处理的信访案件进行分类归档,既可以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又可以为以后处理同类涉法信访案件提供了“判例”参考。

⑹建立经费保障制度。积极争取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经费尚没有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的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要积极向党政领导汇报,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力争将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最低经费保障。如吉林省就规定:“经费由同级财政拨付”。同时,要保证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工作经费的专款专用。经费应当设立专门的银行帐户,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保障经费仅用于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工作和办案开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必须严格监督和切实保障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三、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几点思考

1、充分认识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依法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宪法指导思想地位。

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关键在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信访与法律服务相结合的工作直接面对群众,这项工作做好了,对于加强党同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充分发挥执政党的政治优势,具有重大意义。

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是应尽的义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把信访与法律服务的结合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宗旨、讲道德的高度,尽快把思想统一到“三个代表”上来,必须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好、实践好,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工作好坏的直接标准、最高标准。

2、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依法行政。

从近几年的信访情况分析,反映基层党员干部问题最多的是作风不民主和不清正廉洁的问题。少数国家公务人员不能依法行政,甚至违法违纪,侵害群众利益;有的领导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群众观念淡薄,对群众的合理要求或者应该解决的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能认真及时解决;有时甚至对上访群众打击报复,激起民愤,从而引起大规模群众上访。因此,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树立公仆意识,关心群众疾苦,体察民情民意,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对已发生的信访问题要依法、依程序、依政策妥善处理;要通过推行政务、村务、厂务、校务和司法警务公开,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凡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必须听取群众意见,增加行使权力的透明度。同时还要不断强化监督和管理,上级机关如发现下级机关不依法行政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如因制止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机关要负领导责任。对于不能依法行政,并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还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3、要通过广泛宣传、普法教育,教育党员和人民群众遵纪守法,依法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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