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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进城户籍管理办法

农村居民进城户籍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着力破解体制性和政策性障碍,鼓励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乡一元化的现代户籍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城镇和农村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规划。总体设计,明确阶段性改革目标,建立完善各类群体转户进城(包括本县内农村居民转户中心城区、本县内农村居民转户中心镇、外县农村居民转户到本县城镇)的制度通道,最终实现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

二是自愿选择。充分尊重农民转户自愿,依法办理,确保农村居民进城后生活有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三是积极稳妥。充分兼顾政府的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农民流离失所,防止出现城市贫民窟现象。

四是促进发展。着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动障碍,激活城乡各类要素,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目标任务

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结合城乡建设和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承载等因素,分阶段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镇、县城转移,逐步建立城乡人口和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体系,实现2020年县城居住人口达到10万人以上,中心镇居住人口达到8万人以上,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的总体目标。年工作目标:

1,重点推进失地农民(城中村改造)、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和新生代农村青年等人员进城落户,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力争新增城镇居民2万人。

2,重点推进务工、经商、上学、培训等拥有临时住所的农村居民转化为城镇居民,力争新增城镇居民3万人,实现转移人口在县城、中心城镇的合理布局。

3,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基本实现城乡户籍管理一体化。

四、落户(居住)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即可选择城镇居民制度。

(1)凡本县选择“双退出”(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农村居民;

(2)因“城中村”改造、城镇建设和征地等原因而造成的失地农民;

(3)自愿在我县就业的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

(4)凡在我县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及家属;

(5)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高中在校生、城镇长期务工经商等人员;

(6)居住在城镇未享受土地承包等农村优惠政策的农民工子女;

(7)具有合法身份和合法收入的外来农业户籍从业人员,租住具有独立门牌号的住宅房,允许其本人和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子女自愿迁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进城农村居民即可选择城镇居住制度。

(1)居住在县城、中心镇、工业园区、旅游区规划内的人员;

(2)在我县企事业和二、三产业的从业人员。

五、办理程序

(一)城镇居民落户程序

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申请落户手续。

(1)县“推进办”审核盖章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登记表》;

(2)户口迁移证或户口本、本人和随迁人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居住证明(房产证明或租房证明)。

个人自行申请的,可直接在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受理。

(二)申请城镇居住程序

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申请居住制度手续。

(1)县“推进办”审核盖章的《农村居民进城居住登记表》;

(2)户口本和身份证;

(3)居住证明(房产证明或租房证明)。

(三)办理时限及要求

县公安局和各基层派出所根据县“推进办”审核后的《登记表》,按照“简化、高效、便民”的原则,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办事群众要热情接待,耐心解答,提高工作效率。

六、实施步骤

1、制定方案。各乡镇和基层派出所根据县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尽快组织开展摸底调查工作,了解掌握本地区符合进城落户条件的重点人群和农民数量,逐一列出计划,针对不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积极开展农村居民办理进城落户手续办理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完善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操作办法。

2、组织实施。从文件下发实施之日起,各基层派出所按照统一要求,开展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相关手续办理工作。对县内户口迁移,在按照网上“一站式”要求进行办理的同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3、完善政策。各基层派出所对农民进城落户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县公安局报告,县公安局会同县“推进办”依据相关政策及时予以答复和解释,指导基层扎实推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

七、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做好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成立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户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